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经济万年史】127中国明代商业(上)
中国明代商业(上)
随着农业、手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的提高,明代的商业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朱元璋封建王朝主张" 崇本而祛末" ,即" 重农抑商" ,因此,商业发展受到制约。
1.商业形式的发展
明代商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着民商、官商、徽商、牙商等多种商业形式。每种商业形式的特点和作用表现如下:
(1)民商
所谓民商,又称民间商业,就是指从事民间商业买卖活动的商人,或称商贾。从事民间商业活动的商人有小商贩和富裕商人。这些商人分为行商和坐商。小商贩在民间商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人主要利用自己的资金、劳动和店铺等手段进行商业买卖活动。其特点是小本生意,数量多,店铺遍及全国城乡。明代万历初期,北京有小商贩4 万户,经营范围涉及130 多个行业。其中大兴县有店铺2 万6 千多户,占北京店铺总数的65%。但小商贩受官商和富贾的欺压。富裕商人是指拥有大量财产、资本、店铺的商人。
明代期间,拥有百万或千万的富商不计其数,如明代中期的大盐商谭景清、大珠宝商屠宗顺、大木材商王天俊等,都是富商巨贾的代表人物。各地大小商人分别从事丝、绸缎、棉花、布疋、瓷器、纸张、粮食、糖、茶、染料、药材、铁制品等工农业产品的贸易,从中牟取巨利。
(2)官商
官商,又称" 权贵商业" ,是指明代封建贵族、官吏等经营的商业。明代初期,明政府推行重农抑商政策,颁布命令不准政府官员经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权贵官吏的贪欲与日俱增。因此明代中期以后,权贵官吏不顾明政府的禁令和限制,纷纷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城市建立皇店、王店、官店、店铺" 塌房" (即货栈)等组织。官商与一般商贾相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第一,依靠封建特权,专营有利行业。明代权贵商人,依靠权势,专营盐业买卖,办理开中引盐,垄断对外贸易,控制边境贸易,贩造钱钞等活动,并且营私舞弊。
第二,强占民房,建立店铺。明代一些皇帝利用权力强拆民房、强夺权贵官吏店铺,建立皇店。权贵官吏也强占民房建店,并利用店铺出租,收取房租。皇店每年收得租钱数万两。
第三,低价雇工,剥削剩余劳动。官商依仗权势,低价招工,从事经商,剥削工人剩余劳动,不少官商大发横财。
第四,权贵商业所赚的利润,大都用于贵族阶级的奢侈生活、买地出租、放高利贷等非生产性事务,所以,它阻碍了商业的发展。因此,这是一种为封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商业。
(3)徽商
所谓徽商,又称" 徽帮" 、" 新安商人" ,就是指明代安徽省徽州府籍商人或富商巨贾所组成的商人集团。徽商为了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在各地重要城市建立了店铺。店铺内分设南货房、北货房、海货房、蜜钱房等经营单位。明朝中叶以前,徽商主要是经营茶叶、木材、油漆、以及纸、笔、墨、砚文房四宝等物品,还从事粮食、盐的贩卖。明代中叶后,徽商进入全盛时期,这时徽商主要经营食盐、茶叶、木材、大米、布匹、丝绸、纸张、药材、典当、茶坊、菜馆、卖浆、贩脂和对外贸易等业务。在徽商中,拥有十万、百万、千万的富商巨贾,不计其数。安徽湖州人沈万三是拥有资本千万的大商人。徽商吴养春是拥有资本百万的大盐商。徽商李元祥是拥有巨额资本、店铺连城的大商人。
徽商发财致富的手段是:
第一,进行商业诈骗。许多商人欺行霸市,贱买贵卖,囤积居奇,利用假银支付货款等手法,从中牟利。
第二,进行高利贷剥削。明政府规定,放债利息为三分,但商人放债加倍收息。
第三,剥削雇工。商人以低工钱雇用商奴,剥削剩余价值。
但明代也有商人通过公平交易、足斗足秤、价格公道等方法,扩大销售,从中取得商业利润。
(4)牙商
所谓牙商,又称中间商,就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为买卖双方促成交易,从中收取佣金的中间商人。由牙商所组成的组织,就称之为牙行。
明代的牙商分为官牙和私牙两种。
官牙一般由明代王朝政府确定,私牙则由本人申请,政府批准,领取印信文簿,然后才有权从事商业经纪人活动。官牙的职责是代官府监督商人纳税。
私牙是牙商的一种。他要按明代政府的规定领取牙帖,即官府发给的印信文簿(相当于营业执照),其所交纳的费用,统称为" 帖费" ,并按规定期限缴纳牙税。其主要职责是代明王朝政府进行征税。
(5)行会
此外,明代还有商业行会的组织。所谓行会,又称" 行帮" ,或称" 商帮"等,是明代封建社会制度下的商人同行业组织。它是明代商人在商品经济和城市经济发展条件下,为了防止内部竞争,排除异己,解决业主困难,维护同业利益,由同行业自愿联合组成的商业团体。商业行会的成员,主要是民间商人或普通商贾。明代的商业行会较唐代、宋代发达,各个城市都建立有商业行会。商业行会的机构,通常称为商人会馆。它举办各种公益活动。
商业行会制定有自己的行规,它制约商会会员的行为。在明代社会中,商业行会在反对封建统治阶级压迫,权贵商人剥削,促进商业发展等方面起过积极作用,但行会具有封建垄断性。因此,随着明代商品经济与商品交换的发展,行会逐渐成为生产力提高和商业发展的障碍。在明代资本主义萌芽的条件下,商业行会的作用日益衰落了。
2.实行抑商政策
明代政府为了实施重农务本国策,广泛推行抑商政策。
所谓抑商政策,就是指明政府限制商业发展的经济思想和行为准则。明代抑商政策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1)实行商引制度。
所谓" 商引" ,又称" 关券" 、" 路引" 、" 物引" ,都是指明代政府准许商人外出经商的凭证。" 凡商贾赍货于四方者,必先赴所司起关卷".商引制度,是明政府批准商人凭" 商引" 外出从事商业买卖活动的一种制度,也是抑商政策的一个重要方面。
明代政府实行重农抑商政策,禁止农民弃农经商,如果农民弃农从商,则视为游民,官府依法逮捕。明政府为了防止农民弃农就商,逃避田赋税役,逃离农村,制定了商引制度。明政府规定,凡外出经商者,必须向官府申领路引,否则,以私渡关卡论处。因此,商人要外出经商,必须先领取商引,而要取得商引,必须向官府申请,经批准,领取官府签发的商引凭证后,才有权依法从事商业活动。商引申请书的内容包括:领引人姓名、籍贯、身带经商资本、贩运地点、外出日期、年龄、体貌特征等,以备沿途关卡、旅店查验。申领商引,按政府规定,每张交纳一钱,有的地方官府收路引费三两。
实行商引制度,可防止农民弃农从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方便官府巡查非法行为,有利税关征收课税,但也助长了官吏对商人敲诈勒索和送礼行贿之风,还影响商人进行积累资本和发展商业。
(2)推行商人市籍制度
市籍是指商人在城市商业区固定市场登记的户籍。明代的商人为了在城市从事商业经营活动,必须取得在城市居住的权利。
商人要取得居住城市和经商的权利,必须根据大明律规定,持申请市籍开业保证书到地方政府登记,经官府批准,才取得市籍。商人取得市籍后就可在城市的固定市场内,建立商店,从事商业贩卖等经营业务。这就是所谓" 不占市籍不准设店开业" 的说法。如果商人没有商籍,就是违法,明政府一律取谛,不准营业。商人取得市籍以后,要按大明律规定向政府交纳一定的市租,也就是商税,同时,还要承担各种差役。由于市籍租和差役负担较重,许多占籍的专业商贾经常受到破产的威胁。
实行市籍制,一方面可以加强明政府对商人的控制与管理,增加商税收入;另一方面也加重了商贾的市租和差役负担。这是导致专业商贾破产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市籍制是明代政府套在专业商人身上的一副锁链。
(3)实行繁重的商税制度
所谓商税,就是指明政府对商人征收的课税。它是明代政府的重要财政来源。明代商税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营业税,又称住税,这是指坐商经营商品买卖向政府交纳的商税。营业税率,明代初期是十五取一,中期是二十取一,后期是三十取一。凡任意提税者,依法处罚," 凡商税三十税一,过取者以违令论"。
另一类是过税,它是明政府所属关津、关卡、钞关等机关,向行商运来货物所征收的课税。税率按货物价值规定," 以三十分为率,货物听商自卖".税率一般为三十税一或十取一不等。各地关卡收税率高低不一致。明政府规定,凡塌房、库房、店舍停塌客商货物者,每月每间房纳钞银五百贯。驴骡车装载物品出入京城九门者,每辆要缴纳车马税二百贯。客商装载货物的船只,从北京至南京或从南京至北京的,每百料要纳钞五百贯。
为加强税收,明政府建立了征税机构。1368年,明政府在县府一级建立税课司,在州县一级建立税课局,在大市镇建立税收公司、分局,关卡设分局,专门从事征收商税。
由于明政府对商贾征收重税,官吏敲诈勒索,加之铺行差役负担,造成了大量商人店铺倒闭破产。如:通州河西务有布店160 多户,1602年(万历三十年)仅留下30多户;临清有布店73户,倒闭45户,绸缎店32户,倒闭21户。这种情况,引起了商人的抗税斗争。
此外商人还承担铺行差役。铺行,亦称"当行" ,它是明代政府强迫店铺商贾为官府所服的一种徭役。明封建政府规定,所有店铺,凡具有一定资本的,都依律规定轮流为官府承担铺行。这种差役包括:承办购物、办理祭品、供应粮草等。因此,商贾税役负担很重。
所以,商税和铺行都是抑制商业发展的一种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