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这些情况不用缴纳印花税

注意!这些情况不用缴纳印花税

彭怀文

有人问:

国内的甲公司把境外M国的全资子公司股权转让给了国内的乙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境外M国签署的。股权转让完成后,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把股权转让协议带回了国内。

请问: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针对该问题,马上就有人给出了如下答复。

外企股东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外资企业中的一位外国股东要把其所持股权转让给一家外国公司,在国外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均隶属国外,并且股权合同签订地点也在国外。请问,这种情况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由哪一方缴纳?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暂行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另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91〕国税发155号)规定,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合同在国外签订时不便贴花,应在带入境内时办理贴花完税手续。据此,只要是在中国境内既具有法律效力,又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无论其在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规定贴花。如果合同在境外签订的,应在境内使用时予以贴花。在境内贴花时,由单方使用的则单方贴花。若双方使用的,则双方同时贴花。

根据上述的权威问答,似乎甲公司和乙公司也是需要缴纳印花税!

但是,如果不加分析的套用,或者过分迷信权威问答而不注意差异,就可能导致犯错误而多交冤枉税。

总局问答的中股权,是指属于境内外资公司的股权。境内外资公司,是以中国法律成立的,是需要在中国政府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

而甲公司和乙公司虽然都是中国公司,但是交易的标的公司,却是在境外M国注册的,并不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条规定: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的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如何划定?

“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上述规定中的“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显然是指中国政府的“管理机关”,并不包括境外国家(地区)的政府管理机关。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没有在中国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不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文章开头问题中的甲公司和乙公司,并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同样道理,我们可以得出下面情况下的交易也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境内单位或个人,签署协议交易位于境外且在境外登记注册的汽车、房屋、建筑、矿山、草原、土地等。

单位或个人,签署协议买卖或转让不具有产权的地下停车位。

总之,没有在中国政府的“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是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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