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来了,无动力船舶是否需要配备救生筏?
一、船舶概况
二、检查情况
2019年12月04 日,舟山六横海事处安检人员在对“XX”轮船舶安检时发现,该船为无动力船舶,船检证书簿显示,该船救生设备仅供0人使用,未配备救生筏。而该船实际在船艉左、右两舷各配有一救生筏,但船上无法提供救生筏年度检验报告,救生筏体上显示下次检修日期为2017年4月。那么船舶船检证书簿签发是否有误,此类无动力船舶是否需要配备救生筏,如果该船不需要配备救生筏,那么该船是否存在问题?
船上配备的救生筏
三、相关规范/公约相关条文
对于无动力船舶救生设备的配备的要求主要有:
海99法规、04法规: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
2.1.3 货船 (2)航行于近海航区的有人载货驳船,救生筏的总容量至少应为船上总人数的 110%;航行于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的,至少应能容纳船上总人数;
2.1.4 其他船舶 (2)非自航工程船(如打桩船、挖泥船、泥驳等)的救生筏的配备应符合 2.1.3(2)的规定;
海11法规:第4篇第3章救生设备
2.1.4 其他船舶:
(1)配员非机动船舶:
① 船舶应至少配备100%船上人员的气胀救生筏,对载运闪点不超过60°C(闭杯试验)货物的船舶则应至少配备150%船上人员的气胀救生筏。船上任一气胀救生筏失效时,其余气胀救生筏应满足 100%船上人员的容量。
② 每人配备一件救生服,除非船上配备有降落救生筏的吊架装置或海上撤离系统,或船舶仅航行于珠江口以南海域除外。
(4)工程船舶:
②对配员非机动工程船(如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泥驳等),救生设备的配备应按本条(1)的要求。
(6)无配员但作业状态有人的非机动船:救生设备应根据船舶的大小、使用功能和作业状态人员的数量等实际情况进行特殊考虑,设置必要的个人救生设备和本章2.5中所列的其他救生设备。
四、缺陷讨论
经过安检员、船方、船检的沟通,对于该船的救生筏的配备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该船需要配备救生筏,船检应当根据实船配备情况予以发证,同时船方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开展救生筏检验。由于该船龙骨安放日期为2003年8月28日,适用于 99法规,根据99法规的要求,该船救生筏的总容量至少应为船上总人数的110%。
该船不需要配备救生筏,因为此船无法自航,在被拖带航行时船上无人,但99法规未对无配员但作业状态有人非机动船救生筏的配备进行要求,所以参照11法规,该船上也可以不需要配备救生筏。因此该船的救生筏属于高配,可不在船检证书上显示,且船方认为由于可以不需要救生筏,所以可以不用开展年检。
五、缺陷的处理与纠正
鉴于该船该船被拖带时船上无人,作业时根据需求不同,船上人数无法确定,根据 99 法规的要求无法确定船舶配备的救生筏的总容量。但该船实际配有救生筏,应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应按照要求每年开展年检。最后,船舶按要求对救生筏进行了送检,并在复查时提供了救生筏检修证明及静水压力释放器检修证明。
救生筏检验报告
四、问题及建议
此类船舶(无配员但作业状态有人的非机动船),由于11法规没有要求配备救生筏,同时目前暂无此类船舶的配员的要求及作业人员人数限制要求,导致对于11法规之前此类船舶无法确定其船上总人数,一般也未配备救生筏。
对于此类船舶,尤其是那种远离海岸,作为平台单独使用的,如何保障其突发情况下船上作业人员的救生需求?建议此类船舶在施工作业时,应当配备相应的驻守拖轮或交通船,如果船上已高配有救生筏,应当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