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新闻广播/渭南日报/赛柏蓝—药店经理人3·15前,多地公布典型案例,50万药店警惕,这8条红线别踩。典型案例:2020年6月,南京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栖霞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的无菌敷贴已过期半年,仍在继续售卖。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目前已被依法查处。与药品、食品一样,医疗器械也规定有相应的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医疗器械不应当再使用。医疗器械经营药店,更应该重视产品有效期管理,完善管理体系,不应抱有侥幸心理。典型案例:2020年6月,南京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栖霞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在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情况下经营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体温计等医疗器械。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目前已被依法查处。医用防护口罩、体温计、无菌医用橡胶手套等均属于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上述医疗器械需要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典型案例:2020年7月,南京市市场局执法人员在对江宁区某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药店货架上摆放的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无中文标签及说明书。经核实,上述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系桂林某公司生产,因疫情防控需要,经当地监管部门批准由外销转为内销,并要求该公司在外包装上加贴中文标识,然而该公司并未在最小销售单元上加贴中文标签。该药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目前已被依法查处。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规定,医疗器械的说明书和标签文字内容应当使用中文,并应注明通用名称、注册证号/备案号、生产厂家等信息。典型案例:2020年8月19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辖区某医药连锁公司7家连锁店无视国家《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销售药品时不核实购买人有无处方,随意销售处方药品。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该医药连锁公司有6家连锁店存在驻店药师不在岗未挂牌告知,并持续销售处方药品的行为。2020年8月24日,临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临渭区总负责人及各门店负责人进行约谈,同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为确保用药安全,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购买,尤其是处方药。而目前推行的执业药师远程服务和电子处方服务,是解决执业药师数量不足,给患者提供医师、药师专业服务的一项举措,消费者需理解支持。典型案例:日前,消费者候女士花费398元在榆林市府谷县某大药房购买名为十月馨的药品,怀疑购买的药是假的。故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的帮助。经调查,消费者候女士购买的不是药品,而是保健食品,商品名为十月馨。消费者候女士在购买该产品时没有询问用途及性能,商家也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一切皆因双方沟通不畅而造成误会。经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大药房主动给予消费者退款398元。依据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消费者作出介绍和说明,并答复消费者的询问。典型案例:2020年1月2日,河南省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舞阳县民康医药有限公司五十七分店进行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验收检查时,发现该店销售的药品“广健”牌藿胆丸(9瓶)已超过有效期。因此,该药店被罚款10万元并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广健”藿胆丸。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照新版《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典型案例:2020年6月,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根据区市场监管局移送案件线索,对谢家集一大药房涉嫌销售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进行立案侦查,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发现该药房售卖的部分保健食品含有“二甲双胍、西地那非”等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物质。
现查明,犯罪嫌疑人徐某(系药房老板)从犯罪嫌疑人任某、朱某民、李某心处以远低于市场的价格购进大量含有禁用物质的保健食品,再以正常价格对外出售,从而谋取暴利,此案中的保健食品涉案价值为3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徐某等因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已被移送审查起诉。
雷区八:乱开方配药
典型案例:2020年9月4日,赵某珍咽喉略感不适,于是到梧州市某草药店内购药。店主覃某自称所开药方含“雾水藤”、枫木寄生和铺地草等多味中草药,药效显著。
当日稍晚,赵某珍煎药服用后出现视线模糊、意识不清等症状,在送医后临床表现休克垂危程度,治疗至9月26日死亡。经鉴定,所谓“雾水藤”实为断肠草,从提取物中均检出钩吻素甲成分,赵某珍系因钩吻中毒继发呼吸衰竭死亡。
长洲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药店店主覃某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社会程度,长洲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覃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