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不同意变更工作地点而未上班,能否按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半岛全媒体记者 肖玲玲
劳动者周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青岛办事处。2020年4月,某公司将周某的工作地点由青岛办事处调岗至河北办事处,周某不同意,且未到河北办事处报到上班,某公司即以旷工为由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周某诉至劳动仲裁委,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周某称,某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未经其同意强制变更工作地点,并提交劳动合同予以证明。某公司称,因周某旷工,违反其处规章制度,其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交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予以证明。
那劳动者周某不同意变更工作岗位未上班,能否认定为旷工?
经审理,仲裁委员会认定,某公司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支付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青岛办事处,且未就变更工作地点一事协商一致,故公司要求周某到新工作地点上班,周某可以拒绝。周某未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形,不能简单的认定为旷工,该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不能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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