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中对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约定不明时,应如何结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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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中对计价方式或

计价标准约定不明时

应如何结算工程款?

《建工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合同法》第62条第2项规定: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价格法》第6条规定: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

第18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19条第1款规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而中央及各地方的定价目录均未将建设工程纳入其中。

因此,建设工程不属于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范畴。

 建永观点 

根据上述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计价方式或标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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