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洪水“冲走”的房子,房贷“会取消”吗?内行人这样说
2021年7月中下旬,一场突如其来的洪水,牵动着很多人的心。河南省遭遇了历史上比较罕见的“极端天气”情况,在短短的几个小时内,骤雨不停。有专家测算指出,这一次的强降雨量,是以往年降雨量的40%-50%,力度可想而知。受到大雨的影响,河南省多个城市出现了内涝、大洪水的情况,人被冲走、家庭物资也被水浸泡。
数据显示,本次的洪水波及面很广,受灾群众达到了380万余人。在车辆被毁、家庭财物被泡坏之外,还出现了洪水把房子冲垮的情况。根据楚天都市报的报道,7月20日,巩义一栋7层高的小楼房,经过洪水的不断浸泡和冲刮,最终轰然倒下;除此之外,在荥阳也出现了房子倒掉的情况,一个三层高的楼房被水冲垮了。值得庆幸的是,这些倒掉的房子居住的所有人员,在之前就已经全部安全撤离,没有带来任何人生伤害。
一个新问题来了:被洪水“冲走”的房子,房贷“会取消”吗?内行人这样说!
站在常人的立场认为:房子都没了,拿什么去还按揭贷款,所以剩下的房贷应该取消才行。大洪水是自然灾害,非人为可以预见得到的情况。所以根据常理而言,洪水刮走的房子,本身就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损失,那么银行贷款自然就不用还了,这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指闻君看到网上有这么2种“合理”的说法:
第一个看法:抵押期间的抵押物消失了,抵押保管人应该给资产所有人补偿。
自己的房子价值120万元,按揭贷款80万元,房子被评估为100万元作为抵押物放在银行。房子在自然不可抵抗的力量面前,凭空消失了、倒塌了。那么个人就损失掉了价值120万元的资产,而这份资产是抵押给银行的贷款抵押物,在房贷尚未偿还清楚之前,抵押物属于银行保管的,所以这套房子银行有合理保管的义务,现在房子不见了,那么资产的抵押保管人给资产的所有人带来了损失。故而银行的剩余房贷不仅不应该偿还,而且银行还需要对购房者给予100万元的抵押等值补偿。
第二个看法:房子被洪水“冲走”了,按揭贷款双方的合同自动终止,权利义务就此结束。
房子120万元没有了,那么购房者的直接损失就高达120万元,这种情况下,如果购房者还需要继续向银行偿还房贷月供,就显得不合情理,所以应该当即停止房贷的偿还。而至于银行发放贷款的80万元损失,则应该银行自行承担。
这位网友说到,银行对外发放贷款,也是出于投资的目的、本质上是为了赚取利润,但我们都知道,投资有风险,天底下就没有100%不会出现风险的生意。所以对于自然不可抗力下导致的贷款购置的房产消失,银行这笔贷款可以自动取消。
那么,上述的2个建议,具有可行性、符合市场规则吗?答案显示是否定的,在“住房贷款”的办理过程中,银行早有准备!详细内容在《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等一系列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中,已经有着明确的界定。有这么一条规定,咱们有必要先看看(括号内,为笔者的白话文解释):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这里所描述的乙方,是指购房贷款人)的过错或其他原因(购房者的过错导致的,肯定需要自行承担,其他原因就很宽泛了,自然原因也在其中,总之不会归结到银行的)造成抵押价值(抵押价值是指房子抵押的评估价值)减少,乙方应在30天内向甲方(就是给购房者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否则甲方(在《抵押合同》中界定的甲方,是指银行)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
指闻君梳理一下,上述合同中的这段话,主要包括了3个方面的内容:
1、不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抵押物减少,那都是归责任到购房者身上。
2、如果抵押物价值减少了,那么购房者需要在30天内提供其他的抵押物,用以弥补抵押物减少的价值额。
3、购房人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完成抵押价值减少的弥补,那么贷款银行就可以提前宣布贷款到期,要求买房人一次性偿债。
那么,被洪水冲走了的房产,属于什么情形呢?估计大家都知道了:属于贷款期间,购房者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形,所以依据约定,需要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可以补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新抵押物,不然的话。贷款机构就可以提前告知购房者:合同到期,全部偿还剩余房贷。
不过,虽然自然情况是不可控制的,但是人总是有情感的,也不可能在购房者一方面资产损失的情况下,还要提前催收,这显然不合人情味儿。对于这些问题,从历史上的多次经验中,咱们就可以得到妥善的处理答案。
例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中,就出现了大面积的房屋损毁的情形,对此,国家专门出了规定,已经发放的贷款,灾后如不能及时偿还的,可延期6个月,在这6个月延期时间内,贷款不罚息、不计入违规征信记录,不催款等。与此同时,已经损失的房子,还被集体原址重建,重新“归还”了购房者原本应有的房子。
所以说,房子消失了也没关系,可以把心放在肚子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