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应用:未成年人校外运动受伤谁担责?
自由组织的校外文体活动越来越多,参与者在活动中受伤时有发生。民法典“自甘冒险”规则,免除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人的一般过错侵权责任,有利于促进此类文体活动的开展。 案例:17岁的球球参加一场自发组织的足球比赛,在他当守门员时,被足球迎面砸中,导致眼眶骨折,需要手术治疗。球球父母将踢球者乐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6万元。乐乐是否应该赔偿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检察官解析:球球自愿参加的足球比赛,属于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比赛,作为守门员,面部可能受伤属于球球理应能预见的风险。正常情况下,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其他参加者不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乐乐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以乐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官小贴士 民法典虽新增了自甘冒险的规定,但自甘冒险的范围被限定在“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即风险性较高、对自身条件有一定要求、对抗性较强的文体活动,不包括文体活动以外的其他活动,如“驴友”自发组团旅游等活动,也不包括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的正常文体活动。 (转自:《检察日报》2021年2月3日第七版 有增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