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到“买一赠一”,有朋友可能会认为有时候要交税,有时候不交税。到底什么时候交,什么时候不交,各主要税种的处理是怎样的?我们理清业务实质,问题就迎刃而解了。“买一赠一”是指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而“随机赠送”是指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两者的区别在于赠品是否能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一一对应,购买商品或服务中得到叫“买一赠一”,偶然得到的称为“随机赠送”。理清了易混概念之后,我们来进行税务处理,以物业公司为例。例1:某小区预交一年物管费2000元,送价值50元的植物油一桶。解析:交物管费送植物油是一种组合销售商品的方式,属于“买一赠一”,实质是销售而不属于捐赠。不视同销售。按实际收取的物管费,按照物业管理的适用税率6%计算缴纳增值税。不视同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共收取了2000元,确认物管费收入1950元,植物油收入50元。
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注:案例1属于这种情形)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注意比较: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属于偶然所得)
例2:端午节某小区举办抽奖活动,抽中的业主可免费获得粽子礼盒一件。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物业公司在交物业费以外单独无偿提供的货物,增值税应视同销售,按粽子的适用税率13%来确认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物业公司在端午节活动中无偿向业主赠送粽子,企业所得税应确认视同销售货物。根据《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前款所称礼品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计算。(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因此物业公司在端午节活动中向业主赠送粽子应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以上举的两个例子,案例一是“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案例二是“随机赠送”要视同销售。那么“买一赠一”是否一定不视同销售了呢?不完全是!买一赠一不视同销售需要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按照国税函〔2010〕56号文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为什么做这样的规定?因为赠品和主商品在同一张发票注明,就可以证明随货赠送的商品实为有偿销售,其销售价格隐含在销售商品总售价中,可视为捆绑销售或者实物折扣,也是为了防止纯粹的“无偿赠送”混入“买一赠一”之类的有偿赠送,从而逃避缴纳税款。
思考:物业公司举办老带新活动,老业主介绍新业主买房,新老业主各免半年物业费,请写出该项业务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