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医保报销政策——江苏
一、居民医保待遇标准
1.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2. 居民大病保险
①个人不需缴费用时医保自动结算
参加大病保险,不需要居民另外缴费。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当年基金筹集中直接划拨。
②报销比例不低于50%不设最高限额
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个人承担的,超过一定额度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一年度全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确定,全市暂定1.5万元。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并按费用高低,分段确定报销比例,实行累加补偿,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3. 报销案例
江苏居民华先生参保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因恶性肿瘤住院,在三甲医院治疗共花费50万元。
首先通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起付标准500元,报销医疗费范围为10万元以下,报销比例50%,共报销4.975万元,个人需负担45.025万元。
之后通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1.5万元,无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不低于50%,共报销21.7625万元,最终个人负担23.2625万元。
二、职工医保待遇标准
注:
目前一个年度内首次使用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无论是在职人员还是退休人员,起付金额都是1300元。而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50%确定,就是650元。
三、医保不能报销的情况
1. 服务项目类
挂号费、病历工本费、会诊费、出诊费(含家庭病床巡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陪护费、自请特别护士费等特需服务费用。
2. 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一些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的费用。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各种医疗咨询、医务鉴定项目。
3. 医用材料类
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埋藏式自动复律除颤器(ICD)。省、市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4. 诊疗设备类
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 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5. 治疗项目类
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精神病人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6. 其它项目
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因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医疗事故、伤害责任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出国以及到港、澳、台地区探亲、开会、考察、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急诊、急救外,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以外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对外合作的诊疗项目。未列入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中的诊疗项目。
四、针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保政策新规
江苏采取特殊医保政策 全力保障患者救治
2月7日,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联合省医保局推出有关医保服务政策简明问答,更好地落实相关政策,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影响就医,确保参保人员不因疫情中断医疗保险服务,确保定点收治的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1、确保确诊和疑似患者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个人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用。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及时支付,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
我省参保患者无论省内还是省外异地就医,或外省(市、区)参保患者在我省救治,均由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省医保中心“异地就医备案快捷通道”,“零材料”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因故无法完成备案手续的,就医地负责做好异地患者信息记录与医疗费用记账工作,确保不因备案影响治疗。
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确诊和疑似患者,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督促办理职工参保;没有用人单位且为本省户籍的,由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参保后,即可享受各项医疗保障待遇,不受等待期政策影响。
2、确保疫情期间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服务不中断更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