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协会的会费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近日,有朋友问,他们成立了一个地方性的律师行业协会,不知会费收入是否需要缴增值税?

我们先来看看增值税有什么相关的政策规定:

财税〔2016〕68号: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非常有意思的是,都是根据上面这个文件,实际工作中就推导出了两种完全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因为律师协会不属于文件中所列举的社会团体,所以应该征税。

第二种意见是,因为律师协会和文件中所列举的社会团体是类似的,所以也应该参照该文件,不征收增值税。

具体是否应该征增值税?我们可以做进一步分析:

仔细研读68号文件,我们应该特别注意一句话,那就是上述各个组织收取的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重点不仅仅在于列举的单位,还应该看到,只要是属于非经营的活动,就不应该征收增值税。

那么律师协会的会费是否属于经营活动呢?我们不要局限于眼前这一个文件,把目光看远一些,看一看营业税时代是如何界定的。

我们看看财税字[1997]63号:“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法规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我们要特别关注的是,文件中是不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免税。免税是在征税范围内,但出于各种原因而免了,不征税是就不在征收范围之内。

要知道,营改增之前,但凡是经营活动,增值税和营业税是划江而治,各管一片。营改增之后,是增值税一统江湖,把原先营业税的范围全部接管了,但是我们要注意,营改增只是改了税种,并不是扩充了征税范围,把原本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非经营活动也纳入麾下。

由此可知,社会团体按标准收取的会费在营业税时代就是不征税的,一个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项目,在营改增后,如果突然变成一个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从法理上是讲不通的。

从票据上讲,经营活动是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论是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会费收入应该用什么发票呢?这是有相关文件规定的:

财综2010年1号第八条第四款: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收入,使用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

可见,会费收入不需要用增值税发票,而是使用财政部监制的收据。

还有人指出,增值税的税目税率表中,在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中,有一个会员权。难道这不应该是会员费征收增值税的的一个强有力的佐证吗?

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会员权是在销售无形资产这个税目中,这么我们都有亲身的体会,现在很多经营场所收费办张会员卡,会员消费可以打折扣,这是一种经营促销活动。这个会员权的收费肯定是应该征收增值税的。它和社会团体的会员费是有本质区别的,不能因为都有“会员”两个字就混为一谈。

社会团体的会员费,不是想收就收的,如何收取是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的。

民发(2014)166号规定:会费标准的额度应当明确,不得具有浮动性。 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或者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律师协会的按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属于经营行为,不应当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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