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解小微新政后差额征税的会计处理和申报表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改变了过去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如何理解这一新政,我们来看个例子。
案例:某中学将校园内园林绿化工程发包给本市乙建筑公司,工程造价500000元。乙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纳税,把其中的300000元建筑劳务分包给本市的丙公司。2019年1季度,乙公司收到该中学支付的工程款500000元,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金额485436.90元,税额为14563.10元,取得丙建筑劳务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价税合计300000元。假设乙公司2019年1季度无其他应税行为发生。
一、会计处理
(一)乙公司办理结算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500000
贷:工程结算 485436.9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4563.10
(二)发生分包成本费用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300000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00000
(三)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737.86
贷:工程施工 8737.86
(四)申报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5825.24
贷:其他收益 5825.24
解析: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根据4号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季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第十一条规定:“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微企业,减免的增值税应计入“其他收益”科目核算。
二、申报表的填写
(一)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二)填写主表
根据4号公告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