关注 | 资料留存备查要注意4个重点

                         四川税务 2018-05-17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15号公告),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事项的相关报送资料进行了调整。

15号公告的出台,对于高腐蚀、高强度作业及年度发生多项特殊资产损失业务事项的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利好。此举大幅降低了相关企业的办税负担及向税务机关申报资料的难度,同时,也对企业的税务合规与内控制度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关企业须谨慎应对,不可忽视其中的涉税风险。

15号公告发布后,可以预期的是税务机关将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对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中资产损失扣除金额较大的企业,将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同时,由于不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这就要求企业管理者加强对财税团队的监管,避免因内控不到位造成留存备查资料不完整。此外,财产损失扣除从审批到备案再到留存备查,前端行政审核环节的减负,为企业带来的是后端税务检查环节合规性要求大幅提升。

从规避风险角度,笔者提示企业财务人员应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继续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并妥善保管这些资料,以备未来税务机关后期检查时及时提供。

企业在2017年以后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留存备查时,要准确判断并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对照25号公告,笔者梳理了企业各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及需要的证明材料。

首先

对企业资产损失的类型进行专业和准确判断。

25号公告明确,企业资产损失类别分为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投资损失等三大类十余小类,针对不同种类的资产损失,25号公告对税前扣除条件、需要提交(2017年起留存备查)的资料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次

准确理解税前扣除条件。

15号公告发布后,企业不再需要向税务部门报备各类资产损失证明资料。因此企业需要在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环节,准确理解年度申报的资产损失内容是否符合25号公告中税前扣除的条件。

再次

及时梳理和准备各类备查资料。

25号公告中,对企业拟申报的各类资产损失需要提交税务机关备案的资料做出了明确的要求,15号公告生效后,上述资料则调整为企业需留存备查的资料。由于税务机关不再提供任何形式的前置审核,因此企业需要自行对照25号公告中的相关表述,及时在汇算清缴期内完整准备。

最后

准确把控第三方专业机构辅助资料的风险。

25号公告中,存在13细类资产损失事项需要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或鉴证报告。此类报告资料的出具并未在15号公告中予以废止,可以认为企业留存备查资料中仍需准备相关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报告。

| 来源:中国税务报

| 作者:谢璐

|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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