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中的四个重要问题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齐晓丹 史智军 王天水
法律适用趋于统一是现代司法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法治社会对司法活动的必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建立类案检索制度,以确保类案裁判标准的统一。类案检索制度对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该项制度的落实有赖于类案检索报告制作和运用机制的完善。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前提条件、构成要素、呈现形式和系统化运用,是需要研究的四个重点问题。
一、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前提条件
类案检索首先需要明确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即何种情形下需要启动类案检索并制作检索报告。2018年12月4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将类案检索报告适用对象界定为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具有“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这就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案件和审判过程都需要开展类案检索工作,这既没有理论上的必要性,也不具有现实中的可行性。调研组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实施意见为基础并结合司法实践,将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前提条件总结如下:
1.以争议为前提:法律规范应如何适用。类案检索报告的目的在于解决裁判的分歧和差异,故“争议”的存在是基本前提。此处的“争议”主要是指法律适用层面的争议,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争议的案件不具有通过类案检索统一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2.以差异为前提:类案标准应如何统一。为了实现类案裁判标准统一的目的,要求法官知晓已经存在的“先例”,进而再探寻统一的规则,而其实现方式则依赖于类案的检索和比对。由于“类案不同判”的现象客观存在,类案检索的结果常会呈现出不同的裁判标准。面对上述情形,需要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通过比对待决案件与检索出来的类案之间的相同或差异,进而对于是否适用类案中已有的裁判标准或如何统一裁判标准进行充分阐述。
3.以新颖为前提:裁判尺度应如何确立。伴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结构的不断调整,司法实践中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由于成文法的滞后性特征,新类型案件往往存在法律依据的缺失。对新类型案件制作类案检索报告具有现实必要性,其不仅可以汲取在先生效判决的裁判经验,亦可以为该类新型案件裁判规则的确立提供参考,有利于该类案件裁判尺度的确立与统一。
二、类案检索报告制作的构成要素
类案检索报告作为检索与待决案件相关类案的报告,其在构成形式上需要全面展现类案检索的过程,突出显示检索结果。调研组以司法实践和各地检索报告的模板为基础,将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要素分为形式要素和实质要素。
1.形式要素:类案检索报告的“板块模型”。
所谓形式要素,其侧重于外观展现,即类案检索报告主要包括哪些组成“板块”。一般来说,类案检索报告应该包括以下板块:(1)检索目的。制作类案检索报告,首先应当明确进行本次类案检索、制作检索报告的目的。(2)检索平台。作为类案检索的重要技术依托,在报告制作中应当明确检索的平台名称,以便后续裁判者“复盘”时使用。(3)检索条件。检索条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素:其一是案由。将与待决案件相同案由的案件作为优先检索因素,如相同案由者较少,则可在忽略案由的前提下,进行下一步的检索。其二是争议焦点。梳理出待决案件的争议焦点,以争议焦点涉及的关键词或语句进行检索,进而再依据匹配度进行甄别。争议焦点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亦可以作为检索条件。其三是核心事实。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类案之间的比对,应当提炼出待决案件的关键事实,再以此为基础结合关键词或语句进行检索。(4)检索分析。在以上述基本要素为基础进行检索之后,尚需对检索过程进行分析,检索分析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效类案数量、裁判法院、审级、裁判结果及其主要理由等。(5)检索结论。检索结论是对检索结果进行分析梳理后,所总结的对待决案件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性表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检索类案的裁判标准相对统一,故其对于待决案件具有参考意义,待决案件拟采取与类案相同裁判标准。其二是检索类案的裁判标准缺乏统一,此时需要对于类案的分歧情况和原因进行分析,进而确定待决案件适用部分类案的标准或全新的标准及其详细理由。
2.实质要素:类案检索报告的“板块内涵”。
形式要素构成了类案检索报告的外观要件,而对于形式要件中的关键要素进行内涵的界定,则是类案检索报告的实质要素。
(1)类案要素的识别。适用类案检索报告中检索出来案件的裁判规则的前提,是检索出来的案件与待决案件属同类案件,并且其裁判规则对待决案件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因此,需要通过一定的要素及标准进行案件比对,以筛选出同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在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方面,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类似的,应当参照相关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点作出裁判。可见,在指导性案例制度中,将基本案情和法律适用作为类案判断的识别要素。学术界多名学者对于类案比对的要素进行过研究,虽表述略有差异,但基本观点与指导性案例制度中的规定并无本质分歧。
调研组认为,应当将核心事实、争议法律问题及法律关系作为基本识别要素,同时结合当事人的举证情况、法院审理案件所处的诉讼程序等因素,综合判断在先生效判决与待决案件是否属于同类案件以及在裁判规则适用上是否具有可参考性。
(2)矛盾类案的处理。“类案不同判”既是通过类案检索机制所要解决的问题,又是类案检索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障碍。一方面,面对检索出的多个裁判尺度不统一的生效案件,需要筛选并甄别出其中最恰当的类案并参照其中的裁判规则对待决案件作出处理,即“矛盾类案的择一适用”。另一方面,随着法律适用的社会背景的变化、价值取向的调整,已有生效案件的裁判规则可能不适宜用于待决案件,抑或既定的类案裁判尺度需要改变,即“矛盾类案的排除适用”。类案检索机制的适用,并非让法官放弃主观能动性完全复制在先生效案件中的裁判规则。面对矛盾类案,法官应当将待决案件的处理思路与类案的裁判规则进行比对分析,在同类案件的不同裁判规则中选择确定一个类案进行参照,并实质否定另一个类案的参照意义。
三、类案检索报告的呈现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类案检索报告主要有文字式和图表式两种类型。
1.文字式:以类案精析为基础。文字式的类案检索报告,在格式上与法院常用的审理报告格式类似。内容上采用类案精析的模式,报告的主要内容系针对案件争议焦点,从法律规定、学术观点、司法观点以及在先生效同类案件等方面进行全面检索分析,列明关于争议问题的不同观点,分析得出对于待决案件的处理意见。该类型的类案检索报告的特点在于,可以全面展现并深入分析针对争议问题的不同学术观点以及裁判观点。
2.图表式:以多案对比为基础。图表式的类案检索报告在格式上打破了传统报告的形式,采用纯表格的形式进行。内容上以多案对比为基础,选取一个或者多个在先生效同类案件,将其与待决案件进行要素上的分项比对,通过表格的形式将比对过程具体呈现,并着重采用类比推理的方式阐述是否属于类案以及待决案件的处理是否参照在先案件的裁判标准。该类型类案检索报告的特点在于,可以清晰显示待决案件与在先生效同类案件在要素上的异同点,并可以直观地呈现出类案的比对过程以及类案裁判规则的变化。
上述两种类型的类案检索报告,基于其各自的特点可适应不同类型案件的具体需求,故可根据案件的特征来选择适用不同形式的报告,必要时可将二者结合,将图表嵌入文字式报告当中。
四、类案检索报告的系统化运用
1.类案检索成为审判流程的重要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第九条规定,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或者“类案不同判”可能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制作关联案件和类案检索报告,并在合议庭评议或者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时说明。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类案检索已经成为法院审判工作流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制作并运用类案检索报告已经成为法官的一项重要工作。除了法官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需要主动检索类案之外,有些地方法院还鼓励当事人提供类案。例如,广东深圳南山法院向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发放《提供类似案例的温馨提示》,对当事人提交类案给出了提示和规范化建议。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诉讼利益,会大量检索类似案例以支持己方诉辩意见。鼓励当事人提供类案并指引其形成类案检索报告,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
2.类案检索报告应对后续案件具有适用性。制作类案检索报告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法官办案提供参考、促进裁判尺度统一,已制作的检索报告是制作人根据一定规则对既有类案检索、提炼、分析和总结的智力成果。如果报告仅对待决案件适用而不能供以后发生的类似案件使用,既不能充分发挥报告的效能,又可能导致后续制作者的重复劳动,不利于提升司法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类案检索报告应当对后续案件具有适用性,其适用性既依赖于报告制作的规范化,也依赖于报告案例库的建立。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类案检索报告数据库,通过查询和下载方便其他法官使用,以提升报告的利用效能。
(作者系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