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公维由业主自己缴、开发商不得代收!个人可提公积金交公维

今后,个人和配偶将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来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也将优先用于填补维修资金的不足。而且,今后公维是由业主自己交纳,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

今天,市住建委就《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于这一房屋的“养老金”存在的问题,完善了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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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去被称为公共维修基金,是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维修和正常使用的重要保障,也就是用于小区内公共部位的维修的,毕竟我国的住宅设计使用年限是70年,这么长的时间,房屋难免需要不时的修修补补,因此它又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

北京自1992年开始建立维修资金制度以来,为解决住宅的维修改造,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仍然存在着支取使用不便、补建续筹落实难、监管不透明等问题。

由于维修资金归集政策2000年左右才开始正式实施,很多老旧房屋、房改房等都未建立维修资金的账户和数据,现在这些房屋早已进入质量疲劳期,亟待维修却无钱可用,全部靠老旧小区改造政府的压力很大,也不能及时解决问题。

这次的方案中,明确了维修资金补建的主体和标准。

市住房资金管理部门将全面清理、补充维修资金相关数据信息,摸清底数。

通过信息采集和数据比对,确定应交未交的各类住宅的产权单位及产权人,组织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

商品住宅(包括各种产权类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是由业主作为补建主体,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售后公房未转为商品住宅的,由售房单位作为补建主体,涉及“非经资产”移交的由接收单位作为补建主体,按照售房当年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售后公房转为商品住宅的,由业主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这其中,售后公房是最令人头疼的问题,很多原先的售房单位都消失不在了。

方案中要求,有明确售房单位的由售房单位补建,售房单位改制合并的由承继单位补建,售房单位破产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补建,无上级单位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上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制定补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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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大家买房时,都一次性缴纳了数量不菲的维修资金,不过当房屋建筑进入衰老期后,这些钱用的就会比较快,就要面对用没了、需要续交的问题。

此次方案提出,业主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及时续交

维修资金续交可以一次性续交或分期续交,采取分期续交的应在两年内完成。

为了方便大家续交,这次还给予了政策支持。

业主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维修资金交存。也就是说,很多当年总房款不高的家庭,提取公积金的金额已经到了上限、无法再提取的,今后就可以提取用于缴纳公维了。

同时,方案中规定,小区公共收益的50%以上应优先用于填补维修资金账户不足。也就是说,电梯广告等公共收益的钱,就可以优先用于大家都要交的维修资金了,这样大家真是掏的钱也会少一些。

而且,方案还提出,可以建立小区公共收益日常补充筹集机制,对于未低于30%的账户,公共收益也可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直至达到首期维修资金交存金额,具体补充方案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表决后确定。

维修资金是用于修缮所有业主共有的区域和设施的,所以如果有人不交,也是对其他缴费业主权益的侵害。

此次北京将与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环节联动,对于拒不交存、续交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相关手续时,应责成其补交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对于售后公房尚未完成补建,或已建立但账户余额不足的,可先由业主按照商品住宅首期交存标准补建或补足差额再进行交易。

也就是说,业主如果想卖房,首先要看维修资金是否足额交了或是续了,如果没有的话,房子是不能交易的。

此外,对于大家买新房缴纳维修资金的,方案中明确,开发商在做好准备工作后,通知业主自行交存维修资金,并将业主自行交存的时间和方式等写进售房合同

开发商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维修资金,不得将代收维修资金事项写入售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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