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防疫管理冲撞大门案件的定性

案情

甲不服从防疫管理,不听劝阻,开车冲撞单位大门,造成栏杆等损坏,价值1万余元。问对甲如何定性,一种意见定故意毁坏财物,另一种意见定寻衅滋事。

分析

这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件,如何正确分析该案定性,需要从四方面把握。

一是从比较法定刑轻重角度。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数额巨大)的最高法定刑是三年,而寻衅滋事罪的最高法定刑是五年,为什么有差别,其原因就在于,寻衅滋事可以包括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但是又多出了对公共秩序法益的损坏,因此前者的法定刑配置要比后者高,以体现评价的恰当性。如果一个寻衅滋事案件被评价为故意毁坏财物,只能说明轻纵了犯罪,没有做到恰如其分的评价。

二是从法益角度。寻衅滋事罪的主要法益保护在于公共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要法益保护在于财产权,侧重各有不同。而本案甲的行为主要导致了防疫秩序的破坏,而非主要针对财产问题,因此应该定性寻衅滋事。

三是从阶层角度。本来这一角度应该放在首要位置,因为本文带有针对性,所以放入第三次序。甲的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冲撞大门,属于任意毁损财物,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而且追诉标准为2000元,体现出较故意毁坏财物罪重的导向。

当然,本案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可能性理由就是防疫执法过度,导致在第二阶判断时,产生部分阻却不法而致,但是从案情来看,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四是从刑事政策角度。当前处于防疫特殊时期,案件处理具有依法从重的理由,这也是有根据的。因此办案中应该注意把握。

综上,本案应定性寻衅滋事罪,若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则存在评价不全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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