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胎儿砸死丈夫,妻子获刑十年
20年前,男女双方摆喜酒的时候,新娘只有14岁,尚未成年。婚后丈夫对妻子频繁家暴,妻子两次怀孕,两次被丈夫打到流产。而且在妻子两次流产之后,丈夫反而迁怒于妻子,抱怨妻子迟迟不能为自己生育,于是暴力升级,烟头烫,皮带抽,钳子夹,花样百出,拿到什么就是什么,想怎么打就怎么打。妻子忍受不了,想一跑了之,但是丈夫威胁说,如果她敢跑,就杀她全家。最终妻子为了保全自己家人,放弃了逃跑的念头,也不敢选择报警。
结婚三年后,在一个夏夜,妻子此时第三次怀孕,已怀孕五个多月,但怀孕不是免予挨打的理由,妻子再次遭遇丈夫殴打,被打后,妻子感觉腹中胎儿剧烈翻滚,出于对肚子里胎儿的保护心理,妻子开始反抗。丈夫见妻子敢于对自己反抗,变得异常愤怒,于是暴力升级,用家里的一把尖头的六棱钢钎袭击妻子,但是妻子此时像变了一个人一样,护住肚子,猛地用空手夺过钢钎,将丈夫绊倒在床上。
因为挨打经验非常丰富,妻子知道丈夫还是会爬起来继续伤害她,于是妻子用钢钎朝丈夫猛的砸下去,导致丈夫再也没能爬起来。
然后在这个凌晨,妻子忍着剧烈的腹痛跑路了,在逃跑的路上,她遭遇了第三次流产。
其后20年,妻子亡命天涯,打工为生,直到去年,妻子过够了这样的生活,不想再做逃犯,于是投案自首,接受审讯。
当地检察院认为,妻子因长期遭受严重家庭暴力,在被丈夫用钢钎殴打时,为保护腹中胎儿开始反抗,趁丈夫不备时抢夺钢钎并击打丈夫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妻子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妻子现在能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犯罪手段并不残忍,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案件中的“情节较轻”的性质。
最终,妻子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有些朋友问,面对丈夫拿起的凶器,妻子的行为难道不是正当防卫吗?凭什么妻子要为一个人渣领上十年的牢饭?
这里赵律师给大家分析一下。
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那么因为有一个对自己侵害的前提,自己再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就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造成重大损害,就是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只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有很多的刑事案件,发生在公众场所,而且有摄像头全程记录,犯罪事实和正当防卫的事实,就会看得非常清楚,毫无争议。
但是具体到一个家庭,关起门来过日子,门里面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其实除了里面的人,谁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一般也不会有摄像头去真实记录。所以等到上了法庭,要你举证的时候,很多事情就难以说清,尤其涉及到家暴中的纠缠情节,更是复杂。
涉及到本案,能说清楚的,首先是丈夫家暴妻子,因为丈夫的家暴行为非常清晰,丈夫不仅当着老岳父的面殴打妻子,还当着外面村民的面殴打妻子,很多人都亲眼所见,都认为丈夫的家暴行为气焰嚣张,有恃无恐。
还有,当妻子已经怀孕五个多月,丈夫仍然对妻子进行伤害,甚至用钢钎袭击妻子,在这种情况下,正常人都能看出,不只是妻子的性命受到威胁,包括肚子里的孩子的命,一样可能保不住。所以妻子为了孩子奋起反抗,合情合理也合法。
但是,妻子奋起反抗丈夫,导致丈夫死了,这一旦发生命案,就必须涉及到一个问题,反抗是不是过度了?防卫是不是过当了?具体到法律上,就一句话,妻子凭什么要杀死丈夫?
如果是丈夫首先挑起事端,要杀死妻子,妻子在防卫过程中失手将丈夫反杀,妻子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现在有两点,妻子必须自证清白。
第一点,丈夫当时是否真的要杀死妻子,和杀死妻子肚子里的孩子?如果丈夫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只是单纯对妻子家暴,那妻子的行为就过份了。
第二点,妻子的行为导致丈夫死亡,到底是一时失手,还是出于故意?
如果妻子是一时失手,那可能是过失杀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会更加轻微。
如果妻子是出于故意,那就涉嫌故意杀人罪。
但是关于以上这两点,妻子自己也是说不清楚。她根本就没有任何的证据意识。
另外,还有一点对妻子严重不利。妻子在案发后选择马上跑路,导致死者验伤,证据固定等工作都没能及时开展,现在开庭了,丈夫当年对妻子家暴的证据以及案发现场的具体证据,法院都没能拿到。
那么,既然妻子无法自证清白,公检法最终还是要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认定。最终认定的结果是,妻子在丈夫倒地之后,仍然选择用钢钎袭击丈夫,导致丈夫死亡。并不是出于失手,也不是误杀,而是故意为之,故意取其性命。
当然,毕竟妻子也确实流产三次,结合现有证据,公检法也认定了一个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性质。
根据我国现有政策,如果当时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就是公公婆婆愿意谅解妻子,那么对妻子的量刑可能会更轻。但是,因为妻子没有为丈夫家里生下任何孩子,丈夫死后,妻子和公婆再无任何感情和利益上的关联,所以妻子没有得到任何的谅解。
最终,法院判处妻子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