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筹探讨] 交换股权 价值差太远 怎样特殊税务处理
案例背景
明明公司是A公司的母公司,持有A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A公司公允价值5000万元。红红公司是B公司的母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B公司的公允价值都是3000万元。因经营需要,明明公司决定收购B公司,并以A公司的股权作为支付对价。即明明公司与红红公司交换A公司、B公司的股权。
股东名称 |
子公司 |
股权计税基础 |
子公司 公允价值 |
明明公司 |
A公司 |
1000万 |
5000万 |
红红公司 |
B公司 |
1000万 |
3000万 |
一般税务处理
特殊性税务处理
1、方案一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分析:
明明公司收购B公司,以其子公司A公司作为对价,B公司不仅是全额以股权支付,没有支付任何货币资金,反过来还收到对方返回的差价2000万元,满足“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85%”的条件。
问题:明明公司收到的2000万元差价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交换后的股权计税基础如何确定?
方案二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性分析:
方案二的股权支付比例不满足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方案一如何计税
1、分解交易:
A公司的股权分成两部分:
(1)交易一:60%的股权用支付收购B公司的对价;
(2)交易二:40%的股权转让给红红公司,转让价格2000万元。
1、交易一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交易完成后:
2、交易二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明明公司转让A公司40%股权,转让价格2000万元。
40%股权计税基础=1000×40%=400万元
明明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2000-400)×25%=400万元。
3、综合交易一和交易二,双方完成子公司的交易,红红公司取得A公司共支付对价=B公司+2000万。故红红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B公司原计税基础+2000万=3000万元。
4、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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