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英籍的欧盟赞助人,家属可避开移民法拿身份,新条例本月底实施!

《2018年欧盟移民修改条例》(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8)将在这个月24日起开始实施

该修改条例是针对现有的《2016年欧盟移民条例》(The Immigration (European Economic Area) Regulations 2016)的进一步完善。

其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修改条例澄清了对于持有英国和欧盟国家的双重国籍持有人,在赞助家人来英团聚的时候,是否可以根据自己的欧盟国籍,依赖欧盟法来申请家人的身份。

修改条例指出,对于这些原本是欧盟国籍的当事人,只要他们在入英籍的时候,满足是个“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的要求

那么,他们就可以通过欧盟法的途径申请家人来英国团聚,而他们家人所拿到的就是欧盟家属签证,而不是英国的家属签证(配偶签证)。

这一点对于这些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家属来说,确实是一个比较好的消息。

忠实莎粉们应该都知道,目前欧盟家属签证比起配偶签证来说,仍然具有以下几点优势:

1. 欧盟赞助人没有收入要求

对于申请配偶签证的当事人来说,他或她的英籍(或永居)赞助人(也就是另一半)必须要满足至少达到年薪18,600镑的收入要求;

然而欧盟赞助人却没有具体的收入金额上的要求。通常只需要证明自己是在英国学习或工作,甚至说只要证明自己有在找工作也可以。

2. 欧盟家属不需英语证明

欧盟家属(申请人)不需要提供任何英语证明,就可以申请签证;

然而英籍(或永居)的家属就不同了,首次申请签证得有A1的英语成绩,续签则得提供A2的英语成绩,而转永居的话还得满足B1的英语成绩才行。

3. 欧盟家属不必提供住宿证明

英籍(或永居)家属申请签证是需要提供住房证明的;然而欧盟籍家属却不需要。

4. 欧盟家属可在英国境内申请

欧盟家属不论在英国有没有合法身份,都可以直接在英国境内申请签证;

不像英籍(或永居)家属,若是没有身份,或者是仅持有探亲、旅游等短期签证的话,就必须离开英国,在境外递交签证申请。

5. 欧盟家属一次性可获5年签证

欧盟家属首次申请就可以直接拿到5年签证,中间不需要经过续签,满5年后就能申请永居;

而英籍(或永居)家属,首次申请会先拿到第一个2.5年签证,之后续签再拿另一个2.5年签证,最后满5年后才能申请永居。

→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修改内容?

其实,这次的修改主要是想在法律条文上,落实过去一则相关的判决。

该起判决我们也曾经通过《丽莎知道》与大家分享,内容主要是说一个原国籍是西班牙籍的女士,她来到了英国学习和生活,并在之后顺利取得了英国籍。

她在取得英籍之后依然保留着自己的欧盟身份,成为我们文章开头所提到的“双重国籍”持有人。

再后来,她和在英国认识的阿尔及利亚籍男友结婚了。

男友最初是持有访问签证来到英国的,签证到期后就滞留了下来。

于是故事中的女主角便想通过自己的欧盟身份来申请男友的身份,这个申请最初遭到英国移民局的拒绝。

原因很简单,因为当时对于这些“双重国籍”的赞助人,移民局一般都会把这类赞助人视为英籍身份,也就是对他或她的家属以比较严格的“英国配偶签”途径来做考量。

然而,这起案件的男女主角后来选择了上诉,然后当时负责审核的英国高等法院,把案件移交到了欧盟法院。

欧盟法院最后判定案件的当事人是可以通过欧盟法的途径来申请自己配偶的身份的;

原因是认为当事人在最一开始只持有西班牙籍身份的时候,就享有了欧盟公民所被保障的“家庭生活”权利,因此这个权利不应该因为她后来加入英籍就被打折扣。

所以说,回到此次的修改条例来看,就是要通过法律明文来确认保障那些类似于上述案件所提到的情况,让当事人能够以更容易的欧盟法途径来申请家属团聚。

只不过,这里需要提出的一点是:

不论是上面提到的判决本身,或者是即将实施的修改条例,它所适用的前提是英国仍然属于欧盟的一份子,也就是尚未脱欧。

如果英国正式脱欧了以后,照理说是可以不继续采用的。

→ 这样的话,脱欧以后又该怎么办?

值得庆幸的是,在前阵子内政部所发布的“欧盟移民定居计划”(EU Settlement Scheme: Statement of Intent)中,对于这类赞助人是“双重国籍”的情况也给出了确认:

如果赞助人持有欧盟国籍和英国国籍,并且符合了上述判决所提及的情况,那么他或她的家人便能够通过赞助人的欧盟身份来申请相关的“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或者“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

*时间节点:

1. 双方的婚姻或者民事伴侣关系必须是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成立的;

2. 或者,双方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是在该日期之后才成立的,但是双方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直到该日,都一直维持着持续的伴侣关系(durable partnership);

3. 或者,双方既没有结婚也没有登记为民事伴侣,但是双方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直到该日,都一直维持着持续的伴侣关系(durable partnership)。

注:2020年12月31日指的是英国正式脱离欧盟以后,英国政府所给出让欧盟移民得以申请自己的相应身份的“实施期”(Implementation period),或者也可以视为“缓冲期”的结束时间。

对于想要留在英国的欧盟移民来说,他们必须赶在实施期结束之前来到英国;

并且根据实施期的截止日期,他们可以判断自己适用申请哪种身份:

-当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在英国境内已经达到连续住满5年:Settled status(定居身份)

-当事人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没有在英国境内连续住满5年:Pre-settled status(尚未定居身份)

对于脱欧后欧盟移民的身份申请更多细节,可以点击复习这篇:《内政部公布最后期限,欧盟移民想留下来通通得申请新身份!》

→ 那么,什么又是“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

简单来说,“合格的人”指的便是当事人持有欧洲经济区(EEA)国籍,或者是瑞士籍(Switzerland),并且在英国居住的时间内,是符合从事以下事项的:

1. 工作

2. 读书

3. 自雇

4. 自给自足

(5. 努力找工作中)

之所以把上面第5点给括弧起来,是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必须至少满足上面4项中的任一项(当然也可以满足多项,而不是在该段时间中,只限于能满足其中的某一项)。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当事人有证据可以证明自己虽然在哪段时间内没有工作,但是有积极地找工作,那么也可能被移民局所接受。

关于更多对于解释“合格的人”(qualified person)的细节,莎粉们也可以看看这篇:《脱欧搞得心慌慌,想拿永居保心安,究竟复杂还是简单?》

→ 最后,这项修改条例适用于曲线救国的当事人吗?

我们认为这种想法应该是不尽然的。

所谓的“曲线救国”,指的是申请人希望和自己英籍(或永居)的另一半在英国定居,但是由于申请配偶签证失败,又或者知道自己并不符合配偶签证的条件

于是乎,就想出了例如以下:

英籍配偶移居爱尔兰或其他欧盟国家开始工作,申请人也随后以旅游或者其他签证进入那个欧盟国家。

双方在当地生活了一段时间之后,再一起返回英国;

申请人随即按照欧盟法,以返乡欧盟公民家属的身份,申请进入英国的欧盟家属签证。

然而,这种做法事实上是很容易被移民局识破的,而且一般也不适用于我们上面所提到过的情况。

因为根据修改条例所基于的那起判决来看(也就是上面提过的那则案件),该位当事人其实并没有试图“绕过”移民法的嫌疑。

比如说,当事人没有申请过配偶签证被拒绝的移民历史,也没有故意躲开英国移民法。

相反的,案件中的女主角原本早就是欧盟公民,而且也从未放弃自己的欧盟身份,只不过后来又多了一个英籍身份,但她的这些身份并不是刻意为了绕开移民法而存在的。

所以当初欧盟法院才会认为,既然她在拿到英籍之前,是享有欧盟公民申请家属进入欧盟成员国一起生活的权利的,这个权利自然也不应该因为她拿到了英籍后就受到动摇。

但是尝试“曲线救国”的当事人却不一样,这些当事人本来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利,只是单纯想要绕开比较严格的英国移民法,所以当然不能跟这个案件来并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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