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案件制作讯问笔录的全面性原则

摘要:由于受贿犯罪具有隐蔽性,讯问笔录往往是办理此类案件的核心证据。为了让讯问笔录具有充分的证明力,检察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应当将全面性树立为笔录制作的原则进行贯彻,从而确保笔录的合法、真实,使讯问笔录能够经得起法庭质证的考验。

  关键词:受贿案件;讯问笔录;全面性原则;合法性

  受贿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的特点,因而常被反贪侦察员戏称为“四知”犯罪(天知、地知、行贿人知、受贿人知)。实践中,由于侦察人员在查办受贿案件时往往难以搜集到能直接证明犯罪事实的客观性证据,使得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成为认定受贿犯罪的“证据之王”。在此背景下,如何提高讯问笔录的制作质量,确保其在法庭审理中能够经得起辩护人的质证,这是摆在所有受贿案件办案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应将“全面性”树立为讯问笔录制作的原则,并将该原则贯彻于讯问笔录制作的始终,如此,才是提高讯问笔录质量的关键。

  一、 何为讯问笔录的全面性原则

  笔者认为,讯问笔录的全面性原则包含“两个再现”的要求。其一,指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应当保证笔录制作与讯问同步进行,全面记录审讯人员及嫌疑人之间的“斗智斗勇”,使笔录成为审讯过程的再现。其二,指在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时,应当全面记录嫌疑人所供述的犯罪行为的细节,使笔录成为嫌疑人犯罪过程的再现。

  二、 制作讯问笔录坚持全面性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全面性原则是讯问笔录合法性的保障

  讯问笔录作为受贿案件的关键证据,其首先要具备合法性。如何确保其合法性?除了讯问不得以暴力、胁迫等违法方式进行外,讯问笔录的内容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及《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内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上述规定实际上是将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作为判断讯问笔录是否合法的标尺。只有讯问笔录的内容能够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一致或意思相符,才能够确保笔录作为证据的合法性。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笔录与讯问录像内容不符的情况。最典型的,就在于讯问笔录的内容大大少于讯问录像的内容。许多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在制作讯问笔录时,习惯于不突破口供则不记录,或只记录嫌疑人认罪或不认罪结果,不记录审讯过程的做法。这就使得讯问笔录的内容相对于较长的讯问时间来说过于简短,明显没有反映出讯问的全过程。实际上,受贿犯罪的审讯突破工作,是一个在相对较长时间的与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审讯人员会有大量的说服、教育、批评工作,而犯罪嫌疑人也会出现沉默、辩解、情绪崩溃、认罪坦白等一系列反应。笔者认为,上述审讯人员及犯罪嫌疑人在审讯过程中的表现,应当成为讯问笔录中的内容。同时,根据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讯问过程中应保障嫌疑人的饮食、休息。对嫌疑人该部分权利的保障情况,也应当成为讯问笔录记录的重点内容之一。只有确保记录内容的全面性,这样才能使讯问笔录反映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一致或意思相符,体现讯问笔录的合法性。

  (二)坚持全面性原则是讯问笔录真实性的保障

  受贿罪的认定主要依赖于口供,而现实中又常常存在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翻供的情况。嫌疑人翻供常见的说辞主要有:“我提出辩解审讯人员不听不记录”、“我是被逼认罪”、“我的有罪供述都是瞎编的”等。为了让公诉人或法官在嫌疑人翻供的情况下仍然采信其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侦察人员在审侦察阶段制作讯问笔录时,就应秉持全面性的原则进行记录。具体应通过两方面进行:第一,要通过全面记录嫌疑人的供述过程来提高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通过记录侦察人员对嫌疑人的教育、感化、训斥情况,同时记录下嫌疑人在此期间的情绪变化,能向法官展示嫌疑人从无到有的供述过程;通过记录嫌疑人在接受审讯期间的无理辩解,侦察人员对嫌疑人前后矛盾辩解的有力驳斥,使得嫌疑人类似的辩解不再具有存在的空间。第二,要通过全面记录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要素来提高其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对于嫌疑人所作的有罪供述,应当详细记录犯罪细节。包括受贿时的时间、地点、事由,受贿的形式是现金还是贵重物品、受贿时有无说话、受贿物品的包装如何、赃物的去向等关键细节。通过让嫌疑人反复详述犯罪细节,并进行多次记录,尤其是在嫌疑人供述的细节得到行贿人证言的印证后,能够有力推动法官对嫌疑人有罪供述的采信。

  (三)坚持全面性原则能促进核证工作的开展

  对受贿犯罪的侦办,往往是由供到证。即先由受贿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受贿对象及受贿数额等情节,侦查人员再依据受贿人的供述寻找行贿人进行印证。出于感情或利益因素,也由于行贿人对侦查人员未必掌握自己行贿的细节的侥幸心理。许多行贿人对侦查人员的核证工作并不支持,在嫌疑人供述的情况下,仍会以“他乱咬人”、“他记错了”等借口,否认自己给嫌疑人行贿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嫌疑人关于受贿的细节有所记录,并通过技巧性地展示嫌疑人供述的细节,往往能给行贿人以较大心理冲击,从而使行贿人配合调查工作。如笔者在侦办一起案件中遇到的:据嫌疑人甲供述,自己与行贿人乙打网球时,在网球场,收受了行贿人乙的5000美金贿赂。笔者与同事在找乙核证的过程中,乙在起初仍然心存侥幸,以“甲是不是记错了”、“那么多年了,甲不可能记住我的”等语言进行搪塞。笔者于是突然对乙说,“看你的手臂很粗壮,应该经常运动吧?应该是网球爱好者吧,甲的网球打得也不错,也挺喜欢和你一起打”由于笔者抛出了“打网球”这一具备一定私密性的犯罪现场重要细节,乙瞬间就明白自己确实已被甲“出卖”,于是很快就交代了自己给甲行贿5000元美金的事实。

  三、 如何在制作讯问笔录时贯彻全面性原则

  (一)事前准备,胸有成竹

  在实践中,讯问犯罪嫌疑人通常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的侦察人员

  共同完成。其中,经验较为丰富的侦察人员往往担任“主审”,负责审讯节奏和审讯方向的掌控。而另一名相对年轻的侦察人员则主要负责配合主审人员的讯问以及进行笔录的制作。对于负责记录的侦察人员来说,其同时承担着配合主审开展审讯攻势和及时记录讯问笔录的双重任务。为了确保能够在配合审讯的过程中同时做好记录工作,负责记录的侦查人员必须提前做好功课:包括熟悉案情、掌握嫌疑人基本情况等。此外,负责记录的侦察人员还应当与主审人员事先做好充分沟通,了解主审人员的审讯思路、策略。否则就会出现主审人员与嫌疑人就某一关键问题进行交锋,而记录人员却茫然不知所措、白白延误战机的情况。如笔者承办的一起某路灯所所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路灯供应商贿赂的案件。在审讯突破嫌疑人的过程中,审讯双方语速都很快,且用到多个招投标专用术语,而配合笔者进行讯问的年轻侦察员由于没有提前熟悉案件材料,对于嫌疑人负责的招投标项目不了解,因此在该内容上始终无法进行记录。最终只能讯问结束后由笔者自己补充记录该部分的内容。

  (二)繁简得当,适度概括

  笔录制作的全面性原则,要求记录人员在注重还原审讯过程的同时,还要掌握繁简得当的记录方法。对于侦查人员为了击溃嫌疑人的心理防线所做的思想工作,可以进行概括性记录。比如,审讯人员为了感化嫌疑人,唤醒嫌疑人内心良知,往往会和嫌疑人谈谈父母、妻子、儿女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的对话,记录人员则没有必要详细记录,只需要简要地记录为“从亲情角度进行思想教育……”即可。另一方面,对于嫌疑人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要忠于嫌疑人表述的原意,在保证语言逻辑的前提下,尽量用嫌疑人自己的话来进行记录,切忌使用过多的“法言法语”进行过度概括。很多侦查人员在制作笔录时,习惯用大段的文字来记录嫌疑人对于自己犯罪事实的供述。表面上看起来这样的供述逻辑清晰,语义连贯。实则与实际讯问情况不符。因为很难想象,一个犯罪嫌疑人会在第一次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时,冷静沉着地用大量书面语言及大段连贯的句子来表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在对审讯人员围绕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讯问时,记录人员要及时记录下审讯人员提出的关于嫌疑人受贿的时间、地点、受贿金额、受贿财物的包装情况、受贿时的情景对话、受贿的事由等问题。然后根据嫌疑人针对每个问题的回答进行分别记录,而不是将审讯人员的多个问题概括为:“谈一谈你的受贿事实。”然后一股脑儿地将嫌疑人的所有回答概括成一大段包括全部犯罪要素的文字。

  (三)不厌其烦、耐心细致

  讯问笔录制作的全面性原则,要求记录人员将耐心细致贯穿于审讯与笔录制作的全过程。只有具备充足的耐心,才能确保记录人员在长时间的审讯下始终保持高度的注意力,及时捕捉审讯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对话中的重要信息,使审讯过程及供述内容得以被全面记录。由于负责记录的侦察人员同时承担着配合审讯和负责记录两项工作,因此在审讯接近尾声时,其往往处于极度疲惫状态。但审讯的尾声阶段通常又是笔录的完善阶段。一些在之前的讯问过程中尚未来得及记录的问题或之前没有想到的问题,需要在这时候进行补充记录或发问,之前所做记录中涉及的错别字或病句,也需要在这时候进行修改。因此,作为负责记录的侦察人员,必须在审讯的最后阶段仍保持高度的专注,不厌其烦地对已做的讯问笔录进行详细的检查,防止笔录中出现具有歧义的字句。在对嫌疑人供述的犯罪事实部分进行检查时,还应当结合犯罪构成要件及事实逻辑进行思考,防止出现所记录的嫌疑人有罪供述存在前后矛盾,不合逻辑,与之前掌握的证据材料不符等情况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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