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邮联关于邮票的若干规定(二)
邮票的使用
邮票应贴在函件封皮的正面,尽可能位于右上角。跨函件正反两面粘贴的邮票应视为无效。从邮资明信片或邮资信封上剪下的邮资标志不能视为邮票。
根据航海的惯例,公海上的某国船舶被视为某国领土的一部分。因此在航行于公海的船上交寄函件,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外,可按此船所属国家的邮资表并用其邮票付费。但船舶在航程起点、终点或中途口岸停泊时,在船上交寄函件,应按停泊所在地国家的邮资表并用其邮票付费。
贴用失效的邮票,都按未付邮资的函件办理。在国境内贴用外国邮票的邮件,视为未付邮资。
邮票的盖销
函件上所贴的有效邮票应予以盖销。因原寄国的差错或遗漏而未予盖销时,除按各国规定以专用戳盖销外,应由发现漏销的邮局用墨水笔或不褪色铅笔划一粗线,或由该局用日戳边缘予以滚销而又不致被发现该局的名称。
在航行于公海的船上交寄函件,应由船上邮政人员或负责邮政业务的船员加盖日戳。没有配置这些人员时,有此船停泊口岸的邮局加盖日戳,同时还应在函件上用法文注明“Narire”(船)、“Paquebot”(邮船)或其它意义相类似的文字。
国际回信券
国际回信券是万国邮联发信的唯一有价证券,用含有UPU字样水印的纸张印制。它的出售是非强制性的,各国有权根据本国法令限制出售。反之,各会员国都必须办理它的兑换。每张国际回信券的面值为一封 20克信函资费的最高额,各国所定的售价不得低于此值,1986年起规定为22.5金生丁。每张回信券可在任何会员国兑换等于一封水陆路国际平信最低资费的邮票。兑换期限在一定时期内没有限制,但从1979年起,1975年以前发行的停止兑换。
【1989年第3期《上海集邮》刊出。由于万国邮联此后陆续修改规定,稿内部分内容因此需要相应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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