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对于一笔经济业务不同的处理方式,直接大大影响到税负!!
【案例一】企业在销售电脑过程中赠送手机,没有按照折扣销售的方式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则赠送的手机增值税视同销售。
改变:企业在销售电脑过程中赠送手机,按照折扣销售的方式开具在同一张发票上,也就是采取折扣开票的方式,则赠送的手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根据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的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案例二】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0人*2000元=40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注意:
福利费仅仅按照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超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改变:
按照工资薪金制度,我们公司按月支付职工2000元的交通补贴,200人*2000元=40万元,已并入工资申报了个税,账务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4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万元
好处:
以上两种账务处理都是正确的,但是第二种计入工资薪金对企业更有利,可以全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福利费仅仅按照工资总额的14%允许扣除,超标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参考: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案例三】企业2020年10月份新成立,注册资金1000元,全部是认缴的资本,但是会计做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股东 1000万元
贷:实收资本-股东 1000万元
会计的理由是:应收股东的投资尚未到位,为了体现在账面上1000万元,因此挂账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中。
真是无知的会计,会计的一笔错账,竟然带来了“天大”的税务风险!
个人所得税=1000万元*20%=200万元
印花税=1000万元*万分之2.5=2500元
改变:
其实认缴的资本由于没有实际到位,完全是不需要任何的账务处理的。
参考:
1、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国税发[2005]120号《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四)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