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后车祸身亡,同桌11人成被告!法院判了
光明网 02-03 11:41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石奇 杨睿
快过年了,
同事聚餐、朋友聚会、工作应酬,
难免会喝上几杯。
那同桌饮酒的人出了交通事故,
同乘人和同桌人需要负责吗?
绘图:罗婷
武汉许先生(化姓)与12位同事聚会饮酒,后乘坐黄某(化姓)酒后驾驶的车回家,不料遭遇交通事故当场死亡,酒驾的黄某和另一乘车人李某(化姓)受伤。
许先生家人将李、黄二人及同桌饮酒的另外9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近日,极目新闻记者获悉,法庭判令黄、李二人共同承担六成责任,而许先生自行承担一成责任。同桌其他饮酒者尽过劝告提醒义务,但仍自愿每人一次性补偿家属4500元。
酒后驾车酿大祸
同车人也成被告
去年5月一天晚上,江夏李先生邀12位同事聚餐,当天酒桌上,有十多人均不同程度饮酒。酒宴散后,有两名没喝酒的客人表示要驾车送大家回家,但饮过酒的黄某、许先生和李某称自己有事,不随大家一起走。
同事叮嘱三人后便离去,晚上8时许,酒后的黄某开车,李某、许先生乘上这辆车离开。
深夜该车行至某大路段,与同向驾驶的一辆大货车发生碰撞,驾车的黄某及乘客李某均受伤,120急救医生赶到现场,确认另一名乘客许先生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黄某醉驾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超载驾驶负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一个月后,死者许先生的家属将黄、李二人以及货车司机告上了江夏区法院五里界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索赔各项损失共计90万余元。原告方认为,李某是车主,明知黄某醉驾而不阻止,导致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责任。法庭上,李某认为自己也是受害人,不应当承担责任。
因默许他人醉驾
死者要担一成责
经审理,法庭认为黄某作为驾驶人,其醉酒驾驶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情节,承办法官综合考量,认定黄某承担七成赔偿责任,货车司机承担三成赔偿责任。
法庭还认为,一般通常情况下,乘客对于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不承担责任,但该案中李某及死者许先生二人明知黄某醉酒驾驶却不劝阻,反而默许、纵容并乘坐该车。且许先生乘车过程中不系安全带对其死亡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因此,法庭酌定在七成的赔偿责任中,黄、李二人共同承担六成,许先生自行承担一成的责任。
经核算,许先生家属经济损失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住宿交通费等,合计89万余元。据此,法庭于去年10月判决黄、李二人共同赔偿许先生家属46万余元。
同桌饮酒人员
谨记注意义务
随后,许先生家属又将事发前与其同桌吃饭的另外9人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经法庭调查,这些同桌人在酒桌上并未给对方灌酒,并在饭后提出送三人回家,但许、李、黄三人表示自己还有事先不走,他们看三人意识清醒后才决定离开。因此,法庭认为这些同桌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但这些人则表示愿向死者许先生家属进行人道主义补偿。经承办法官释法析理,双方于去年12月达成调解协议,当晚饭局中饮酒的7人分别一次性补偿许先生亲属4500元。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市民应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还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宴席上人们都喜欢喝点酒助兴,但同桌饮酒人员对相互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包括相互提醒、劝告、通知、协助、照顾等义务,以减少安全风险。在多人共饮场合,对其他共饮人要做到不劝酒、不灌酒,在他人醉酒时,应尽到通知家人、安全护送、及时救治等注意义务。如果参与聚餐人员疏于履行这种义务,造成客观上的损失,则应当对受损害人承担一定的赔偿。
来源: 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