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会计司明确增值税减免等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
近日,财政部会计司对企业会计准则其他相关实施问答进行回复:
问: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小微企业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企业应当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问: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答:企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的规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为安排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按规定收到的奖励,计入“其他收益”科目;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规定缴纳的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收入准则实施问答题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因转让商品收到的预收款及相关增值税应当使用什么会计科目?
问:企业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对于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入哪个会计科目?
问: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企业,在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时,是否需要对新产生的应收账款或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进行追溯调整?
借款费用准则实施问答
问:用于开发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关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定义?
线上微课
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为了对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扣除的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财税星空特举办《股权激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十问的惑与解》线上课程,课程由国内知名财税专家赵国庆老师主讲,将于2021年3月22日晚8点进行直播,课程收费199元,3月20日前报名可享受99元优惠价,财税星空会员可免费参加本次课程,扫描下方课程海报二维码即可享受优惠报名!报名课程并完成考试后,可获得财税星空认证的课程结业证书。加入财税星空会员请联系财税星空助理,微信号:17849917194。(课程及会员费用如需开具发票,请联系财税星空助理)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