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指引起公司人格消灭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基础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一) 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 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三、强制裁判解散的认定条件?
四、司法实践,对公司强制解散的司法认定
案例2 未能证明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持续经营将导致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不支持解散
案例3 未能证明已穷尽其他解决方式的,不支持解散
五、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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