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书趣阁|《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著(195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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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粮长制度》梁方仲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明代粮长制度》作者简介
梁方仲(1908-1970)当代著名经济史学家,明清史学家。广东省番禺县人。1926年考入清华大学农学系,次年转读西洋文学系,1928年再转读经济系,1930年毕业于国立清华大学经济系本科,同年考入清华研究院经济系,主修财政学,专攻明代田赋史,撰写《明代田赋制度》硕士论文。1933年冬毕业,获经济学硕士学位,随即任职于中央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史组,开始了他研究中国社会经济史的学术生涯。1943年赴美国考察,被聘为哈佛大学经济史研究员。1946年入伦敦大学政治经济学院从事研究工作,在此期间,以中国代表团成员之一的身份,出席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第一次大会。1947年回国,任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研究员,次年任代理所长。1949年,应岭南大学邀请,任岭南大学经济系教授兼系主任。梁方仲先生的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经济史,代表作有《一条鞭法》、《明代粮长制度》和《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等。
《明代粮长制度》内容简介
粮长制度是明代田赋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明代的里甲制度有密切的关系。本书系统地论述了这个制度的产生、演变和破坏过程,并分析了粮长的职务、特权和经济掠夺方式,阐明了粮长制和里甲制的关系以及它对人民的祸害。材料翔实丰富,可供研究明代经济史的同志参考。
《明代粮长制度》引言(梁方仲)
在我国历史上,田赋一向被认为是国家的“维正之供”——它是封建社会里国家财政的最主要的来源,它的发生是基于被统治者对统治者的臣属关系,它是凭借国家的权力来实现的。因之,历代政权对于田赋的征收无不极力讲求,订下了种种严密的制度。
粮长制度,不仅是明代田赋制度中一个重要而特出的部分; 且亦是朱明封建政权统治人民,剥削人民的有力工具。明太祖朱元璋设立这一制度的用意,首先是便利明帝国田赋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借此通过大地主阶级的协助来巩固帝国政府对农村的统治。洪武四年 (1371年),朱元璋首先在江浙一带建立了粮长制度,规定: 凡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当。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事宜。但在其后的五六十年中,粮长更陆续增加了以下各种职权,如: 拟订田赋科则,编制鱼鳞图册,申报灾荒蠲免成数, 检举逃避赋役人户和劝游农民努力耕种并按期纳粮当差等; 后来, 在某些地区,粮长往往包揽地方事务,掌握乡村裁判权。粮长犯罪,一般又得援用较之平民远为轻的例。这说明明初粮长的地位是很特殊的。
应该指出: 初设立的粮长制,原是本着民收民解的精神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代办的制度,它是被用来代替胥吏直接向民间征收的办法的。所以充当粮长的属于半公职人员的性质。但在朱明开国后的五六十年中, 不但粮长的职权扩大, 并且位置相当的优越。当时粮长征解税粮是直接向皇帝负责的,直至永乐晚年,国都从南京迁往北京以后,才改为向户部 (财政部) 负责。洪武年闻 (由粮长制成立之年算起至洪武末年,公元1371-1398年),粮长解运税粮至京师 (南京) 时,常蒙皇帝召见,面加“训论”和垂询民间情况; 应答得体、办事得力的粮长还往往被超擢为位置颇高的官。平日粮长在乡村里,也是威风十足,简直就像个官儿一样,所以此时地主大户多以得充粮长为荣。其位置几同世袭,名曰“永充制”。永充制在宜德年间 (1426-1435年) 最为盛行,从洪武到宣德,可以说是永充粮长的鼎盛时期。但自正德 (1506-1521年)以后,永充制已全为轮充制、朋充制或其他新的办法所代替了。
这是因为: 一方面是粮长的舞弊情形日益加甚。他们征收税粮时,拼命地上下其手,以中饱私囊; 他们不但加紧对粮户的榨取,超额征收,而且还侵吞公款,造成了“上下交困”的状况,它对于封建政府的用处已大不如前了。
另一方面,由于明封建政府的赋税剥削日趋苛重,更由于土地的不断集中,优免人户的不断增加,使得直接生产者——农民——已无法支付过巨的租税,被迫相率逃亡,以致各区的田赋经常亏欠。而政府自然是首先责令粮长如数补足。这样一来, 就有许多粮长因补纳田赋而致破产。到了此时,原本是以充当粮长为荣的人家反过来以充当当粮长为苦了。粮长既然成为苦差,永充制也就就法维持下去了。
当时封建政府为了使粮长能够完成任务,往往采取以下的措施: 最初是在每区增派粮长的名额,如添设副粮长若干名,以减轻独力难支的困难; 其后亦有将征收与解运的工作划开,各指定粮长一名专负其责的; 更有将粮区缩小, 把粮长一职并入里长职务内的; 稍后,又出现了以数户轮流充当粮长的“轮充制”,和集合众户来供应粮长一役的“朋充制”。不管哪一种办法,总之,粮长的名额是增加了,任期是缩短了,职务是比较地减轻了,粮区是比较地缩小了。随而,粮长的社会地位也大为降低了。
在这种情形之下,往日多方钻营以求粮长一职的大户,便转而多方设法以求摆脱粮长一职。他们用贿赂的方法勾通官府或收买书吏,使其将粮长一职改派他人,结果是被编派为粮长的多数已不是真正的大户了。在轮充制下,充当粮长的多数还是中等之户; 到了朋充制时,便连贫困下户也包括在内了。这时粮长已经从半公职人员的地位降而为一般人民对政府所提供的差役了。至于粮长改由里长充当,或由里长兼摄其职务的办法,更有其历史上的延续性。粮长之设是在洪武四年,再过了十年即洪武十四年 (1381年),里甲制才在全国的范围内建立起来。里甲制是明代乡村行政的基层组织,这一制度的建立要比粮长制正规化得多。既设立了里长以后,粮长本来就可以裁撤——而且事实上也几度裁撒了,因为两者的职务是不免叠床架屋的。(略)
《明代粮长制度》目录
《明代粮长制度》后记
这本小册子的原稿是我第五次的改写稿。第一次稿子,用同样标题——明代粮长制度,在天津益世报史学双周刊第三期 (1935年5月28日) 刊出,约八千字。第二次稿,于1943年年底写成,但一直等到1946年7月才在前中央研究院社会研究所的中国社会经济史集刊第七卷第二期刊出,全文的二万六千余字。
1955年年初,我根据第二次稿子重新全部改写,计得二万一千余字。这是第三次改写稿,收入天津师范学院李光壁同志主编的明清史论丛中,不日即可由湖北人民出版社出版。
1955年秋天,我又把第三次稿增订,约计共六万余字。由本校科学研究科油印, 装订成册,分寄各地史学工作者同志们征求意见,并于本年正月初在本校第二次科学论文讨论会中提出讨论。这是第四次改写稿。
感谢校内外同志们口头或书面所提出的宝贵意见,特别是上海人民出版社编辑同志们对于本稿极细心地阅读和批注,提出了许多重要问题,使我对于本问题作一些深入一步的探讨,于是又添写了三万余字,并作了些章节和字句上的变动。这就是本书——第五次改写稿——的写作经过。
遗憾的是,我二十多年来所搜集到的资料今天已有一部分散失了。为了保存史料和方便读者起见,本书所征引的文字有时不免过繁,但在今天对于古书原文的诠释,往往人各一词,征引稍为详尽一些,似乎亦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
期待着严正的批评和指正。
梁方仲
1956年9月于中山大学东北区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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