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平:合宪性解释的功能

〔作者简介〕李海平,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注释版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摘要 : 合宪性解释的功能是由规范功能、裁判功能和组织功能构成的功能体系。合宪性解释的规范功能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合宪性控制和效力维护,二者包含于同一过程之中,是在宪法框架下通过“以法就宪”和“以宪就法”的反复循环而实现的宪法和法律的协调一致。合宪性解释的裁判功能体现为对裁判结果的间接控制,遵循从规范控制到结果控制的一般逻辑。在以合宪性解释形式援引宪法的司法裁判中,宪法实质上发挥裁判依据功能,将其和法律规范共同作为裁判依据具有合理性。合宪性解释的组织功能体现为法院在运用合宪性解释过程中对合宪性审查权的行使,且这种行使在宪法上具有规范依据。法院合宪性解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程序衔接是合宪性审查制度建设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 : 合宪性解释;合宪性控制;合宪性审查;宪法适用;法律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
二、合宪性解释的规范功能
(一)保全规则是否纳入合宪性解释:规范功能的认知前提
(二)法律规范合宪性控制:符合宪法的法律解释
(三)法律规范效力维护:符合法律的宪法解释
(四)“以法就宪”兼顾“以宪就法”:法律规范合宪性控制和效力维护的辩证统一
三、合宪性解释的裁判功能
(一)从规范控制到结果控制:合宪性解释裁判功能的一般逻辑
(二)间接的宪法适用:合宪性解释裁判功能的实现机制
(三)宪法仅限于裁判说理:一个需要澄清的错误认识
四、合宪性解释的组织功能
(一)合宪性审查:合宪性解释中蕴涵的职权因素
(二)《宪法》序言第13自然段:法院合宪性审查权的宪法基础
(三)合宪性解释:法院合宪性审查的权力边界
(四)法院事中申请和当事人事后请求:合宪性解释接受监督的启动程序
五、结语:时代变迁中的合宪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