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至6月,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在长沙市中心东牌楼的一座古井中发现一批东汉简牍,其中有一枚人形木牍,整理者命名为《熹平元年(172年)覃超人形木牍》。据介绍,该枚木牍原从中断为二片,现拼合为一片。应该是先刻为人形,再在上部描画眉、眼、鼻、口、胡须及躯干,最后才在下部及背面写字。上中部有一圆孔,似为穿绳悬挂之用。正文存文三行,背面存文二行(图一)。
为便于讨论的展开,先将整理者考释的文字迻录如次:
1、有如肥阳、玉角。所将随从,饮食易得。人主伤心不易识。超到言2、如 律令。故事:有陈者,教首。书者员、李阿。六月廿二日白。后有学者对一些字的识读有不同意见,如黄人二先生认为“覃”可能读作“谭”,为东汉人常见之姓氏;背面第一行之“如”疑读作“七”;“不易识”之“不”字可疑,此字书写尚未完全,疑“下”字,“易”,疑“昜”字之误摹,与“肥阳”之“阳”为同字异写,假为“羊”;“识”疑假读为“食”。则“下昜(羊)识(食)”者,将肥羊送上餐桌也。“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研读班”对该枚木牍进行了重新释读,将“覃超”之“覃”改作“潭”;“敢问”之“敢”改作“亟”;“陈者”之“陈”改作“侍”,并将第二行重新句读作“如律令故事。有侍者教首,书者员、李阿”。至于“亟”字,原作“敢”,徐俊刚在其硕士论文中将同批简牍中的“敢”字用表格罗列出来,字形确与此字不类,研读班所改是正确的。 至于“陈”字,由于漫漶不清,研读班所改也未给出依据,为慎重起见,仍从原释文,而且从语境上分析,“陈”字也更有道理(详见下文)。另外,“喜平元年”四字位于上部正中醒目位置,且字体明显偏大,所以行文不必拘泥于左右顺序。兹依前辈校正,并依个人理解,将木牍内容重新释读如下:熹平元年六月甲申朔廿二乙卯,谨遣小史潭超诣在所,到,亟问前后所犯为无状。家富有如肥阳、玉角,所将随从、饮食易得。人主伤心不易识。超到言如律令故事。有陈者:教首。书者:员、李阿。六月廿二日白。
任何物体的形状,任何塑像,任何图画,都有自己的神秘力量。 这枚木牍为人形,虽制作不甚细致,但人体各部位处理完备,有着明显的巫术色彩。汉晋时期各地曾发现不少形制相似的例子,如河南陕县刘家渠M87发现的三枚铅人,为扁平的裸体立人形,四肢齐全,五官清楚,并铸出脊椎肋骨,高6.3厘米,而且其中一枚腰间也有一穿孔。 也有上书文字的,多为朱书,从文字内容上看,一般是用作解除巫术活动中的“代人”,一般也都认为这类人形物品与镇墓驱鬼、代厄巫术关系密切。 所以这枚所谓的人形木牍也不会是寻常所用之物。需要注意的是,考古发掘中出土的同类人形用物一般都见于墓葬,长沙东牌楼出土的这件人形木牍也应当与丧葬活动有关,其性质应当是告地策(详见下文),这是我们理解文字内容的关键。其实不论是整理者还是后来关注该枚木牍的学者多少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如整理者注意到木牍中提到的“李阿”在葛洪《神仙传》中有记载,关于其性质,整理者认为“这是一件死者覃超给道、巫世界的上言”。 黄人二虽不同意整理者对木牍性质的判断,但也认为其与“司命”信仰密切相关。 庄小霞认同黄人二的判断,认为“沿着司命信仰的方向去思考应该是可行的”。 董远成也认为其与守墓、驱邪、灵魂升天有关。 说明各家对该枚木牍性质的认识虽然没有统一的意见,但都对其表现的巫术色彩有所认识。不过遗憾的是在对文字内容的释读中未能将这一背景联系起来考虑,以至于释读的结果与人形木牍反映的思想观念完全脱离,对内容的释读浮于表面,颇有未尽意之感。在此认识基础上,笔者对木牍的关键内容提出一些新的释读意见。
此句反映了亡人死后向地下主吏申报冥籍的过程。从西汉告地策和东汉买地券、镇墓文的研究来看,三者的功用基本上都是向地下鬼神通告亡人之殁亡,并祈求得到地下鬼神的接纳与护佑。“过所”即通告并申请接纳的办理场所,用语显系脱胎于阳世公文,“亟问前后所犯为无状”又为办理程序之一。“无状”的含义按《后汉书·章帝纪》:“刺史明加督察尤无状者”,李贤注曰:“无状谓其罪恶尤大,其状无可寄言,故云无状。” “无状”与罪责有关,在此是询问亡人是否有罪,应是接受地下神吏审判之意。整理者认为“肥阳”之“阳”应为“羊”之通假,“玉角”原指玉制酒器,又常代指仙鹿或形容仙鹿之角,道教常用。徐俊刚将“玉角”解作美酒,“肥羊美酒”连用顺畅。此说极是。“随从、饮食”似乎没有讨论的必要,但笔者认为,“随从、饮食”应是指墓中随葬的人与物,也就是人俑和生活用器之类,这在西汉时期的告地策中多有反映,兹举湖北荆州谢家桥一号汉墓出土告地策为例:五年十一月癸卯朔庚午,西乡辰敢言之:郎中五大夫昌自言,母大女子恚死,以衣器、葬具及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物、人一牒,牒百九十七枚。昌家复毋有所与,有诏令。谒告地下丞以从事。敢言之。策文中提到“物人一牒”,也就是将谒告地下丞的名单分作“物”与“人”两部分,“物”显系“衣器、葬具”,“人”则为“从者、子妇、偏下妻、奴婢”等,墓中出土的随葬品大致可与之对应。 尤可注意者,“人”的名单中有“从者”,“从者”当与人形木牍中的“随从”含义同,亦即随亡人同归冥府的木俑一类随葬品。至于“饮食”,则是指供亡人在地下日常生活所用的“衣器葬具”之类,也可能指的是墓中随葬的饮食之类,汉墓中常见有瓜果时蔬、肉鱼美酒之类随葬物,在此毋庸多言。“家富有如肥阳、玉角,所将随从、饮食易得”一句颇令人费解,有学者解作“可能是带领的随从人等,饮食方面容易得到,也即此位官员所带领的下属们饮食无忧”。 但若依此解,就与前后内容完全割裂开来了。依笔者拙见,“易”为交换之意,这样再回过头来分析全句就说的通了,“肥羊美酒”的作用就是换取亡人在地下生活所需的随从和生活用具。羊作为三牲之一,与酒都是礼仪活动中必不可少的,“易得”反映的实际上就是通过某种丧葬仪礼向地下神鬼贡献肥羊美酒,以求得对亡人及其随身携带随从与用物的接纳和护佑,使亡人死归地下时“随从、饮食”不要被神鬼拦阻。
“人主”一词整理者没有给出解释,黄人二认为这是指小史覃超之主吏。前文已证,不能将此枚木牍视作一般公文,而且考虑到上下文的联系,这样的解释也显然不通。从语境上看,此牍是以第三者的口吻书写的,一般认为告地策书写者为巫觋, 这里的“人主”当是亡人的家人,也就是巫者服务的对象。亡人去世,“人主”自然伤心,至于为何说人主“不易识”,这与当时“为生人除殃、为死人解适”的解除思想有关,亡人家属委托巫觋行仪的目的就是求得亡人在地下安稳,不再与阳世发生纠葛,以避免干扰生人的生活,东汉时期的镇墓文中常见的“生死异路,不得相妨”等语,就是这个道理,这样生人“不易识”以至于地下鬼怪无从作祟就是一种颇为直接和朴素的方式。“书者”即此文的书写者,整理者已经注意到李阿在《神仙传》中有载,同样,员的身份也应是神灵。当然“书者”的真实身份不可能如是,因该枚木牍作为沟通地上地下两界之用,搬出神灵之名是为了以状声威,这一点在买地券中有很好的体现,买地券中往往会列举大量的神祇以振声势,其中大部分神灵在道书中有载。与之对应,“陈者”与“书者”都是在行仪过程中承担一定职能的神祇。“陈”就是述说的意思,张勋燎和白彬先生认为术者在放入代人行仪的过程中可能会一边口诵器文上的内容,道书文献也记载,道士行法向神祇所上章奏,除了文字写成的“书章”外,还有口诵、存思而不用文字的“口章”和“心章”。 人形木牍中的“陈者”就是张、白二位先生所作推论的绝佳例证,其职能就是负责在行仪过程中口诵木牍内容。“教首”则是陈者之名,同“员、李阿”一样也应是神灵之名。
该枚木牍的内容与西汉时期的告地策有很大的相似性,这在第二部分的讨论中已有反映,为方便进一步分析,综合以上的考释成果,先将木牍的大意疏通为:熹平元年六月甲申朔廿二乙卯,现有小史潭超至地下土主治所申请地下名籍,潭超生前清白无罪责。潭超死后将携带仆婢与衣器、用具同归地下,望地下神灵允准,潭家豪富,肥羊美酒请尽情享用,只求勿要拦阻。潭超家人悲痛不已,具体何人难以识别,地下邪精勿要干扰其阳世生活。潭超魂归地下后一如旧例办理诸事宜。告地策之名由黄盛璋先生最早提出,其性质是模拟阳世文移的“告地下的文移”,“目的就是将葬物的遣策移告地下宫吏”, 后来黄先生进一步发挥,认为告地策的作用就是登报迁移地下户籍。以后相关的讨论多在此基础上进行。从这件所谓“潭超人形木牍”的内容来看,其目的与告地策基本上是相合的,也与告地策的行文格式一致,兹举江苏扬州邗江胡场5号墓出土的告地策为例:卌七年十二月丙子朔辛卯,广陵宫司空长前、丞眦敢告土主:广陵石里男子王奉世有狱事,事已,复故郡乡里,遣自致,移栺穴。卌八年,狱计辟书从事,如律令。可以看到二者的行文格式有很相当的契合度。一是文首都有具体的时间;二是都有亡人死归地下并将文书上呈地下主吏的过程,潭超人形木牍“谨遣小史潭超诣在所”对应王奉世告地策“复故郡乡里,遣自致,移栺穴”,“亟问前后所犯为无状”对应“有狱事,事已”,“超到言如律令故事”对应“狱计辟书从事,如律令”;三是都有行仪人员,《王奉世告地策》为“广陵宫司空长前”和“(宫司空)丞眦”,潭超人形木牍中为“陈者:教首”和“书者:员、李阿”,《王奉世告地策》二人可能也是分别负责“陈”与“书”;四时文末也另有时间记录。要之,潭超人形木牍与告地策内容基本一致,只是内容上有所增益,应是告地策发展至东汉时较为完善的文本,其出土的地点也属于告地策流行的楚国故地,所以笔者认为所谓潭超人形木牍的性质实为告地策,原整理者对其性质的判断在大方向上是没问题的。所以按照一般命名原则,该人形木牍应作《东汉熹平元年潭超告地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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