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种类繁多,哪类最适合您? 注意税收雷区!
今天丽莎想谈一谈关于信托税收和规制上的一些雷区,能让大家更清楚怎么使用信托更好地生活。
在此之前,先普及一个冷知识。信托(trust)制度的起源就在英国,它的前身叫“尤斯制(use)”。
在13世纪的英国,宗教徒会委托可信的执行人在他们死后将土地捐给教会。这使得教会的土地不断增多。
而矛盾的是,当时法律规定教会的土地免于征税,于是国家的税收收入不断减少。这显然影响了国王和贵族的利益。
于是国王亨利三世就颁发了一个《没收条例》,规定任何人想把土地赠与教会,都要事先得到国王的许可,不然就没收土地。
变通的产生往往源自夹缝中的求生,宗教徒对新规十分不满,又不好直接反抗。于是他们在遗嘱中规定,把土地赠与宗教以外的第三者所有,但教会享有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尤斯制”的由来。
当然,英国信托制度的正式确立,是在1893年。《受托人条例》的颁布明确了经办信托的准则。
但不得不说,连几个世纪前的英国教会也在为“信托”税收苦恼不已,我们就冷静而乐观地看一下当今的英国信托吧。
英国的信托种类主要有7种,不同种类的信托,税务规制完全不同。
先从信托种类说起,简易信托,收益独立信托,酌情处理信托,收益累计信托,委托人收益信托,以及结合以上多种方式的混合型信托,和非居民信托。
1. 简易信托(Bare Trusts)是最被普遍接受的信托类型。如果父母成立了此类信托,受益人如果是他们的未成年子女,将在成年后(英格兰和威尔士规定18岁,苏格兰16岁)直接享有所有信托财产本金和收益的所有权。
此前,本金和收益由信托人管理。可以简单理解为,父母往往通过此类信托将财产转给子女。
2. 收益独立信托(Interest in Possession Trusts),顾名思义,信托财产和信托收益可以分别执行给不同的受益人。
在成立此类信托基金的时候,委托人需要指定收益受益人和财产受益人。
收益受益人届时享有相关受益的所有权,意思是只要收益产生,受托人就要把收益转给受益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信托财产才会转给财产受益人。
举个例子,丈夫为其房产成立了收益独立信托,指定妻子在世期间为房租的收益受益人。如果妻子去世,房产所有权才转给他指定的后代子女。
3. 酌情处理信托(Discretionary Trusts),是受托人享有最大权力的信托类型。
如果有多个受益人,受托人可以决定支付本金还是收益,哪个受益人获得本金或收益,以及受益人获得收益的频率。当然这些都要根据委托人在信托协议中的要求酌情处理。
这种信托是考虑到受益人不具备成熟处理财产的能力,他们可能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或者其他无成熟处理财产能力者。因此由受托管理人酌情处理,可以最大限度保证受益人的权利。
4. 收益累计信托(Accumulation Trusts)的目的是将财产收益最大化。信托管理人会将财产收益滚动累计。因为利益最大化的操作本身就具有灵活性,所以受托人享有酌情处理权收益的权力。
5. 当然,信托类型的设计也充分考虑到了委托人的利益,这就是委托人收益信托(Settlor-Interested Trusts)。
比如,委托人因为年龄或者疾病无法工作或者无法管理自己的财产,可以通过设立此类信托来保障未来的生活。这也是在考虑到受托人可以帮你运营本金产生收益的前提下。
6. 混合型信托(Mixed Trusts)是最灵活的,可以按照协议安排,根据不同财产的不同处理方式,混合使用以上信托类型。
7.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非英国纳税居民,以上信托类型都不适用。而“非居民信托“(Non-Resident Trusts)不仅税务规制复杂,委托人权限也存在着很多雷区。这个我们稍后会谈到。
→ 信托“收入税”的差异化
收入税通常是按照信托的类型来征收的,不同的信托,税率不同;不同形式的信托收入,税率也有不同。
另外,委托人(Settlor),受托人(Trustees)和受益人(Beneficiary)都有可能成为税负人。
以“收益累计信托“和”酌情处理信托“为例,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信托收入的前£1000按照普通税率征收。如果是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的收入,税率为7.5%,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20%。
· 信托收入超过£1000的部分,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收入税率为38.1%,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45%。
· 对于信托来讲Dividend收入是没有免税额的。
以“收益独立信托“为例,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收入税率为7.5%,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20%。
· 因为受托人在此类信托中有酌情处理收益的权利,当受托人指定受益人直接享有相关收益,那么受益人成为税负人,需要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以“简易信托“为例,
· 受益人是税负人,需要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以“委托人收益信托“为例,
· 因为受托人享受权益,所以委托人是实际税负人。
· 可以由受托人替代缴税,但是需要委托人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 收入税率根据设立的具体信托类型而定。
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成立信托,信托种类可能包括,“简易信托“,”收益独立信托“,”酌情处理信托“和”收益累计信托“。
· 受托人是税负人,但由委托人在自雇申报中阐明和缴纳。
· 受托人需要向委托人提供收入和缴税证明。
信托“遗产税”产生的情况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下面的例子:
转入税:在把“相关财产“转入信托的时候,绝大多数信托类型可能会涉及到此类税收。
· 通常来说,如果前七年累计转入信托的“相关财产“的价值超过遗产税的免税额,受托人需缴纳20%的“转入税”。
· 如果转让人在转入财产后7年内去世,可能要补缴20%的遗产税。
十周年税:信托成立后每十年会有“十周年税”。
· 通常来说,需要缴纳遗产免税额度以上财产价值的6%,
· 根据信托成立的具体时间,信托类型,转入转出财产的时间安排,有可能不需要缴纳“十周年税”。
转出税:转出财产一般发生在1)信托结束的时候;2)信托财产转移给受益人的时候;3)受益人对财产开始享受“绝对权益“的时候;4)其他情形。
· 税率一般是转出财产价值的6%。
· 根据信托设立的具体时间,信托类型,转入转出财产的时间安排,有可能不需要或按较低税率缴纳“转出税”。
→ 信托“资本利得税”的减免
一般来说,1)把财产放入信托的时候,2)财产从信托转出的时候,3)受益人取得部分或者全部财产所有权的时候,4)受托人不再是英国居民的时候,都可能会牵涉到资本利得税。
那么哪些条件可以减免资本利得税呢?
· 当受托人出售信托名下的房产,且对应财产在购买房产人的主要居住地,不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
· 当受托人出售的财产属于受益人的生意,如对应公司的股份,且受益人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份和表决权,受托人只付10%的税率。
· 当受托人直接将信托财产转给受益人或其他信托人,无需缴税;但接受方(包括受益人和其他信托人)出售信托财产,需要交税。
→ 最多雷区的“非居民信托”
丽莎在上一期的“信托”专题里解释过什么叫“非居民信托”。
简单说,如果在信托中至少有一名非英国居民受托人,且委托人在向信托提供资金时,既不是英国居民,也不长期定居英国,这种情况下设立的信托就属于非居民信托。
根据最新的《2020年洗钱核恐怖主义融资条例》,如果信托中有一名是英国居民受托人,同时委托人又与英国服务商合作,是需要向税务局登记的。
由于此条例在今年7月22日前获得了批准,但还没有实际条款,所以丽莎会为大家密切关注政策动向并及时更新。
对于非居民信托的税收和法规非常复杂。不仅以上提到的所有规定适用于非居民信托,甚至还有额外的限制。
可以这样理解,对于非英国居民来说,如果设定英国信托,基本等于你放弃了自己财产的管理权。
举个例子,如果父母将自己名下的房产作为信托财产,而子女是受益人。一旦基金确立,父母无权再出售房产或以任何形式从房产中获得收益。
非居民信托的“收入税”
绝大多数的“收益累计信托“和“酌情处理信托”,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信托收入的前£1000按照普通税率征收。如果是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的收入,税率为38.1%,如果是其他类型收入,凡是在英国产生的,税率为45%。
· 如果受益人即将成为英国居民,要交45%税率的利息税。
对于“收益独立信托",
· 受托人是税负人。
· 红利或股息类型(Dividend)收入税率为7.5%,其他所有类型收入税率为20%。
非居民信托还有一点不同,不仅委托人需要为信托收益缴纳税金,规定中还涉及了委托人的配偶,如果能从收益中获益,也是需要缴纳税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