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服装类产品标识监管的思考!
近年来,我国已发展成为世界上最大的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同时,服装也跃居网络商品交易总量前列,是国民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20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上半年商品类投诉247,796件,其中服装鞋帽类的投诉量占商品投诉总量的11.4%,位居商品类投诉第五位,而关于服装产品标识标注的投诉占比达4成。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服装产品外在普遍且显著的标识标注问题已成为职业举报人的“打假”索赔重点目标,复制式、批量化的职业举报不仅侵占了大量行政资源,还扰乱了地区营商环境,应引起重视。本文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服装类产品标识标注问题的深层原因,针对性提出了对策建议。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标识信息不完整。标签信息的不完整主要体现在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的要求进行标注,没有对照国家推荐性标准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和GB 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进行标示,或存在缺项等问题。具体来看,是标识八大项目(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产品名称、产品型号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维护方法、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使用和贮藏注意事项)中存在一个或多个缺失或者产品合格证缺失。
(二)标识信息不准确。标签信息的不准确主要体现在标识信息与实物信息、实际情况不符。纤维成分与含量的标识不准确,例如:标注“竹丝纤维”,实际上“竹丝纤维”这个名称在标准中根本不存在,应为粘胶纤维, 产品耐久标签按GB/T29862的规定标明其纤维的成分及含量,纤维名称应使用规范名称,天然纤维名称采用GB/T11951中规定的名称,化学纤维名称采用GB/T4146.1中规定的名称。又或者吊牌成分标识与水洗标成分标识不一致;纤维含量的标注值与实测值不符,例如:95%的棉标注纯棉的现象非常多,究其原因,很多生产商或者经销商,参照了FZ/T 01053-2007中规定:当产品或某一部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纤维组成时,需按纤维含量由多到少标明纤维名称及其含量,且每一种纤维含量值的允差不超过5%。但实际产品或某一部分完全由一种纤维组成时(如纯棉),需标明“100%”或“纯”字样,且标识允差为0。还有诸多洗涤维护符号不准确、服装号型标注不准确、采用产品标准不准确、制造者信息不准确等情况时有发生。
(三)无任何标签标识。服装没有任何厂名、厂址、执行标准,没有合格证也没有任何信息标注,俗称“三无”服装。“三无”服装所带来的不仅仅是对于顾客的欺骗,还可能存在无法对可能存在问题的产品进行溯源的风险。
二、原因分析
(一)企业对产品标识重视不够。中小型服装生产商对服装整体硬性内在质量比较重视,例如甲醛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分解芳香胺染料等等;对于不同的服装的一些技术指标也比较重视,例如羽绒服装的成分、纰裂、后裆缝强、耐光、含绒量、绒子含量、羽绒微生物等等。但由于服装并非像食品、药品那么对人产生直接影响,很多生产商对于产品标识标注比较轻视,经销商更是把标签标识责任全部推给生产商,对进货查验标签标识重视程度不够,甚至有的消费者都表示“仅仅是标识不合格,却被当作产品质量问题,有点小题大做”。
(二)生产经营者技术能力不强。不少中小服装生产经营单位对生产的服装检验能力不足,对进货的服装查验能力不够,对于法律法规和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内容学习不够。不同的产品对应的标识要求不尽相同,对于食品、药品,或者许可生产产品、强制性认证产品,其标识标注都有专门的标注规范,而服装种类居多,不同服装标识略微存在不同,国家标准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从原先强制性标准转为了推荐性标准,并不具有强制力。不同的服装对应的执行标准也是不同的,例如羽绒服标注执行标准为GB/T 14272-2011 (羽绒服装标准),虽然只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既然生产商标注了就要严格遵守该标准进行生产,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经检验机构检验,可以判定为不合格产品。GB/T 14272-2011标准直接引用了GB/T 5296.4-2012《消费品使用说明第4部分:纺织品和服装》的使用说明的规定(GB/T 5296.4-2012作为消费品使用说明属于基本部分,被很多标准引用),该服装必然要遵守GB/T 5296.4-204中规定的使用说明的基础要求,即标识需要满足八个项目。
(三)存在“三无”服装行业潜规则。服装生产商一般接委托生产商订单进行生产,也有自主生产后由服装批发销售商直接向消费者或服装经营户销售。目前,服装市场上有一种所谓“公版”服装(即不同款式的“三无”服装),经营者从批发商处购买“公版”服装后贴上自家的标签,摇身一变为自家的品牌服饰。究其出现原因,一是鉴于货源渠道等商业秘密,批发商不愿提供生产者信息,防止下游经营者直接与生产者取得联系。二是下游服装经营者往往都有自主品牌和固定销售渠道,无需原来真实的服装标识;反而,如果将成品服装的商标标识替换使用自主品牌和厂名厂址,就可能涉嫌商标侵权的反向假冒及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公版”服装方便了生产经营者,却在最终销售环节形成了一系列问题。如一些销售者(特别是网店)将“公版”服装不加贴标签直接销售给消费者,造成大量“三无”服装投诉举报;一些销售者添加自主品牌标签时由于不清楚“公版”服装的生产企业信息,随意捏造信息,造成冒用厂名厂址等违法行为;一些销售者对“公版”服装的产品成分、执行标准等信息不了解,造成虚假标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三、对策与建议
(一)政府主导,建立行业规则。在服装重点生产区域,特别是中小型生产商较多、服装批发集中的区域,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和引导作用,扶持建立行业协会,并通过行业组织建立统一的、符合实际的、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的自律规则,包含服装产品标识、服务、检验检测等。如对三无“公版”服装,要在确认其作为服装半成品合理存在的基础上,规范上下游经营者的查验、打标等环节,切实避免“三无”、虚假标准、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部门监管,加强日常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服装行业特点,综合运用检查抽检、指导服务、宣传培训、警示教育、执法稽查等手段,切实加强服装产品标识监管。要加强消费维权工作,对服装标识问题快速处置、举一反三,对多发性轻微问题加强提示指导、督促整改,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三)企业重视,提升标识水平。规范正确地标注标识对保护企业品牌形象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服装集中生产批发地区,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市场手段,不断提高企业对标识标注的关注度,让企业认识到标识标签是纺织服装向消费者传达其产品品质特征信息的重要载体,正确用好标识标签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质量形象。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批发市场管理方要经常性组织中小企业和经销售开展学习、研讨、交流和培训活动,让企业经营者认识、看懂、学会标签标识,切实提升中小服装经营者标识查验能力。要在分类指导上下功夫,对不同生产商经销商进行产品分类,根据不同服装品种建立不同的服装产品标识标注模板,方便各企业或经销商进行套用。要畅通服装标识标注咨询渠道,设立专门人员对标识标注咨询答复。
(四)机构协作,应对职业打假。引导企业加强与服装检验检测机构的和联系协作,采用科学方法及专业技术的服装检验是保证服装产品和的重要前提,也是服装标注的重要基础和依据,通过对纤维分析、物理性能、色牢度、尺寸稳定性、织物结构化学性能、外观质量、功能性等的检验,服装检测机构作为权威的判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对服装标注进行印证。在法律框架下理性引导、有效规范和制约职业打假人这个群体,防止在主张权利时过分地冲击市场秩序和社会风尚。
作者系江苏省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丁一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