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上摸了一女的屁股,女的索赔300万,可以告她敲诈勒索罪吗?

在地铁上摸了一女的屁股,女的索赔300万,可以告她敲诈勒索罪吗?案例情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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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我在地铁上摸了一女的屁股。

女:赔钱!你不赔钱,我把你的罪行发到网上,让你社会性死亡。

张三:赔多少?

女:100万!

张三:你这不狮子大开口么?

女:对,现在是200万。

张三:你真的是狮子大开口!

女:300万!

请问,以上情形,女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吗?(来源:著名法学教授“张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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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女子是否构成敲诈勒索。首先要看女子的主观故意。如果张三真的摸了别人的屁股,那就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理应赔偿对方的精神损失费。这并无不妥!与敲诈勒索毫无关系!

在司法实践中,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受害人有权私下先与人行为人协商赔偿。如双方协商无果,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受害人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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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的赔偿目前尚无相关标准,也就代表可以无上限。无上限就意味着被侵犯的一方是可以随便“叫价”,10万、100万、1000万都可以。当然行为人可以选择不接受,但也不能认定受害人索赔是违法犯罪行为。

赔偿精神损失费是要双方协商的,不是说受害人要多少,行为人就必须给多少!赔偿金额是以“你情我愿”为前提的,不能说行为人不同意,受害人就可以使用暴力去要,如果这样做,那就构成抢劫罪了。行为人可以选择给或者不给!双方都有权依法办事—-报警!

综上所述,用一句话来形容“违法犯罪成本很贵!”贵到什么程度呢?无上限!如果你嫌贵,建议您还是遵纪守法,做个好人吧!

对于女方索赔金额问题,您怎么看?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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