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误答复分析:雇员提供咨询属于经营所得
税收实战 2021-06-07
一、网传的错误答复
〔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可否按生产经营所得纳个税
留言时间:2019-05-25
问:
根据2018年12月18日颁发的个税实施条例对于生产经营所得的定义:
(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问题:
那么根据第2点,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可以按生产经营所得纳税?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答复: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五款第二项规定: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纳入经营所得范围。根据立法要义,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咨询问题中提到的以个人名义(不是个体户的名义)承接公司的咨询服务,如果个人与公司具有劳动雇佣关系,在未单独与公司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的情况下,取得的此笔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税;
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二、错误分析
(一)“服务合同”是经营所得,“劳务合同”才是劳务报酬所得。
1、“从事劳务”,应该签“劳务合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
2、“从事服务”,应该签“服务合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
“(五)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这样答复,明显不妥:
〔 如果单独签订咨询服务类合同,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服务合同对应的应该是经营所得,不是劳务报酬所得)
(二)引用立法目的资料错误。
1、答复中的“根据立法要义”,应该是根据立法目的、立法意志、立法意图。
(要义,应该是主要意思。这个地方应该是用词有误)
2、证明立法目的的证据资料应该是相关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调研报告及批示,等等。
3、引用已经被修改、废止的条文,来证明立法目的,肯定是错误的。
(1)答复引用的资料:
〔根据立法要义,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纳税。〕
(2)这个资料来自于已经被修改废止的条文: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第八条 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经营所得”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已经发生质变。
1、比较“咨询服务”的差别:
2、“经营所得”的咨询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707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目:
“(五)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咨询服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修订)》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目: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4、差别
(1)“经营所得”,不需要“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2)“经营所得”,不需要“取得执照”
(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都需要。
四、“劳务”与“服务”的区别
1、劳务
“劳”,应该是“劳动”。
劳务,虽然没有雇佣关系,但支付的是劳动,包括体力劳动、脑力劳动。
2、服务
只要按照约定提供了服务,并不一定是签合同的当事人自己本身提供。
比如技术咨询服务,只要提供了服务,当事人可以找更牛的专家来提供服务。(当然,也可以当事人自己提供服务)
这符合经营的特点。
五、结论
深圳税务局的答复明显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