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私生子有无继承权?
影视剧中,经常有夫妻一方出轨并婚外生子的情节。艺术源于生活,影视剧的情节并非全靠杜撰,现实中当然也有这种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有的人处理不好家庭事务,还会有婚外生子提起诉讼,要求给付抚养费或者要求继承家产的情况发生。这可不只是现代有了法院才有此类官司,古代照样有婚外生子为了财产告状的。那么,古代中国是如何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处理婚外生子的财产继承权呢?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方法。
古代中国十分重视血统的延续,婚姻有“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作用,所以才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说法。虽说无子可以立嗣,但现实中,很多人并不愿意将财产传给不是儿子的人。所以,尽管婚外私生子女被视为不道德,但私生子毕竟是亲骨肉,尤其在“无子”继承家业的情况下,私生子便承担了“继后世”的重任、享受嫡子才有的继承权。
何为私生子?即对非婚生子女的蔑称。古代中国,孩子一般有妻生子、妾生子、婢生子、奸生子等种类。妻、妾生子约等同于现代的婚生子女,而婢、奸生子则相当于近现代的非婚生子女,也就是私生子。不过,在古代,男子与自家婢女发生性关系,算不上违背伦理,因此婢生子并不受到特别歧视。那么,男女通奸所生儿子,有没有继承权?西晋“庶子入嗣”的故事似乎给出了肯定的回答。西晋名将王浚的母亲赵氏出身贫贱,因常出没骠骑将军王沈家中,与其私通,生下王浚。王浚从小备受歧视,连父亲王沈都鄙视这个私生子。王浚15岁那年,王沈去世(266年)。因王沈无子,亲戚才立王浚为子嗣,继承父亲博陵公爵位,拜驸马都尉。从此,王浚的命运彻底改变,竟成西晋一代名将。
王浚的幸运源于其父“无子”,古代传宗接代的重要性,虽在某种程度上压倒了伦理道德的批判,但一个私生子面临有兄有弟的情形,有没有继承权呢?唐律规定:“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子……”继承顺序为:嫡长子、嫡长孙、其他嫡子、庶子等嫡庶子孙。无论怎么排序,都没有私生子的份。直到清代,《大清现行刑律》还明文规定,私生子不得继承爵位、荫官及祭田管理权等“身份”,只能分点财产。
然而,私生子想分点财产也非易事,前提是生父要认领,即私生子要有归属感。史书找到的答案最早出现在北宋,即私生子的归属决定其是否拥有财产继承权。宋初《宋刑律·杂律·诸色犯奸》曰:“准户令,诸良人相奸,所生男女随父。”也就是说,一般良民通奸,所生子女归父亲抚养。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女子非婚生子所承受的道德压力,远比男人大,且大多数女人没有独立的经济和社会地位,所以私生子由父亲抚养,也颇人性化。南宋的《婚姻法》、《继承权》又向前迈出一大步,即女性愿意,也可以自己抚养私生子。私生子按律应由生父抚养,但生父是“妻管严”或“渣男”不敢认或不承认,怎么办?明代的应对之策是“捉奸”。《大明律·刑律》有条硬规定:“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即不是当场撞见并指认的,免谈。故而,所谓的“滴血验亲”,看来只是想象罢了。
紧跟着是私生子要入籍。南宋郑克编撰的刑事侦查案例汇编《折狱鬼鉴》载,宋徽宗年间,浙江宁波地区有个土豪,生了一子,土豪后来又与仆人的老婆通奸,又生了一个儿子,并收养在家。土豪死后,其长子与母密谋,把私生子送回仆人家。数年后,土豪的老婆和“小三”都死了,私生子回来要跟同父异母的兄长分财产,人家自然不答应。于是官司打了好多年,也没结果。好在县官不糊涂,调查土豪家“户口簿”,发现土豪生前早将私生子登记入籍,于是判决准许他分得财产。
不过,私生子与嫡子继承生父财产的份额也是不平等的。现存最早史料《大元通制条格》谓:“诸应争田产及财物者,妻之子各分四,妾之子各分三,奸良人及幸婢子,各一分。”即私生子,虽能继承财产,但仅为妻子、小妾所生儿子的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与同属私生子的“婢生子”相当。相对于元朝,明代私生子的待遇出现好转。明代实行的是“诸子均分制”,但私生子中的“奸生子”却不在“诸子”行列。《大明令》载:“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继全分。”清代延续了明代的《继承法》,但明至清代,私生子依法维权的案例也多了起来。
譬如民国六年(1917年)绍兴人葛建初编辑的《折狱奇闻》记载的一则私生子依法维权案例很有代表性:清朝杭州人郑某与一酒店老板娘通奸生子后,不敢领回家,平时给些银两让母子过日子。由于郑某家的妻妾均未生育,郑某死后,族人按惯例立族侄为嗣。酒店女老板获得信息,又感念老郑死前对她们母子还有点恩,就带着9岁的儿子披麻戴孝,跪在老郑灵前痛哭。看到有人无端冒出来声称是老郑的儿子,老郑的老婆和族人不干了。酒店老板娘也不是吃素的,告知原委后,反过来质问老郑妻子:“彼亲生子尚在,何容他族为耶?”不肯原谅老郑有外遇的妻子,仍坚持立族侄为嗣,继承财产。最后,酒店老板娘把官司打到县衙。县官判决的结果是,把老郑的家产分成两份,由私生子母亲和坚持立族侄的老郑老婆抓阄。这才平息了争端。此案最后的判决,显然也是按照“应继承人”与“私生子”均分财产的法律作出的。
明清出现的私生子通过法律争取财产继承权,说明人们的“平等意识”和“法律意识”虽有所增强,但“私生子”的“身份”依旧尴尬与无奈。看来,从古到今,有个合法的身份,都是很重要的事儿。(赵柒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