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税务:异地经营时个税在哪里申报?

问:总公司签订总承包合同,项目实际管理人员在上海分公司(属于同一法人)缴纳个税,是否符合政策?我们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项目都是由当地分公司申报项目人员个税(合同由总公司签订)。

上海市税务局答复(2020-09-01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