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的人均收入有多高?从一桩“盗窃转抢劫”疑案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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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时拾史事,作者细雨丝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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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案卷宗/不定期更新/细雨丝竹(撰文)|
想探究某个历史时期的人均收入、生活水平有多高?这里有个简单潦草的方法:看看当时的小偷、强盗眼馋什么。
明宪宗成化年间(1465—1487年),某年月日,云南某地,赵胜伙同叶整、李原、李鑑等人,实施一项秘密行动,代号:“发点小财”。他们携带铁枪头、布袋等工具,专拣人迹罕至的小道行路,潜入目的地——某个小寺院。该寺住持清海今天不在禅房。赵胜等人提前侦知,寺里值得他们为之冒险的浮财主要集中在清海的两间屋子里
这伙小混混扭开清海的第一间房门锁,入室搜得衣服小米,偷运至寺门外藏匿。随后,他们折返寺内,扭开清海的另一间房门锁,搜刮出一把剃刀、一领红氊布袄
赵胜一行带着第二批赃物逃离现场。眼看已经奔出寺院大门,心情紧张的李鑑失手推倒了大门外的“纸影壁”,惊动了清海的徒弟净钊。
净钊闻声出来察看,吓得赵胜、李鑑手抖,丢弃铁枪头、布袋各一件。赵胜的胆色略大,竭力恢复镇定,冲着净钊大“”一声:“若要动手,杀死不饶!”净钊见敌众我寡,作出明智的抉择——不出头阻拦,任凭赵胜等人抱着财物逃离。
赵胜一行跑到李鑑家分完赃,如鸟兽散。不久,这个手段拙劣的犯罪团伙落入法网。
案情貌似并不复杂,但因赵胜对净钊有过语言威胁,入室盗窃案的性质似乎发生了变化。衙门有些头疼:【这伙人的罪名应该定为“窃盗”,还是由“窃盗”转化为“强盗”?
我们作为后人,还要提出一附加题:【这几个明朝人不惜以身试法,究竟是为了多少钱?】
首先,请特别注意“纸影壁”这件物事。它对于案件的定性、当地人均收入的估算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
影壁,又名“照壁”,是古代修筑在高端建筑或严肃场所大门之外的一种附属设施,即一段正对大门、独立的墙壁。其功能主要是作为建筑物的外部屏障,增强主体建筑的庄严感,并在大门前方围出一个缓冲空间,亦可供人们上、下车马之用。个人认为可大致类比现代住宅的“玄关”或“门厅”。
但是在本案中,寺院外的影壁既非砖石所砌,也非实木雕琢,只是纸糊的而已,一名成年男子一不小心就能推倒。
寺院内又有什么像样的财物呢?衣服、小米、剃刀、红氊布袄。吸引赵胜团伙大费周章、持铁枪头和布袋等家伙破门犯案的清海,家财至少达到当地平均水平,然而他所有的也不过是这些生活必需品,给寺院充门面的影壁还是个“纸老虎”,用不起砖石土木。
经衙司统计,本案赃物价值120贯,合12万文铜钱,约值9600斤大米(明制),大概相当于今天的8200斤。随手一搜,当前一袋普通的20斤东北大米价格50元,每斤2.5元,据此算出明朝人赵胜团伙的赃物约值2.05万元。这个数字是明代云南一户中产之家的全部积蓄。
云南人的平均生活水平能否代表全体明朝人的平均水平?推测是基本能够代表的。理由有二:
第一,云南的畜牧业一直比较发达。进入明代以来,大明朝廷组织大批中原移民迁居云南,大举垦荒屯田,兴修水利。中原人口带来先进的农作技术,推动当地传统、落后的“二牛三夫”牛耕技术快速进步。手工业(如纺织业)、交通、商业等也取得“重大发展”。据部分学者研究,明代云南的“工农业生产技术”已基本达到全国整体水平。

明朝时期经济图《中国古代史地图集》·郭利民

明朝时期云南经济图

第二,《大明律》的立法导向可作为重要参考。在某种意义上,刑法体现所属时期最低的道德标准,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准。作个不太恰当的推论,我们可以粗略地认为,盗窃罪的定罪标准与经济成长程度成正比。现代经济蓬勃发展,生活水平飞跃提升,物质丰富,一般情况下赃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盗窃罪(特殊情节除外),而明代“窃盗”罪(类似于现代“盗窃罪”)之成立根本不考虑赃物价值高低,偷一双草鞋也构成“窃盗”罪,最低量刑为60杖,侧面说明当时的人均财富值不高,基础生活物资不拘丰简,之于大多数家庭来说都是不易多得的宝贵财产。
本案折射出的明朝人均收入水平亦可与学者研究成果相互印证。管汉晖、李稻葵《明代GDP及结构试探》指出,明代“以1990年美元计值的人均收入平均为230美元左右……最高的年份也不到280美元。无论以哪一个数据衡量,都远低于麦迪森估算的600美元的水平。”
经查网络资料,1990年1美元兑换4.7832元RMB,1990年0.5元RMB可买一斤大米。据笔者的非专业测算,1990年1美元折算到今天约合23.916元RMB,则明代人均年收入大致相当于现在的5500元RMB,单人月收入458.39元。清海的时点积蓄约等于同时期四个人的年收入,划为中产之家应无疑义。
赵胜一伙妄想不劳而获,一次席卷四个普通人的年收入,该当何罪?“窃盗”与“强盗”,一字之差,后果相隔阴阳。如依“窃盗”(盗窃)定罪,参照赃物价值120贯,区分主、从犯分别量刑,主犯处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其他人处罚减等。还可用有期徒刑二年代替流放。
如依“强盗”(抢劫)定罪,“凡强盗已行而不得财者,皆杖一百、流三千里;但得财者,不分首从,皆斩”,劫财未遂也要杖一百、流放三千里;像赵胜一伙那样劫得财物者,不分主、从犯,不论财物多寡,一律斩立决!
人命关天,如何判断?
明律界定“窃盗”、“强盗”,原则与现代法律界定“盗窃”、“抢劫”大体相通。先看“窃盗”,“窃,潜取也,谓欺人不觉而取之也”,即现代“盗窃”的构成要件之一“秘密窃取”——“行为人自认为受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财物”,口语叫作“偷偷摸摸”。
在纯粹的盗窃案中,财物在“和平”状态下转移,犯罪行为人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攻击及精神强制。可是,一旦受害人(净钊)知觉行为人(赵胜团伙)的犯行,行为人(赵胜)“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例如本案中赵胜口头上对净钊发出死亡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受害人交出财物,或放任行为人带走财物,“盗窃”就变质为“抢劫”,量刑随之加重。
经过研议,地方衙司终究将赵胜一伙定为“窃盗(盗窃)转为强盗(抢劫)”。不过,案卷上报至大理寺之后,大理寺卿王槩表达了不同看法。
他指出,当净钊察觉赵胜等人的行动时,赵胜一伙已将第二批财物转移至“纸影壁”附近。“纸影壁”处在寺院大门以外,从位置来说,涉案财物已全部脱离受害人(清海及净钊)的支配范围(寺院),赵胜一行的盗窃行为业已完成。此时赵胜放话威胁净钊,就不是在盗窃现场“当场”实施胁迫,根据大明律,“窃盗转强盗”之前提条件无法成立。
假设赵胜等人在逃离寺院后遭到追捕,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拒捕,按明律规定构成“窃盗转强盗”,类似于现代法学“现场延伸”理论,古今一脉相承。然而在本案中,“追捕——拒捕”情形并未出现
总之,王槩认为,本案不具备“窃盗转强盗”的要件,故而驳回了地方的判决。
王槩在字里行间隐隐流露出对赵胜等人的恻隐之心。或许他还注意到,赵胜等人一见净钊就“惧怕”、抛弃了作案工具,恐怕没有伤人的胆量,“语言威胁”不过是“吓唬吓唬”,主观恶性较低。想必他心中有数:富甲一方的巨商、生财有“道”的士大夫……这些“人上人”往往是文艺作品的主角,其实他们在明朝人口中只是极少数。赵胜一伙属于劳苦求生的绝大多数。既然没有伤人,就给他们留一条生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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