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专票,开票人与复核人必须不同吗?

注册会计师,法务会计师,“税务规则思维”创始人,多家企业顾问,长期从事投融资咨询与税务稽查应对;全国财税机构签约讲师,从规则与原理角度讲解税法;从律师视角看税法,为数百家企业提供涉税安全方案与风险隔离,税企争议专家,擅长危机公关,被誉为“理论与实战完美结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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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丝问“房老师,收到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有开票人,没有复核人,这行不行?我准备拒收,但对方不愿意重开……”

很多会计遇见问题张口就问,即不去查询相关政策原文,也不会去思考,更不会去研究税务规则。这就是我开办弟子班的初衷,希望全体财务同仁能够从税务规则角度把握各个税种的规则,补上大学教授本该教,而没有教的内容。

今天从发票的规则,给大家讲清楚。

开具发票,首先要把基本的内容填写完整,哪些是基本的内容呢,《发票管理办法细则》(25号总局令)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也就是说,“开票人”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不能缺少。如果发票上印有开票人的位置而没有填,这个发票的内容就不完整,就不符合规定,就有不能作为税务凭证的风险。(没有印开票人,比如手撕票,当然就是税务机关的问题了,我们不管)。

至于“复核人”呢?

它显然不属于发票的基本内容,是一个可有可无的内容。

思考一下为什么这样规定呢?

我们需要从逆向思维角度去理解发票的规则:如果这样规定了,是不是开发票的时候必须两个人在场发票才可以出来,一个开票一个复核,否则就是造假,这样的要求显然是有点高,很多单位就一个会计,如何复核呢?

进一步讲,开具发票后,要不要复核?

《发票管理办法》(587号国务院令)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提出复核的要求。就是说,如果不复核,完全是合法的。当然,复核了,貌似也不算违法,因为也没有不准复核的规定。

纳税人最简单的回答就是:“对方说开票后根本就没有复核,自然没有复核人。”谁能说这张发票违规?违哪个规?还是我那句话:谁主张,谁举证?违法了那条法?稽查来了,那我怎么办?听过我《应对税务稽查》课程的学员都知道,房老师有一个口头禅:会计做账以稽查过关为标准,稽查拿你没有办法,那谁还能拿你有办法?

明明没有复核人,却造假填一个复核人,才是真正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

那么,如果有复核人时,开票人与复核人能不能是同一个人呢?

有人斩钉截铁地说,“不行”,否则复核就没有意义了。

谁说不能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法无禁止就是可为。自己开票自己复核,总比只开票不复核要好一点点吧。这是企业自己的事。自己开票自己审核违反了哪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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