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格中间产品、成品管理
1. 不合格中间产品、不合格成品的确认:
1.1. 经检验、由OOS调查确认为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及成品;
1.2. 检验结果合格,但品质管理部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偏差情况,判定为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及成品;
1.3. 超过有效期的成品;
1.4. 按复验期管理的经复验不合格的成品;
1.5. 超过保存期限的中间产品;
1.6. 其它确认为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及成品。
2. 不合格中间产品及成品管理原则:
2.1. 调查出不合格的中间产品不合格的根本原因后,经评估不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该中间产品可以进行下一步生产,同时应追踪后续产品的质量情况,并应当考虑进行额外相关项目的检验和稳定性考察;
2.2. 经评估需要进行返工的,应将产品进行返工。主要情况包括:产品受到明确的污染;含量、杂质、水分等关键项目异常,但通过返工可以解决的。
2.3. 经评估返工无法处理而重新加工可处理的,应将产品进行重新加工,主要情况包括:产品受到明确的污染;含量、杂质、水分等关键项目异常,返工不能解决但通过重新加工可以解决的。
2.4. 经评估返工、重新加工等均无法处理的产品应进行销毁处理,需要销毁的情况包括但不局限以下内容:受到不明污染的产品;含量、杂质等关键指标发生显著变化,以致产品无法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的;基于生产成本、经济效益考虑。
3. 不合格中间产品及成品管理流程:
3.1. 对于存放在仓储的不合格成品,品质管理部应出具红色不合格证,在现场QA确认下,将不合格成品移入不合格区,悬挂并粘贴不合格标识,不合格区域需上锁专人管理,由现场QA负责管理。
3.2. 对于经审核确认为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品质管理部及时通知车间,车间在现场QA确认下,将不合格中间产品移入不合格区,悬挂并粘贴不合格标识;
3.3. 品质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原因调查,经评估需要启动偏差调查程序的,可参照《偏差管理》执行;
3.4. 调查结束找到不合格的根本原因后,品质管理部负责人对不合格的中间产品及成品做出处理意见:
3.4.1. 对于需要返工的中间产品及成品,返工过程参照《返工管理》;
3.4.2. 对于需销毁的中间产品及成品,销毁过程参照《物料、中间产品、成品销毁管理》;
3.4.3. 对于需要重新加工的中间产品及成品,重新加工过程参照《药品重新加工管理》;
3.4.4. 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其他合理的处理意见。
3.5. 现场QA应及时将不合格的信息登记在《不合格品台帐》中,以防止不合格品的处理发生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