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照神应真经
玉照神应真经(又名:玉照定真经) 郭璞撰 张顒原注 望暘容雪校注 取自:《古今图书集成》---星命部
1. 四阳俱立,定知难有阴尊。
1. 四阳俱立,定知难有阴尊。
四柱天干俱属阳者,而犯刑剋者,少年须失阴尊。
附注:阳干者,甲、丙、戊、庚、壬是也。犯刑剋者,少年须失阴尊也。凡八字纯阳谓之阳刚,太过则亢矣。无阴济之,或云孤阳。
2. 阴覆全逢,不是阳尊老寿。
2. 阴覆全逢,不是阳尊老寿。
四柱天干俱属阴者,而犯刑剋者,阳尊非寿也。
附注:阴干者,乃乙、丁、己、辛、癸是也。若四柱中犯刑剋者,不是阳尊老寿也。纯阴谓之阴柔,太过太弱矣。无阳助之,或云阴弱,主柔弱少寿,或利阴命。
3. 卦逢生气,天德合,世世长年。
3. 卦逢生气,天德合,世世长年。
四柱日干十二运,坐长生,或长生之地支,三合得局,如:甲日干,亥为长生,而三合亥卯未于命局,或命逢天德贵人坐日柱或与坐他柱而合入日柱,或天干五合合化为喜神者,乃世世长年也。
附注:生气者,亥卯未在亥,申子辰在申,巳酉丑在巳,寅午戌在寅。又生气云:阳长生甲木亥,丙火戊土寅,壬水申,庚金巳。阴长生乙木午,丁火己土酉,辛金子,癸水卯,此乃十干阴阳生气也。天德者,正丁、二坤、三壬、四辛、五乾、六甲、七癸、八根、九丙、十乙、十一巽、十二庚也。合者,甲与己合,乙与庚合,丙与辛合,丁与壬合,戊与癸合,人命得之,乃世世长年耳。
4. 身命逢刑,返剋而必须夭贱。
4. 身命逢刑,返剋而必须夭贱。
命局四柱逢地支三刑,及天干相剋,则为夭贱。
附注:刑者,寅刑巳,巳刑申,申刑寅。又未刑丑,丑刑戌,戌刑未。子刑卯,卯刑子也。辰、辰刑,午、午刑,酉、酉刑,亥、亥刑等。剋者,谓甲、乙剋戊、己,戊、己剋壬、癸,壬、癸剋丙、丁,丙、丁剋庚、辛,庚、辛剋甲、乙,人命逢之,必主夭贱也。此言天干剋地支且相刑是也。
5. 时来破日,支凶而干见还轻。
5. 时来破日,支凶而干见还轻。
时柱剋破日柱,以支破(即子酉,午卯,申巳,寅亥,辰丑,戌未相破等)较重,干剋(天干相剋,或天干合剋)较轻。
附注:“破”的另一种说法即时柱来逆损。支破者,如:丑破巳,午破酉,卯破午、未;干破者,乃甲破戊之类是也。若时来破日支上见重,而干上见轻,重轻皆言灾祸。
附注:“破”的另一种说法即时柱来逆损。支破者,如:丑破巳,午破酉,卯破午、未;干破者,乃甲破戊之类是也。若时来破日支上见重,而干上见轻,重轻皆言灾祸。
6. 患难官灾,远近而自分得失。
命中带死气相刑者,多官灾;衰气带杀者,多恶难,天干主近,地支主远。
7. 两分交战,识取尊卑。
7. 两分交战,识取尊卑。
天干尊也,地支卑也。干支,上剋下,则顺;下剋上,则逆。逆者,战也,即四柱干支,地支不宜剋天干也。
附注:战者,谓四柱中互相交剋,刑战也。
8. 三犯月胎、祖宗尤祸。丙、戊、丁、甲,时连戌、亥,道士、僧人。
8. 三犯月胎、祖宗尤祸。丙、戊、丁、甲,时连戌、亥,道士、僧人。
日干为丙、戊、丁、甲人,而戌、亥时夜生者,多为道士、僧人。
附注:若四柱内犯月胎再三见者,则祖宗尤祸矣。其年、月干支,乃为祖宗父母之基。如干支重见刑剋有三者,是为此断。丙、戊、丁、甲生人,得戌、亥时定为僧道之人,命犯空亡剋者是也。有气者,或教门中之道士、僧人也。戌、亥又为天门之地。
9. 魁罡见其往来加临,狱官屠讼。
9. 魁罡见其往来加临,狱官屠讼。
日柱庚辰、庚戌、戊戌或戊辰,乃魁罡贵格,如见官星,为狱官,若临衰,死之地,且有刑剋者,为屠狱,不义之人也,辰、戌乃魁罡之地,忌与官星同处。
10. 寅、申、庚、甲,商途吏人。
10. 寅、申、庚、甲,商途吏人。
寅为功曹,主曹吏,申为传送,主道路,甲为青龙,主文书,庚为白虎,主道路,四柱地支寅、申,又见天干庚、甲者,乃商途公吏也。
11. 子、午逢之,他乡外立。
11. 子、午逢之,他乡外立。
子午为阴阳二路,四柱地支子午,又见天干庚、甲,主他乡谋立。
附注:子、午为阴阳二路,上见庚、甲者是也。或甲子、庚午、庚子、甲午遇之,为离祖外居。
12. 癸、乙、壬加卯、酉,男女多有私情。
12. 癸、乙、壬加卯、酉,男女多有私情。
癸为玄武,乙为六合,壬为天后,卯、酉为私门,四柱癸、乙、壬逢地支卯、酉者,多奸私。
附注:癸为玄武,乙为六合,壬为天后,卯、酉为私门也。大凡人命最忌见之,主男女多奸巧私欲也。卯、酉、子、午又为城池互换之宫,又遇壬、癸水,主性淫无度必然矣。
13. 乙、辛、丁,巳、亥、酉,官事阴人,常有是非。
13. 乙、辛、丁,巳、亥、酉,官事阴人,常有是非。
乙为六合,主私,辛为太阴,主暗,丁为玉女,主奸,巳、亥为门户,此天干地支俱主阴,四柱逢之,常有口舌是非之事。
14. 干神支墓,须详上下吉凶。
14. 干神支墓,须详上下吉凶。
地支辰、戌、丑、未四墓库,凡人墓有气者,为库;无气者,为墓。
附注:干者,天干也。支者,地支也。木墓在未,火墓在戌,金墓在丑,水墓在辰。凡支墓有气者为库,无气者为墓也。详上下而言吉凶也。
15. 德合与吉干相逢,观于远近。
15. 德合与吉干相逢,观于远近。
德合者,阳干甲、丙、戊、庚、壬,自处之;阴干乙、丁、己、辛、癸,合神也。取干四柱远近而言之。
附注:德合者,阳干自处,阴干在合。取于四柱远近而言之,年、时合为远,年、月合为近,以此例推。
附注:德合者,阳干自处,阴干在合。取于四柱远近而言之,年、时合为远,年、月合为近,以此例推。
16. 甲寅、辛丑,定因官事刑凶。
寅为功曹,主公吏曹官,甲木日主,辛为正官,丑为墓库,运到辛丑,辛金剋木,且为官鬼入墓,主官讼。
17. 癸未、庚申,必为盗贼亡没。
17. 癸未、庚申,必为盗贼亡没。
癸为玄武,未为折足,庚申乃白虎,主道路,癸为贼神,未为墓库,遇庚申,为贼神入墓,乃白虎犯身,主因盗贼而亡,或道路崩塌而涉险之兆。
18. 火逢盛土,见庚而生自途中。
18. 火逢盛土,见庚而生自途中。
庚为白虎,主道路,火逢盛旺之土,而遭庚午,庚子,庚辰等,定生在道途也。
附注:以日主丙、丁,支逢土旺,四柱庚、辛重见,主其人多出生于路途之中。营生一世,少居家庭断之。
19. 戊、己惧卯、寅休囚,而生大疾。
19. 戊、己惧卯、寅休囚,而生大疾。
日干戊、己,月令卯、寅木为死令,无气之地,主有大疾,或四肢风病,或瘫痪之疾,或主门户上有大风疾之人,此因卯为门户也。
20. 丙、丁、亥、子,投于江水涛波。
20. 丙、丁、亥、子,投于江水涛波。
丙到亥,丁到子,为绝地,丙日主,见亥时生,丁日主,见子时生,主投河而没,若四柱干支有合,可解,惟一生多眼目命。
附注:丙、丁火也。亥、子为江河,如丙、丁日生,见亥、子时,如火在水地之象,主人投江,但若四柱干支逢合则有救,可免此灾。
21. 巳、午,庚、辛,男女病见(音:ㄒㄧㄢˋ)心血。
21. 巳、午,庚、辛,男女病见(音:ㄒㄧㄢˋ)心血。
庚、辛,金也,主肠肺,巳、午,火也,主心,如庚午日,见辛巳时,主男女多心血病也,乃下火剋上金。
22. 甲申、乙酉,小儿风病肝经。
22. 甲申、乙酉,小儿风病肝经。
甲、乙木命,见申、酉日或时支,主小儿多肝病也,甲、乙木,主肝,申、酉金剋之,乃肝经受邪所侵。
23. 辛卯、庚寅,尤忌大人劳骨病。
23. 辛卯、庚寅,尤忌大人劳骨病。
寅、卯木,属肝又主手臂及四肢,庚、辛金命,见寅、卯日或时,为金剋木,主筋骨之疾,或四肢之痛。
附注:庚、辛金主筋骨,寅、卯乃火生之地,庚、辛金来剋木,如时、日见之,尤忌劳骨内蒸之病也。
24. 门中有土,土、金而腰脚须沉。
24. 门中有土,土、金而腰脚须沉。
卯为日出,酉为日入,故言门户,及主关格,己卯,己酉日、时见之,主腰脚沉滞之象。
25. 申、巳双加遇刑,则臂肢有患。
25. 申、巳双加遇刑,则臂肢有患。
四柱内见申,又巳加临刑剋者,则主臂肢有患。
附注:申、巳为胸、为背,四柱申见重又巳加,临刑剋者,则主臂肢有患。
26. 丙、丁岁、月癸、壬日,而眼目有疾。
26. 丙、丁岁、月癸、壬日,而眼目有疾。
丙、丁火命,能照物象,为眼目,若逢年、月,而日、时壬、癸水剋,主眼目之疾。
27. 甲、乙若见庚、辛忌,疾生于头面。
27. 甲、乙若见庚、辛忌,疾生于头面。
甲、乙木命,主头面,若逢庚、辛金来刑剋,若重複见之,则主伤于头面也。
附注:木为干之首,在人身故云:头面。如:甲、乙日,主遇庚、辛时,以下而剋上者,故有是疾。
28. 水、土同来寅、卯,平生膈气风痰。
28. 水、土同来寅、卯,平生膈气风痰。
日干戊、己土命,或壬水命,逢寅、卯,主风疾之病,乃木剋土,壬水、寅、卯为病死之地。
附注:凡水、土为身,到寅、卯之方,病、死之地也。寅、卯东方木旺也,木能剋土之故。水死于卯,不能生木,木盛则水枯,主有是病。
29. 再入天罡,小肠腹急。
29. 再入天罡,小肠腹急。
壬辰、戊辰为天罡之位,戊、己土命,或壬水命,逢寅、卯,再逢一辰位,主男小腹急疾,女则血病。
附注:天罡:辰也。水、土到辰,为聚墓之地,再见一辰位者,主男子小肠、腹急之疾,女人亦主血病。此亦照上文反复论之耳。
30. 五行十干,略定一端,其外参详,依经用法。
30. 五行十干,略定一端,其外参详,依经用法。
五行金、木、水、火、土,各有所主之疾,甲、乙木主头面,丙、丁火主眼目,戊、己土主脾胃,腹肚,庚、辛金主筋骨,四肢,壬、癸水主膀胱、肾,为血海。又子、丑为足,寅、亥为膝,卯、戌为中隔,辰、酉为肚,申、巳胸背,未前午后,另外金主肺,水主肾,火主心,土主脾胃,日柱干支受剋,或命局五行偏枯或过旺,则易罹灾疾。
31. 东金西木,定生忤逆之男。
31. 东金西木,定生忤逆之男。
东方龙木,不爱金,西方白虎金位,不喜木也,命局金、木交驰者,主出忤逆之子,如:甲申,乙酉,或庚寅,辛卯。
附注:木主仁,金主义,木受金伤则损于仁,此言甲、乙到西方,金旺之故也。谓无仁义,故忤逆。
32. 北丙南壬,必见波涛之客。
32. 北丙南壬,必见波涛之客。
水、火相伤,各离本位,如:丙子,壬午,丁亥,癸巳,命局见之,主奔波南、北之人。
33. 壬多根坎,道土须尊。
33. 壬多根坎,道土须尊。
坎者,子也,根者,丑也,如壬、癸水立于子、丑之支,且水多坐空亡无气之地,定出僧道九流之士。
34. 戌、亥连阴,家生盗贼。
34. 戌、亥连阴,家生盗贼。
戌、亥为天空,壬、癸为盗贼、为玄武,命局壬戌,癸亥全,主门户中出盗贼。
35. 丑中立癸,甲见而释教之人。
35. 丑中立癸,甲见而释教之人。
丑为十二月之尽,其中立癸,甲为十干之首,寅立于甲,寅为功曹,为道士,丑、寅为隔角,兼带休囚无气者,为僧道。
36. 乙犯天罡,阴人媒氏之女。
36. 乙犯天罡,阴人媒氏之女。
太乙为甲,天罡,辰位也;卯,门户也,六乙生人,(乙丑,乙亥,乙酉,乙未,乙巳,乙卯日柱),地支卯、辰全者,主门户出阴人,媒人,产婆,药婆等。
37. 甲、乙同来寅、卯,定出长髮师姑。
37. 甲、乙同来寅、卯,定出长髮师姑。
甲、乙生人,见寅、卯,或甲寅、乙卯全者,定出长髮师姑,盖因木多繁盛矣。此言身旺之故,无依倚者,男为僧,女为尼。
38. 庚辛、申酉同方,人必亡于兵刃。
38. 庚辛、申酉同方,人必亡于兵刃。
庚辛,申酉金者,或立于旺乡,或巳酉丑全者,运行至申、酉金方,见兵刃而亡。
附注:四柱内有丙、丁救之,支辰有合而分之,或免,但亦主血光、肺疾。
39. 当生有虎,怕入山岩,狼虎之伤,岁刑足病。
39. 当生有虎,怕入山岩,狼虎之伤,岁刑足病。
六庚为白虎,见寅、卯,甲申得庚寅重,庚寅得甲申轻,岁刑者,庚寅日,岁到丙申,当有口舌官事,如剋身,当忧足病。寅为根位,根为山,是以寅、卯为山林,故云畏虎。
40. 雀逢天后,翅翼而中道难安。
40. 雀逢天后,翅翼而中道难安。
六丙为朱雀,六壬为天后,如命局见之难以安静,主有挠括之事,揪唧不安之象。
附注:南方火为朱雀之神,主口舌,北方水为玄武之神,主贼盗,亦谓水、火递互相伤也。
41. 戊、己朝仁,田宅而疮痍、狱讼。
41. 戊、己朝仁,田宅而疮痍、狱讼。
六戊生人到寅,六己生人到卯,或甲见乙,即戊寅、己卯又逢甲、乙之运,则主田宅狱讼之事。
附注:六戊生人到寅,六己生人到卯,或见甲、乙,则主田宅狱讼之事,或生疮痍之疾。甲、乙木为仁,寅、卯之方,木位也。戊、己临之,谓之“朝仁”,戊、己土为田宅之主,故曰:田宅讼事。即四柱天干有戊或同时有甲、乙,地支见寅;天干有己或同时有甲、乙,地支见卯,主田宅疮痍,或犯刑狱,日干或年干为戊、己祸重,难免不遭官事、拘留。
42. 癸、丁加于干位,鬼贼心血常行。
42. 癸、丁加于干位,鬼贼心血常行。
癸、丁生人,防小人鬼贼交侵,及见心血之疾。
附注:六丁、六癸,防小人鬼贼交侵,及见心血之疾也。六丁火也。朱雀之神,故曰:心血,心主火也。六癸水也,玄武之神,故曰:鬼贼,主有是事。
43. 青龙六合逢金,男女尊人之祸。
43. 青龙六合逢金,男女尊人之祸。
甲乃青龙,甲申或甲见庚,乙乃六合,乙酉或乙见辛,主尊长值小人阴险之灾患,乃金剋木也。
44. 太阴失路,多生妇女之忧愁。
44. 太阴失路,多生妇女之忧愁。
辛为太阴,主妇人之象,失路者,即不得旺相之位,而坐休囚死之地,即日干辛逢未,午,巳,辰,卯,多防阴人灾害。
附注:辛为太阴,到无气之地,多防阴人灾滞,故忧之。辛卯日乃辛金绝在卯之日,太阴主女类。
45. 天后狂情到魁罡,忌于身厄。
45. 天后狂情到魁罡,忌于身厄。
壬为天后,见辰、戌土又见寅者,主身厄难也。谓水到寅为“病”地,辰、戌土剋壬水之故也。
46. 六癸还生、巳柱旺相,鬼贼奔流,休囚肾病。
六癸生于巳月之人,地支亥子丑全者,局中无土,主奔流而不定,在休囚之地,主肾病,六癸为玄武,为盗贼也。
47. 休囚十干墓死,而久病寻源。
47. 休囚十干墓死,而久病寻源。
五行受剋,十干受剋,及休囚墓死之地,可知病源之出。
附注:取四时休囚,墓死之地而言之,谓命局五行中受剋之处。是何病症,已注于前文。
48. 月德双加有合,而十分作福。
48. 月德双加有合,而十分作福。
月支寅午戌,天干丙、辛合,月支亥卯未,天干甲、己合,月支辰子申,天干丁、壬合,月支巳酉丑,天干乙、庚合,为月德贵人及月德合,主有德行,得贵人助之。
49. 见阳干而贵,士多升,遇阴干而阴人助力。
49. 见阳干而贵,士多升,遇阴干而阴人助力。
月德贵人乃阳干也,主贵人扶助接引,月德合乃阴干也,主阴人财力之助也。
50. 尊卑同视十二宫,所主何神。
50. 尊卑同视十二宫,所主何神。
天干尊也,地支卑也,十二宫所主神者,乃十二月将之名也。
51. 三限见详于四柱。
51. 三限见详于四柱。
年、月、日、时,分于三限,言其贵贱吉凶。
52. 鬼逢生旺,后生兮,贵气峥嵘。
52. 鬼逢生旺,后生兮,贵气峥嵘。
鬼即官也,衰者为鬼,若行旺地,作福,凡四柱中遇鬼,逢生旺之处,即主贵气峥嵘。
53. 进退干支识辨兮,要明得失。
53. 进退干支识辨兮,要明得失。
支生干,则进,干生支,则退,明其平生得失也。
54. 全逢本卦相应,而自出尊显。
54. 全逢本卦相应,而自出尊显。
木人得地支亥卯未全者,金人得巳酉丑全,火人得寅午戌全,水人得申子辰全,土人得辰戌丑未全,或木命人得寅、卯,火命得巳、午,金命得申、酉,水命得亥、子,土命得辰、戌、丑、未,皆本卦也,如逢生气者,乃富贵矣。
55. 返战无功,定乃出军人作贼。
55. 返战无功,定乃出军人作贼。
火人得申子辰三合水剋,水人得辰戌丑未土剋,土人得亥卯未木剋,木人得巳酉丑金剋,金人得寅午戌火剋;或火命得亥、子水剋,水命得辰、戌、丑、未土剋,土命得寅、卯木剋,木命得申、酉金剋,金命得巳、午火剋,即卦剋日主,定出军人作贼。
56. 命前胎月,再立墓茔。
56. 命前胎月,再立墓茔。
即阳干前一位,阴干后一位。
附注:凡命前犯胎月,居旺再立坟茔,谓阳干前一位,阴干后一位是也。月、日、时三柱地支中的一个有阳年支前一位,如子年见丑月、丑日、丑时;或阴支后一位,如丑年见子月、子日、子时,为破立坟墓之兆,或有改坟之事。
57. 命后一辰,家宅难寻。
57. 命后一辰,家宅难寻。
命后一位为破亡,即阳干后一位,阴干前一位,如命后逢之,家宅难为建立,见之,难立家亡。
58. 生逢酉、戌,小人、奴婢多忧。
58. 生逢酉、戌,小人、奴婢多忧。
如四柱地支酉、戌全者,多有小人、奴婢忧患焉。
59. 丁旺巽、坤,女子诗书好酒。
59. 丁旺巽、坤,女子诗书好酒。
丁未,好酒之女;丁酉,孤女;丁巳,诗女;丁卯,玉女。如:丁未,丁巳生人见全者,主女子好酒色、诗书,且貌美之淑女也。
60. 龙常未、亥、寅、卯同,经商利赂绵绵。
60. 龙常未、亥、寅、卯同,经商利赂绵绵。
辰为贵龙,酉为太常,辰、酉相合,再加未、亥或寅、卯,主经商利益,绵绵不绝。
附注:谓青龙与太常有亥、未、寅、卯者,主绵绵利赂之道也。龙常未、亥,常为酉,酉为太常,取辰、酉相合,再加寅、卯,经商利赂,绵绵不绝也。
61. 甲、乙、壬、癸全逢,主作烟花之女。
61. 甲、乙、壬、癸全逢,主作烟花之女。
甲、乙木也,壬、癸水也,水、木太和,则生色木也,如在生旺之地,主门户出烟花之人,故水旺则泛,木盛则花繁而无实也。烟花言女妓之流。
附注:年柱或日柱为甲,其馀三柱有乙、壬、癸三字,年柱或日柱为乙,其馀三柱有甲、壬、癸三字,家中必出妓女。
62. 根金瘦小,离、坎高雄。
62. 根金瘦小,离、坎高雄。
根者,丑寅,金者,申、酉,丑、寅、申、酉地支者,主人瘦小,乃木、土、金,其质不广。离者,午也;坎者,子也,子、午也,若乘生旺之气,主人高大雄壮,乃火炎高,水势涨也。
63. 三丁二丙到金,口舌生疮。
63. 三丁二丙到金,口舌生疮。
丙、丁火人,到申、酉之地,或壬、癸水人,到寅、卯,主口舌生疮,易生是非。
附注:谓丙、丁之火多而到申、酉之地,主口舌生疮,壬、癸到寅、卯亦然。言丙、丁南方朱雀之神,主有口舌是非,火亦主疮疾。
64. 子、午阴阳盛衰,两分卦兆。
64. 子、午阴阳盛衰,两分卦兆。
子为水,午为火,不可盛,亦不可衰,盛则太过,衰则不及,火太过则炎盛,盛中有失,遇水则无光,水太过则太泛,泛中有流,遇土则有滞。大凡五行,只求平均、中庸,不过盛,亦不偏衰。
附注:子、午为水、火,卯、酉为金木,不可盛不可衰,盛则太过,衰则不及。火太过则炎盛,盛中有失,遇水则灭光。水太过则泛,泛中有流,遇土则有滞。木太过则繁荣,繁荣则不实,遇金则伤折。金太过则凶,遇火则消亡。土太过则晦,遇木成疮。大凡五行只要均平而已。
65. 南多北少,家破人亡。
65. 南多北少,家破人亡。
命有东南西北,及昼夜和阴阳之分,命局全者,主大富大贵,南多北少,乃指四柱多丙、丁、巳、午,而少见壬、癸、亥、子,乃阳多阴少,有昼无夜,主凶。
66. 反此之方,男女消落。
66. 反此之方,男女消落。
易言之,南少北多,即有夜无昼,阴多阳少,亦主不吉。
附注:谓多见壬、癸、亥、子,而少见丙、丁、巳、午,只有夜而无昼,乃阴多阳少也。
67. 东方全见,妻儿则难保长春。
67. 东方全见,妻儿则难保长春。
凡见甲、乙,及寅、卯、辰三会木,为一气秀气,虽然富贵,未免剋妻子之忧。
68. 西旺东衰,金盛则家翁不吉。
68. 西旺东衰,金盛则家翁不吉。
凡见庚金,及申、酉、戌三会金,主家翁不吉。
附注:凡庚金见申、酉、戌则家翁不吉也。庚申乃身旺也,又遇酉、戌金乡而旺之太过,日主庚金秋旺为白虎当权,旺金剋衰木,木为家翁(父亲),故言不吉宜矣。
69. 癸、壬、亥、子,工巧之人。
69. 癸、壬、亥、子,工巧之人。
凡见壬、癸、亥、子水也,主智,人多巧也。
附注:凡见癸亥、壬子水也,主为人性巧。水主智,命多有者,主人有智慧机巧。
70. 癸、甲、壬、金,为人狡佞。
70. 癸、甲、壬、金,为人狡佞。
壬癸,玄武也,甲主壁虎、蜥蜴,酉金太常也。命局癸、甲、壬,逢金,主人霸道,乃旺金生癸水,故狡佞也。
71. 月胎岁合,祖立他门。
71. 月胎岁合,祖立他门。
月胎,受胎之月,年为祖墓,即胎元与年柱有干合或支合者,则主祖上立他人门户也。
附注:如月胎与岁合者,祖上立他人门庭也。凡排八字,当排胎月方合此格,论之方见。
72. 岁日朝时,自身舍立。
72. 岁日朝时,自身舍立。
年干与日或时干,有干合者,如庚年干,乙日或时干,或丙年干,辛日或时干,主自身捨离本家,入赘或过继之人。
73. 合分内外,取于进退之方。
73. 合分内外,取于进退之方。
天干五合,分内合及外合。内合,以日干合他干者,如:己日干合甲年干为内合者,主进;日干除外之干合者,如:己时干合甲月干,谓外合,则主退。
74. 略见其强,足见夫妻之势。
74. 略见其强,足见夫妻之势。
男以财为妻,女以官为夫,观夫妻星坐下之地,以论运势,强弱。
附注:夫立于旺相之地,主夫强盛,若妻立于旺相之地,主妻强盛。 此言夫妻各恃其强。
75. 合逢四柱,后来妻再产儿郎。
75. 合逢四柱,后来妻再产儿郎。
凡四柱中,见天干两相合者,主后妻再产儿郎。
76. 隔合居中,妻子、财门须见破。
76. 隔合居中,妻子、财门须见破。
即两柱相合,中隔一柱他合,如丁日与壬年合,中隔戊月与癸时合,谓之隔合居中,主妻或财破散。
附注:年干与日干合,而月干与时干合,二干相合之间有一字隔开,应此,有离婚、别子之忧。
77. 造于偏地,见多而二姓三名。
77. 造于偏地,见多而二姓三名。
若合在无力之地,临破绝之乡也,例如:乙、庚合在丑、寅墓绝之地,又如:戊、癸合在亥、戌墓绝之地,主二姓三名之人,此乃合之不得力,主傍他人而立身之命。
78. 时、日暗投逢合,孤儿义女。
78. 时、日暗投逢合,孤儿义女。
日干为己身,时柱为子女,日干与时支藏干合,谓之时、日暗投逢合,如:癸日巳时,巳藏戊,为戊、癸合,馀如:辛巳,壬午,甲午,丁亥,戊子,仿此例,皆主孤儿义女。
79. 地刑所见,次母所生。
79. 地刑所见,次母所生。
次母者,地支申子辰人见戌,巳酉丑人见未,寅午戌人见辰,亥卯未人见丑,如犯两重者,主次母所生也。
80. 壬、丁会命败之乡,出于偏房外妾。
80. 壬、丁会命败之乡,出于偏房外妾。
壬为天后主妇人,丁为六合主男子,壬、丁相会,干名“私门”,主邪淫身不正之人也,如立于命败之乡,主出于偏房外妾所生。木败子,金败午,火败卯,水、土败酉,以纳音五行十二运为之,例如:丁卯与壬子,为火败与木败。
81. 干合身败,须信男女娼淫。
81. 干合身败,须信男女娼淫。
日干为己身,有合又遇败地,皆主男女娼淫,例如:乙巳日,遇庚午,为乙木败于巳,庚金败于午。
82. 身到旺乡有鬼者,自须贵显。
82. 身到旺乡有鬼者,自须贵显。
如:甲木到寅、卯之地,谓之旺乡,上带官鬼者,主荣贵显达。
83. 坎、离子、午、丙、壬重见,儿女双生。
83. 坎、离子、午、丙、壬重见,儿女双生。
子、午为阴阳之路,丙为长男,壬为长女,丙、丁到寅,火长生之地,见二三重者,主双生男,而壬、癸到申,水长生之地,见二三重者,主双生女。
84. 时与胎运月合,必须延月而生。
84. 时与胎运月合,必须延月而生。
胎者,受气也,生时与胎月合者,主延月生也,如胎元癸卯,时柱戊寅,戊、癸合。
85. 辛多旺相,老妇长年。
85. 辛多旺相,老妇长年。
六辛为太阴,而妇人临旺气者,定主阴人寿长也。
86. 金盛逢刑,非法亡没。
86. 金盛逢刑,非法亡没。
金临盛旺之乡,剋身者,主非横、杀伤亡殁也,如:甲日见庚,且庚临申、酉旺地,剋甲也。
87. 甲逢壬、癸,生于江水之中。
87. 甲逢壬、癸,生于江水之中。
如:甲生人逢壬、癸水,或坐申子辰三合水之地,主生于江水之地中,即水多木泛之象,主人湖海生涯。
88. 运泛他乡,孤木柱逢多水。
88. 运泛他乡,孤木柱逢多水。
木生人,逢二三重水在旺地,主漂泛。
89. 辛乾丙巽,术士医流。
89. 辛乾丙巽,术士医流。
戌、亥,为天门,乃天医,辰、巳为地户,乃地医,丙药医师,乾为天门,巽为地户,辛金为针,丙火为药,医卜卦命僧道之术。
90. 阳干,支有相刑,主人斜眼之疾。
90. 阳干,支有相刑,主人斜眼之疾。
阳干者,甲、丙、戊、庚、壬,其干支有刑剋者,主头面眼目疾。
91. 旺中戊、己,儿孙后代为官。
91. 旺中戊、己,儿孙后代为官。
戊、己土旺在辰、戌、丑、未盛旺之乡,主儿孙为乡里之官。
92. 太乙与神后休囚,阴谋争讼。
92. 太乙与神后休囚,阴谋争讼。
太乙,巳也,神后,子也,子主阴淫,巳主争讼,如命中巳、子全,犯休囚者,主阴谋争讼。
93. 五阳前建,定出清官。
93. 五阳前建,定出清官。
甲、乙、丙、丁、戊,为前五阳,在建阳之地,上临官禄,主门出清显官人。
94. 五阴后逢犯刑空,盗贼非横。
94. 五阴后逢犯刑空,盗贼非横。
己、庚、辛、壬、癸,为后五阴,如犯空亡,刑害,主是非横事之灾也。
95. 相冲壬戌,丙戌居墓者凶。
95. 相冲壬戌,丙戌居墓者凶。
壬戌上见墓,丙辰,丙戌,戊辰,戊戌,为凶。
96. 辰多而斗讼官嗔。
96. 辰多而斗讼官嗔。
辰为天罗,命局多见者,主好斗讼。
97. 戌见而凶顽小辈。
97. 戌见而凶顽小辈。
戌为地网,命局多见者,主虚诈小人。
98. 旬中六甲,多主尊崇。
98. 旬中六甲,多主尊崇。
六甲旬中生人,又得六甲,主人尊重,若再有气,主建官星之地,尊荣者,如:甲子旬中,又见甲子是也。
99. 天罡如逢日、时,散失人口。
99. 天罡如逢日、时,散失人口。
木尽为天罡,六癸是也,日、时癸酉,癸未,癸巳,癸卯,癸丑,癸亥逢之,主散失人口。
100. 木逢金盛,配递儿郎。
100. 木逢金盛,配递儿郎。
若木人逢金盛旺来剋者,则主儿女配递他乡,而不得力,如子女宫有此者,则更验。
101. 金、木安土,门中耗散。
101. 金、木安土,门中耗散。
卯、酉为门户,凡卯、酉上见戊、己土,为隔间之病,谓门不通,有黤散焉。
102. 五行太过,复为怯败之根宗。
102. 五行太过,复为怯败之根宗。
命中五行求其中和,平衡,太过与不及,均属不美。
103. 三命建元,推详强弱之正道。
103. 三命建元,推详强弱之正道。
凡命要均平,不可太过不及,升降之气,不要衰旺,故曰:元有本也,正道也,各得其正也。
104. 八方之卦,能推阴女盛衰。
104. 八方之卦,能推阴女盛衰。
八卦推妇女之象,乾者,阳也,主父,公。坤者,阴也,主母,姑。根,小男。震,长男。坎,中男。巽,长女。兑,小女。离,中女。凡女命在死绝无气之地,定为如常人家女也,若在三合,支合,干合,或壬、癸,亥、子水,及生旺之地,则为淫贱之女,因其水多也。
105. 明路九宫,更辨阳男得失。
105. 明路九宫,更辨阳男得失。
九宫者,坎一,坤二,震三,巽四,中五,乾六,兑七,根八,离九等是也,将四时上下之类,若合多少起,便从所得之宫起之:一吉,二宜,三生,四杀,五鬼,六害,七伤,八难,九厄。
106. 人逢建破,妨害尊卑。
106. 人逢建破,妨害尊卑。
凡人之命,犯月破,月建冲者,主妨尊卑。
107. 癸巳与乙卯、庚申、戌亥,九流之士。
107. 癸巳与乙卯、庚申、戌亥,九流之士。
癸巳暗合戊,乙卯旺木,庚申旺金,木被金剋,又庚申,白虎守道,戌、亥,天门之象,主九流之人也。
108. 各推前五,祖宗连后代皆知。
108. 各推前五,祖宗连后代皆知。
年为祖,月为父母,日为妻,时为子息,年前五位知祖,月后五位,知父母门户,日前五位,知己身妻妾,时后五位知子孙,各推年、月、日、时支,前五位互相推之,则知父母,兄弟,妻妾,子孙,而其临生旺衰死之地,高下而己。
109. 丙、丁多或到深山,阳孤阴乱。
109. 丙、丁多或到深山,阳孤阴乱。
寅乃根宫,根为山,寅为丙长生,又主火,为阳孤,寅山火多,即命局丙、丁火,或内丁坐寅,主门户出阳人孤,阴人乱。
110. 己、庚同会,女子聘婷。
110. 己、庚同会,女子聘婷。
女命,己、庚在旺相,如:庚日巳时,或己日庚时,辛月生,主出秀丽聘婷之女。
111. 乙、庚旺相之乡,男子和明进显。
111. 乙、庚旺相之乡,男子和明进显。
庚主刚坚,男生之有显,乙、庚合金,坐旺相之乡,主男有和明进显。
112. 空中有合,门生虚道闲人。
112. 空中有合,门生虚道闲人。
命局干合,支合,上带空亡者,主门生虚道闲人。
113. 丁巳与丁卯,更生门内,官人进纳。
113. 丁巳与丁卯,更生门内,官人进纳。
丁与壬,为德合,故有丁巳与丁卯,丁亥,各主旺者,主门户出进纳官人也。
114. 土居四季见全,而多有田林。
114. 土居四季见全,而多有田林。
土多生万物也,辰、戌、丑、未上见己土者,生旺之气,而有田园。
115. 四柱五行,定于内外。
115. 四柱五行,定于内外。
子、午、卯、酉,定四方也,卯、辰、巳以东为内,以西为外,酉、戌、亥以西为内,以东为外,午、未、申以南为内,以北为外,子、丑、寅以北为内,以南为外也。
116. 命之前后,阳前阴后五辰,定见家宅祸福。
116. 命之前后,阳前阴后五辰,定见家宅祸福。
阳命前五辰为宅,后五辰为墓,阴命前五辰为墓,后五辰为宅,如:甲子阳命人,前五辰乃(巳),为宅。后五辰乃(未),为墓。若大小二运,太岁到此二位论生剋门户,有何灾福而言之。
117. 生逢兄弟不相亲,终见交争。
117. 生逢兄弟不相亲,终见交争。
比劫为兄弟,如:甲见乙为败财,乙见甲为劫财,即阳日干同行阴干为顺,如:甲见乙,丙见丁,戊见己,庚见辛,壬见癸等为败财,阴日干见同行阳干为逆,如:乙见丙,丁见戊,己见庚,辛见壬,癸见甲等为劫财,若内战併刑剋,终见交争,败财主兄弟交争,命局有财多者,不惧。
118. 父子、夫妇、亲外,皆同前法。
119. 视于日、时,识辨子、妻。
118. 父子、夫妇、亲外,皆同前法。
119. 视于日、时,识辨子、妻。
日支为妻,时干为子,时支为女。
120. 观其胎月,推于父母。
120. 观其胎月,推于父母。
受胎之月,为父母宫,胎月之上,推其父母。
121. 巽离旺相,丙、丁俱全,足见高门。
121. 巽离旺相,丙、丁俱全,足见高门。
巽,巳也。离,午也。丙、丁火在巳、午之上,为丙禄在巳,丁禄在午,临禄地旺相,足见高门。
122. 壬、癸、庚、辛,土、木同法,亦当贵显。
122. 壬、癸、庚、辛,土、木同法,亦当贵显。
馀如壬、癸居亥、子,庚、辛居申、酉,戊、己居巳、午,甲、乙居寅、卯,当为旺相建禄之地,亦主贵显。
123. 刑冲破害戊、辛多,定出军人。
123. 刑冲破害戊、辛多,定出军人。
戊乃辛金之母,金为日虎,旺相也,戊、辛人,犯刑冲破害,主为军人,金主武,戊寅日、辛酉时,或戊申日、辛巳时。
124. 从魁与亥、木,丁、辛遇太常,酒家利路。
124. 从魁与亥、木,丁、辛遇太常,酒家利路。
酉从魁酒神,亥登明浆神,巳太乙主酒家,未小吉,太常主酒食,未、亥、巳见辛、丁者,主酒家利路。
125. 亥逢金盛,瘫痪长生。
125. 亥逢金盛,瘫痪长生。
亥为甲木之长生,逢庚、辛、申、酉,盛旺之金来剋,主瘫痪之疾。
126. 水立金中,门生阴病。
126. 水立金中,门生阴病。
凡壬、癸水居申、酉金之上,或庚、辛居亥、子水上,或合巳酉丑金上,或居乙、庚合金之乡,金又生水,主门生阴病。
127. 太冲辛、乙无气,而道士抽簪。
127. 太冲辛、乙无气,而道士抽簪。
卯、酉上见辛、乙相剋,或临无气之地,卯、酉乃日月之门户,又主阴私,而道士抽簪也。
128. 从魁辛、乙相加,主还俗和尚。
128. 从魁辛、乙相加,主还俗和尚。
乙酉见辛卯,辛酉见乙卯,乙沙门,为辛舍,主和尚还俗也。
129. 辛亥来卯上,定生唇缺之人。
129. 辛亥来卯上,定生唇缺之人。
辛亥生人,有乙卯木日时,谓辛金剋乙木,乙卯木也,主头面之疾,遭剋缺唇也,辛卯日时有者,是也。
130. 酉上逢丁,后须绝嗣。
130. 酉上逢丁,后须绝嗣。
酉为门户,主后嗣,酉为兑,丁火剋之,主绝后嗣。
131. 戊、己如生四柱,未、申中三、四同行,必主甘香肥寿。
131. 戊、己如生四柱,未、申中三、四同行,必主甘香肥寿。
土主丰肥,又遇长生旺相,主肥寿,戊、己土为重厚之物,如到未、申长生之地,逢建旺,主有寿也。
132. 庚、辛向无火之乡,出不义军人孤女。
132. 庚、辛向无火之乡,出不义军人孤女。
金主义,若无火制,则不成器,主人不义,庚、辛局中上不见丙、丁,或下不见巳、午火剋,主出不仁不义之军人孤女。
133. 有气逢官,定为显赫。
133. 有气逢官,定为显赫。
如:甲、乙木在有气之地,逢庚、辛金剋为官星,定主显赫。
134. 十干五行,见同上法。
134. 十干五行,见同上法。
馀之天干在有气之地,逢官剋也是。
135. 癸、壬旺中,必须流落。
135. 癸、壬旺中,必须流落。
土为堤防,水无土,主人流落,水多在旺地,多主飘蓬,主性不定而流落也。
136. 盛则太过,小则不及。
137. 四清本主俱全,而文武两升。
136. 盛则太过,小则不及。
137. 四清本主俱全,而文武两升。
寅、申、巳、亥,为五行之四长生,干旺清,主文。支旺清,主武。
138. 四仲见之有旺,则门中生贵。
138. 四仲见之有旺,则门中生贵。
子、午、卯、酉,乃五行旺地,木旺于卯,火旺于午,金旺于申,水、土旺于子,阳干清,阴支浊,则主门中生贵子。
139. 季中全犯有气,而库藏之官。
139. 季中全犯有气,而库藏之官。
辰、戌、丑、未,乃五行库印之乡,上见有气者,而为库藏之官。
140. 我去刑辰,必主兵法之任。
140. 我去刑辰,必主兵法之任。
日支刑年、月、时支,兵刑之任,年、月、时支刑日支,则主犯兵刑厄。
141. 乙、庚旺相,方外声名,
141. 乙、庚旺相,方外声名,
金主声,乙、庚合金,若临旺相之地,而四方之外,有名声。
142. 戊、癸炎轮,多生礼德。
142. 戊、癸炎轮,多生礼德。
火主礼,戊、癸合火,若在旺相之地,多有礼德。
143. 丙、辛真化,水盛阴淫。
143. 丙、辛真化,水盛阴淫。
水主智,丙、辛合化水,在旺相之地,多智阴淫之象。
144. 甲、己同交,交之有信。
144. 甲、己同交,交之有信。
土主信,甲、己合化土,在旺相之地,主有信行。
145. 丁、壬化木,旺多仁义。
145. 丁、壬化木,旺多仁义。
木主仁,丁、壬合化木,在旺相之地,主有仁义。
146. 诸卦吉凶,视于远近。
147. 木中有土,鬼怪当闻。
146. 诸卦吉凶,视于远近。
147. 木中有土,鬼怪当闻。
木中有土,戊寅、己卯是也,或先见木,后见土,甲辰,甲戌,乙丑,乙未,主有惊恐怪异。
148. 金上安仁,门中虚耗。
148. 金上安仁,门中虚耗。
仁者,木也。金上安仁,如:庚寅,辛卯,或甲申,乙酉之类也,主门中虚耗。
149. 火加金位,孤独贫穷。
149. 火加金位,孤独贫穷。
火命人,丙、丁者,到申、酉之位,主孤独贫穷。
150. 炎到水乡,女人瘫痪。
150. 炎到水乡,女人瘫痪。
火到亥、子、丑之位,主女人有瘫痪之疾。
151. 巽、离同住乾宫,世出冷劳男子。
151. 巽、离同住乾宫,世出冷劳男子。
丙午,丁巳到戌、亥之地,则主男子患冷劳之疾,盖巳、亥为天冲地击,丙、丁临旺盛之乡。
152. 丙、壬同居震位,阴阳淫乱之宫。
152. 丙、壬同居震位,阴阳淫乱之宫。
丙、壬生人,遇卯时,谓之人私门,丙,长男也。壬,长女也。卯上谓之私门,凡命中见之,则男女不正也。
153. 木人烟中,疾为下小。
153. 木人烟中,疾为下小。
甲、乙木到巳、午火乡,谓之木人烟中,主为下小之人。
154. 旺相休囚,问于进退。
155. 壬来朝甲有官贵,中女须荣。
154. 旺相休囚,问于进退。
155. 壬来朝甲有官贵,中女须荣。
甲生人,壬为印星,上逢官星,主荣贵,子为中女,子亦为壬之帝旺,主荣贵。
156. 胎月朝时建旺,则祖先富贵。
156. 胎月朝时建旺,则祖先富贵。
胎月俱来朝生时,又临建旺之乡,则祖宗富贵。
157. 三交四聚,因官而借出其名。
157. 三交四聚,因官而借出其名。
年朝月,月朝日,日朝时,互官乡禄马朝拱,自有贵人接引成名,四柱有官禄交驰,贵人接引者,主大贵。
158. 带刑全申、巳、寅,定有官刑嗔讼。
158. 带刑全申、巳、寅,定有官刑嗔讼。
寅为功曹,文章书曹吏,巳为太乙,主官讼,申为白虎,主刑,如申、巳、寅全,则主有官刑讼。
159. 自刑重见,自死自凶。
159. 自刑重见,自死自凶。
辰、午、酉、亥,为自刑。若更内战剋,临死地,凶也。
160. 子、卯相刑,门无礼德。
160. 子、卯相刑,门无礼德。
卯为三元之户,子为水神之元,命见子、卯相刑,主无礼德之人。
161. 丑逢戌、未犯支刑,肢病难痊。
161. 丑逢戌、未犯支刑,肢病难痊。
丑为金墓,戌为火墓,未为木墓,命见丑、戌、未地支三刑,各持墓之毒元有伤,主四肢之病难痊。
162. 辰、卯相加,必有狱刑腰脚之灾。
162. 辰、卯相加,必有狱刑腰脚之灾。
辰为天罡,主狱事,卯为太冲,主私门,卯木剋辰土,必有狱刑,腰脚之病。
163. 寅来加巳子孙忧,劳热烧身。
163. 寅来加巳子孙忧,劳热烧身。
寅木,巳火,谓木人火家之象,寅为阳火长生,剋阳金长生巳,命逢寅、巳,主子孙有痨病,发热也,或有火烧身之病,乃寅刑巳也。
164. 巳立功曹,必见两官所失。
164. 巳立功曹,必见两官所失。
乙巳,十二辰中,太乙为尊,被功曹所刑,有犯上之过,有所失也。
165. 午逢丑位,久病内气之灾。
165. 午逢丑位,久病内气之灾。
午为旺火也,丑乃金墓也,丑、午相害,故旺火剋墓中之金,主久病由内气之灾。
166. 丑人炎阳,必有四肢深厄。
166. 丑人炎阳,必有四肢深厄。
丑乃金墓也,炎阳,火也,火剋金,如:辛丑见丙午火,主四肢深厄。
167. 子临井宿,须生脾胃之灾。
167. 子临井宿,须生脾胃之灾。
未,乃井宿,子、未相害,子旺水临未土,主有脾胃之疾。
168. 未到子乡,定见尊凶妇厄。
168. 未到子乡,定见尊凶妇厄。
未,小吉也,子,神后也,主妇人及尊人须有厄也。
169. 亥、申二势争强,不尔道路散失。
169. 亥、申二势争强,不尔道路散失。
亥、申相害,亥,阴贼,申,传送,主争竞,道路散失之象。
170. 建逢戌、酉剋战,鬼贼门病终忧。
170. 建逢戌、酉剋战,鬼贼门病终忧。
酉为门户,逢戌火之墓,而剋旺金,主门房有鬼贼,小人相害也。
171. 旺中有卦本全,而出自清名。
171. 旺中有卦本全,而出自清名。
如亥、卯、未生春,巳、酉、丑生秋,寅、午、戌生夏,申、子、辰生冬,土生于辰、戌、丑、未也,五行各得其局者,谓各有本卦全者,有气旺相,乃富贵之人,清名而出也。
172. 五卦颇同,文武两班自显。
172. 五卦颇同,文武两班自显。
水木,主文,金火土,主武,如各得本卦,主贵显,如木人,得亥、卯、未,或寅、卯木。
173. 分三辨五,旺相两名,死囚休废,为卑贱也。
173. 分三辨五,旺相两名,死囚休废,为卑贱也。
分三主,辨五行,论旺相富贵,死囚休,为卑贱也。
174. 子来合丑,宫观闲人。
174. 子来合丑,宫观闲人。
子、丑相合也,子为华释之宫,丑为云室之人,子人合丑为逆,为宫观闲人。
175. 丑到子乡,复为贞吉。
175. 丑到子乡,复为贞吉。
丑人合子,顺也,为贞吉。
176. 亥朝寅位,滋养外人。
176. 亥朝寅位,滋养外人。
亥为木之长生,寅为火之长生,木生火,寅、亥合,又亥藏壬水,滋甲木,但亥人合寅马逆,故滋养外人。
177. 寅人天宫,显然之兆。
177. 寅人天宫,显然之兆。
亥为天宫,寅人就亥水滋长之兆,寅人合亥,顺也。
178. 天魁到卯,破败田土。
178. 天魁到卯,破败田土。
天魁为戌也,藏辛金,剋卯藏乙木,主破败田土,故戌合卯为逆。
179. 木入天魁,复为吉兆。
179. 木入天魁,复为吉兆。
卯合戌,为顺,主吉。
180. 酉朝罡上,金、土两合。
180. 酉朝罡上,金、土两合。
酉金合辰土,相合为金。
181. 罡到金中,和中有讼。
181. 罡到金中,和中有讼。
天罡,辰也,金,指酉也,辰中有乙木,酉中有辛金,辛金剋乙木,故辰、酉先和而后讼。
182. 巳刑传送,道路长行。
182. 巳刑传送,道路长行。
申,传送,为道路,巳刑申,则主道路长行也。
183. 申到巳中,行人返复。
183. 申到巳中,行人返复。
申,金也,巳,火也,申合巳,逆也,故于人返复。
184. 未午合分得失,未吉午凶。细观阴阳、居分得失。
184. 未午合分得失,未吉午凶。细观阴阳、居分得失。
未逢午,则吉,乃土逢火生也,午逢未,则凶,乃午火见未土,而晦滞。
185. 全逢下剋,四亲孤,尤忌二尊。
185. 全逢下剋,四亲孤,尤忌二尊。
支剋干,谓下剋,如:甲申,戊寅,若四柱均俱下剋上,主父母、兄弟、妻、子孤暌,尤忌父母。
186. 复剋于上,多常退阴人小口。
186. 复剋于上,多常退阴人小口。
干剋支,如:庚寅,丙申,若四柱均俱上剋下,主常退阴人小口。
187. 三来剋下,官嗔。
187. 三来剋下,官嗔。
若四柱中有三干剋支者,主官中嗔讼。
188. 三制上时,鬼贼。
188. 三制上时,鬼贼。
若四柱中有三支剋干者,主有鬼贼之害。
189. 二上二下同类,则虑妻财之变。
189. 二上二下同类,则虑妻财之变。
若四柱有二干剋支,二支剋上,互相交剋者,则尤妻财也。
190. 一剋论于胜负,尤分彼我之情。
190. 一剋论于胜负,尤分彼我之情。
以日干为我,日支为彼,我剋彼,则吉,彼剋我,则凶。
191. 四时明辨,吉凶灾福自然明矣。
191. 四时明辨,吉凶灾福自然明矣。
四时者,春甲乙,夏丙丁,秋庚辛,冬壬癸,辨其生旺休囚,则明其祸福矣。
192. 干要天分,支言十二周还。
192. 干要天分,支言十二周还。
天分十干者,甲夷,乙齐,丙楚,丁蛮,戊韩,己魏,庚秦,辛冉赵,壬燕,癸狄,寅燕,卯宋,辰郑,己楚,午周,未秦,申晋,西赵,戌鲁,亥卫,子齐,丑吴。
193. 地理山冈,足见清浊之用。
193. 地理山冈,足见清浊之用。
子、寅、辰、午、申、戌为阳为山冈,丑、卯、巳、未、亥为阴为地理,阳支清,阴支浊。
194. 大小凶衰,四神吉者,更兼蒿里。
194. 大小凶衰,四神吉者,更兼蒿里。
四神吉者,乃甲丙庚壬,蒿里者,乃墓神,辰、戌、丑、未也。
附注:位在山东泰山南面的山名,古说人死魂魄归于蒿里。
195. 上推日月山河,中见人之内外。
195. 上推日月山河,中见人之内外。
甲主日,乙主月,丙主天上,丁主地下,戊主山,己主城,庚主国,辛主人,壬主水河,癸主海。
196. 循环八卦之内,总推真详五行。
197. 干上十神,言其面色。
196. 循环八卦之内,总推真详五行。
197. 干上十神,言其面色。
甲青,乙碧,丙赤,丁紫,戊黄,己红,庚白,辛淡白,壬黑,癸绿。详日、时之上,言其面色也。
198. 地支神见,身貌俱详。
198. 地支神见,身貌俱详。
支神生旺为大,休囚为小,卯、酉为瘦,子、午为雄,
199. 干伤头面之灾,支损者四肢为患。
199. 干伤头面之灾,支损者四肢为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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