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我也说无罪的话,那就都结束了啊!

1954年,美国导演富兰克林·沙夫纳根据雷金纳德·罗斯的小说《十二怒汉》拍摄了一部只有50分钟的同名电影,没有多大影响。3年后,西德尼·吕美特重拍了《十二怒汉》,终成经典,获得当年的柏林电影节金熊奖以及奥斯卡奖3项提名。之后,这部影片先后被美国、俄罗斯、日本以及中国翻拍。今年,韩国导演洪承完也借鉴这个故事拍了一部《陪审员》。这么多导演乐此不疲地拍摄这个故事,说明陪审团制度是多么的具有吸引力。于是,结合这部韩国电影聊聊陪审团制度顺理成章。

影片《陪审员》根据2008年韩国试行陪审团制度时的真实案件原型,讲述了8位陪审员参与审理一个儿子涉嫌杀死母亲的刑事案件,力挽狂澜洗清被告人冤屈的故事。在分析电影之前,需要先说明一下韩国陪审团制度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区别。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核心内容之一。美国法律规定,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确认被告人有罪或无罪,法官负责适用法律量刑,判处被告人具体刑罚。而韩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实行法官纠问制,宪法赋予法官最终裁判权,诉讼以法官的个人裁量为中心。他们的陪审团只起到提高公民参与度的作用,不具有案件最终决定权。把两个陪审团制度相提并论是不合适的,把发生在美国的故事直接搬到韩国来也是水土不服的。所以,影片《陪审员》在剧情上就出现了不少改动,事实上把主审法官也当成了陪审团的编外成员,以解决法官和陪审团意见不一致的问题。

就像所有的宣传固有的简单化风格一样,《陪审员》显然竭力强化了审判中陪审员的作用,而刻意淡化控辩双方以及法官的作用。影片开头就指出,这是一个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审理过程只要考虑重罪轻罪即可。于是,检察官指控蓄意杀人,辩护律师辩称是意外,直到被告人突然翻供,法庭才不得不开始审理是否构成犯罪问题,控辩双方都无所适从。这显然过于贬低了控辩双方,而把理应由控方或者辩方完成的工作放到了陪审员身上。略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官也好,陪审员也好,只是在控辩双方提出的证据基础上,居中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不必劳心劳力去发现和提供新的证据。影片中在法庭上让被告人做能否使用锤子的侦查实验,结果伤了法官,又兴师动众到犯罪现场进行模拟,都是荒唐可笑的。这种理应由辩方律师提出的意见转嫁到了陪审员身上,显然非常牵强。

尽管《十二怒汉》的故事不断被翻拍,陪审员制度一直被神化,但是我们依旧可以发现,英美法系和陪审员制度并不是完美无缺的灵丹妙药。就像影片《陪审员》中表现的,未经过严格法律训练的普通公民虽有着基本的良知、逻辑和经验,但却容易感情用事,缺乏理智,偏激片面。影片中那位法官上司说得好,把认定无罪的权力交给一无所知的平民,不就等于把手术刀给了普通人么?美国畅销书作家约翰·格里森姆新写了一部非虚构作品《无辜的人》,讲述了发生在俄克拉荷马州的一个冤案。虽然有无罪推定,有米兰达规则,有陪审团,但是两名缺乏证据的被告人还是被判有罪,甚至被判死刑。直到十几年后DNA检验鉴定技术的出现,冤案才被纠正。这个冤案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民愤引导陪审团作出了错误的判断。

回到《陪审员》这部电影,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编剧和导演为了宣传陪审员制度,刻意把剧情简单化。影片中这个案件并不是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而是确确实实的无罪,从而证实了陪审员的英明。影片开始时,有一个有趣的提问:“被告人有罪的可能性一半,无罪的可能性也是一半,那时该判他有罪还是无罪?”按照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法律规定,正确的回答是“判无罪”。只要有一点无罪的可能没有被排除,就不能轻易地确认被告人有罪。这才是保护无辜者规则的意义。影片最后给了我们一个明确的案件真相,恰恰就淡化了陪审员制度的意义。

其实,陪审员制度的意义在影片的一句台词里已经说的很清楚了。8号陪审员在被逼问最后的决定时说:“连我也说无罪的话,那就都结束了啊!当所有的陪审员都认为有罪时,最后一张票就显得极为重要,所以陪审员制度要求全体意见一致才有效。只有合理解释了所有的怀疑之后,才能明确地投出那张有罪票。这无关乎有罪无罪,只关乎证据是否确实,怀疑是否得到合理解释。可惜,这样的理念也被朴素的伸冤理念冲淡了,《陪审员》也终归于平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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