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诊:VOCs治污设施“三率”、废气旁路及非正常工况等

5月26日,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刘友宾介绍,生态环境部于近日全面启动重点区域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围绕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治理、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协同减排,派出11个专业组紧盯重点行业开展机动化、点穴式专项监督,派出28个常规组开展常态帮扶。

次日生态环境部官网信息公开栏发布了关于征求《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要求于2021年6月2日前反馈。各地要以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行业以及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并结合本地特色产业,组织指导企业开展针对性排查整治工作,要求8月底前完成。

重磅!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从征求意见稿的内容不难发现本次行动为近年来VOCs监督帮扶工作涉及范围最广、排查内容最严、力度最强的一次行动,不亚于2017-2018年的“散乱污”整治及回头看。既是对过去几年VOCs治理重点任务和问题整改的“回头看”,也是通过对当前VOCs排放突出问题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及指导帮扶,推动“十四五”强化细颗粒物和臭氧协同控制的开局之战。

企 业 提 标

小编对标2020年监督帮扶重点治污设施“三率”、废气旁路及比较容易忽视的场景“非正常工况”存在问题、排查检查重点及治理要求进行重点问题筛选,帮助相关企业对标自诊及提标改造。

一、废气收集效率

提标治理要求:

(1)产生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

(2)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推广采用内层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3)推广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应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

(4)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工业涂装行业建设密闭喷漆房,对于大型构件(船舶、钢结构)实施分段涂装,废气进行收集治理。

(5)对于确需露天涂装的,鼓励使用移动式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包装印刷行业的印刷、复合、涂布工序实施密闭化改造。

二、废气治理效率

提标治理建议:

(1)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RTO治理设施

(2)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3)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加强运行维护管理,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热体、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

(4)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情况、VOCs治理设施二次污染物处置情况等台账记录。

(5)对于VOCs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二次污染物,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对活性炭质量严格把关,并根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浓度,合理确定活性炭充填量、更换周期,确保足额充填、定期更换。

(6)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800mg/g的活性炭。

(7)采用再生式活性炭吸附工艺的,颗粒碳的丁烷工作容量应不小于 8.5g/dL、装填厚度不低400mm,蜂窝炭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750m2/g(BET 法)、装填厚度不低于400mm,活性炭纤维的比表面积应不低于1100m2/g(BET 法)、纤维层厚度不200mm。

(8)活性炭生产企业在产品出厂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企业应使用合格的催化剂并足额添加,贵金属(铂、钯等)催化剂活性组分的含量应达到 0.1%以上,金属氧化物(铜、铬、锰等)催化剂含量应达到5%以上。

  • 采用非连续吸脱附治理工艺的,应按设计要求及时解吸吸附的VOCs,解吸气体应保证采用高效处理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蓄热式燃烧装置(RT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760℃,催化燃烧装置(CO)燃烧温度应不低于300℃,相关温度参数应自动记录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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