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支出有法院判决书还需要发票吗?”

一位网友问:我公司欠其他公司的货款,一直有争议。经过法院判决后败诉,法院判我公司支付货款1000万元,另支付利息100万。我们公司也支付了1100万元,货款发票是早有了,就想问一下,利息部分对方是否应该给我们开具发票?我们能否用法院判决书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凭证?

我说:先说第一个问题,对方公司应该给你们开发票。

他说:为什么需要让对方开发票呢?难道拿法院判决书不能证明我们真实发生吗?

我说:你不要把两个问题,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混在一起说。对方是否需要开具发票,要看他的这笔收入是否应该缴增值税,只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他就有义务开具发票,除非你放弃索要。

1000万的货款需要缴增值税,需要开发票大家没有异议。而这100万的利息呢,属于因延期支付货款的价外费用。对方公司收到这笔款项同样需要缴纳增值税。需要开具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网友说:主要是我们公司已经和对方闹翻了,不好沟通要发票,就想问一下可否凭法院判决书在税前列支。

我说:这个不行。

网友说:好些人都说,只要能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啊。

我说:提供证据证明业务的真实性,也是有前提条件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28号公告的,税前扣除凭证必须按照以下顺序来:

一是应当以票扣除。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是没票补开发票。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

三是无法补开,找证据证明。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

所以说,必须按照上面这三个步骤的顺序来。第一步,你们这100万利息应该取得发票才能税前扣除;第二步,没有开票必须联系对方补开;第三步,如果对方注销非正常了。你公司确实无法补开发票,才可以通过提供证据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只要对方还正常经营,开发票就是他的义务,而你也必须凭发票才能税前扣除。

网友说:那可怎么办呢?

我说:我觉得第一还是要沟通协调,毕竟你公司已经支付款项了,已经解决了款项这个主要矛盾,要发票属于次要矛盾,应该好解决。

第二,实在协商不成,你公司也起诉到法院吧。

第三,如果不想费劲,最后的办法,这笔支出你公司先纳税调增了,然后期盼着对方公司在5年内注销或者非正常了,你就可以凭相关证据来追补扣除了。

网友哭笑不得说:这第三种办法好像损了点。

我说:前两种积极的办法你如果不想用的话,最后这个消极的办法,还能带给你们公司带来一些希望。而且据统计,中国大企业平均寿命为7~9年,中小企业,寿命更短,大概只有2~3年,税法给了你五年的时间,所以说追补扣除的可能性也是很大。

写在后面的话:

1、每天微信留言咨询税务问题的朋友太多,只能随机偶尔回复,但真心做不到逐一回复,抱歉!请理解。如果是有典型意义的问题,我也可能会通过文章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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