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稿】“居民用天然气表十年到期更换”是法定、强制的吗?
作者: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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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按:居民燃气表是被大众广泛使用的计量器具,对于其设定强制报废年限意味着对财产使用权利的限制,正如我们家用汽车早已取消了强制报废年限一样。如果出于计量准确性和安全考虑,必须设定强制性期限,也应非常谨慎。《立法法》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因此,即便是国家部委(直属局)的部门规章在无国务院行政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亦无权作出相关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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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居民用天然气表十年到期更换”的说法源自于JJG577-2012《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7.5条检定周期条目的规定,即“对于最大流量qmax≤10m³/h且用于贸易结算的燃气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更换。以天然气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以人工燃气、液化石油气等为介质的燃气表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由于规程就燃气表使用期限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了燃气企业和用户间经常性纠纷的发生,所以本文将追根溯源的探讨一下这一规定的效力问题,从而为解决纷争提供依据。
JJG577-2012《膜式燃气表检定规程》属于法律吗?
无论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还是计量规程都不属于法律的范畴。根据《立法法》第二条的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归于法律范畴之内,即便是广义界定,也只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纳入其中。《立法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大法,是规范法律的法律,因此定义何谓法律应且只应依据本法。
另外,笔者看到有一种“技术法规”的提法,就此笔者查询了出处,从网络查询结果来看,所谓“技术法规”来自于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有关“技术法规”的定义,这里笔者的观点是:即便我们签署了相关国际条约并接受其约束,但前述条约适用范围仅限于对外贸易领域,在此领域以外不存在“技术法规”概念,法规只有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两种。
标准、规程的强制性源于什么?
标准、计量规程的强制性源于法律的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检定规程中对“使用年限”的规定有没有强制性?
既然计量规程的强制性源于法律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对于计量检定规程的明文授权仅限于“检定”范围,“使用年限”显而易见不在该授权范围内,故因其无法律授权而不具备强制性。
其实在检定规程中规定“使用年限”显然属于超纲操作,在表述中“一般”这一用语也很值得玩味。一方面,这一用语暴露了“计量规程”不属于法律的真像,任何法律在表述权利、义务、责任及相关适用条件时,都不会采用“一般”等类型的含糊措辞,“必须”、“应该”、“应当”才是规范的表征强制性的法律用语。另一方面,这个“一般”也表明了规程起草者的纠结心态,既想确定旧表的更新频次,又认为事实上的操作具有很大难度。
结语
其实,在当前政策环境下,按照正常逻辑,探讨本文的命题是没有多大意义的。全国绝大多数地方,居民用户的天然气表即使没有超过十年,发生任何问题,一个电话,燃气公司超大概率的会及时上门,该修修、该换换,而且还免费。
但是“社会很单纯,复杂的是人”,有极低比率的燃气用户(绝对数量不一定少)不知出于被动还是其他的原因,对于严重老旧的燃气表就是不主动向燃气公司提出更新,或不配合燃气公司的集中更新。
对于燃气公司而言,无论是法律层面还是现实层面都没有有力的手段促使旧表更新的实现。如此一旦发生气费纠纷,甚或是燃气事故时,非常不利于责任的确定。在此,笔者首先呼吁相关立法、行政部门尽快出台燃气表具更新实施细则,明确涉及主体的责任、义务和相关步骤、程序,以此防范风险、定纷止争。在相关细则出台前,本文所做探究,希望暂能为解决纠纷提供有用的法律(法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