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

一、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是指投资方能够在自身账簿和报表中确认对被投资单位股权投资的时点。购买方(或合并方)应于购买日(或合并日)确认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实务中,对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投资的持有一般会参照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确认条件进行。

  对子公司投资应当在企业合并的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其中合并日(或购买日)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对于合并日(或购买日)的判断,满足以下有关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于认缴制下尚未出资的股权投资,投资方在未实际出资前是否应确认与所认缴出资相关的股权投资,应结合法律法规规定与具体合同协议确定:

  若合同协议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会计处理;
  合同协议没有具体约定的,则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投资的初始确认,若合同明确约定认缴出资的时间和金额,且投资方按认缴比例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则投资方应确认一项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则属于一项未来的出资承诺,不确认金融负债及相应的资产。

  二、对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的初始计量
  1.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实际应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相关交易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
  企业在支付对价取得长期股权投资时,对于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对方已经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股利处理。

 2.以发行权益性证券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按照所发行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为发行权益性工具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等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工具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该部分费用应自所发行证券的溢价发行收入中扣除,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应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3.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
  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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