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参与假冒外国名牌化妆品获利6500万,流水线工人遭判刑

案情描述:

2015至2018年间,许某组织钟某、宁某印制假冒“KIEHL'S”热转印商标,通过收购空瓶、瓶盖、纸盒等包装材料,并雇佣张某、覃某、张某、谢某四名员工在其租借的深圳市生产窝点对假“KIEHL'S”化枚品进行灌装、贴标、装盒、打包、收发货等。再由许某销售给王某、李某等人。2018年7月,许某等八名被告人因假冒“KIEHL'S”化妆品被上海市公安局抓获,从广东深圳带至上海市刑事拘留,上述八名被告人经调查后由检察院更改罪名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年8月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执逮捕,因案件复杂,同年9月经上海市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2019年4月,经过多家律所的对比,谢某、张某、张贵某的家属最终选择我所,分别委托我所刑事辩护团队的周宇龙、周紫薇、郭春萍律师作为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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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经过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许某于2015至2018三年间共收到各类货款1200万元。2018年7月3日案发当日,许某以及我所代理的三名被告以及其余被告均被公安民警抓获,并查获标有“KIEHL'S”商标的各类化妆品16,202瓶,假冒“KIEHL'S”商标标识70,000余件,以及大量制假工具及半成品等。经鉴定,查获的货值金额约为18万元。上述被告抓至上海拘留后,我所刑事辩护团队律师先后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在了解案情,为三被告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与专业解答之后,并与承办警官以及检察官多次沟通,在掌握案情的基础上为三被告积极争取减轻刑罚。在本案的整个犯罪链条中,谢某、张某、张贵某三人是老板请来的小工,听从老板许某的指示,对化妆品进行灌装、贴标、包装,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环节他一概了解。所有化妆品的原料、包装、标签均系老板提供,收货地址也由老板告知,三被告作为每月领3000元月薪的小工,不仅属于从犯而且犯罪行为十分轻微,未参与犯罪所得的分配,且主犯(老板)许某在自己的口供中承认“都是我指使他们这样干的,我现在深感对不起他们,希望政府能对他们从轻处罚。”可见我所代理的三被告只是被连累的小工。辩护人认为,应当对三被告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且三被告家庭情况与背景类似,皆为出身农村,家境贫寒,文化程度不高的年轻人,在社会上找不到好工作,才会从事这份职业,却殊不知这份每月3000元工资的工作,会触犯刑法。从他们自身来讲,甚至连“注册商标”是什么都不知道,他是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能力的,但却由于一份工作,而成为了犯罪的一环,如果他们能够有这样的法律意识,他们毫无疑问肯定不会从事这份工作。因此,作为一个底层的小工,可以说没有什么主观恶性、谢某到案后对所涉案情均坦白,非常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愿意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另外,三被告之前无违法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我所刑事辩护律师言辞切切从法律辩护的角度为被告人争取从轻、减轻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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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结果
经过与检察院反复沟通,和帮助被告人认罪认罚,争取从轻判处刑罚,2019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
一、假冒商标的老板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二十万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四、被告人谢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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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感言
经过我所律师对案件的全程跟踪和不懈努力,深入考虑到被告人的涉案情节非常轻微,系从犯,造成的社会危害不大,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为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尽最大的努力,不负家属的委托,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判处缓刑,以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和人道主义。

文案:朱秋月

编辑:王飞

审核:周宇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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