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裁判方式

【裁判主旨】

确认行政机关不履行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只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一个亚类者补充,其含义是指,本来应当判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只是因为“判决履行没有意义”,才将履行判决的方式转为确认违法判决。正是由继续确认之诉与请求履行法定职责之诉涉及的是相同的标的,所以存在相同的评判基础。如果请求行政机关履行的不是一个具有外部效力的调整,既不能责令行政机关履行,也无从确认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这个请求违法。

【案件编号】(2017)最高法行申7109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判决形式,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被告不履行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形式,就是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卫东区法院在判决确认被告不作为行为违法的同时,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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