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芈月传》编剧署名案庭前会议纪录&编剧协会之剧本比对
然而,伴随着《芈月传》的热播、热议,一场关于编剧署名问题和同名小说出版问题的官司也打得火热。日前,关于同名小说出版问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做出终审判决,蒋胜男败诉(本文后有详述),而编剧署名问题还在继续诉诸法律渠道等待审理和判决。
7月6日、7日,原告蒋胜男与两被告王小平及花儿影视在浙江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进行第二次庭前会议,剧本比对是其中的重头戏。
今天(即7月7日),代表第三方机构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的知名编剧余飞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进行剧本比对具体方式方法的说明。
据悉正式的庭审将于7月18日进行。
本案正式开庭时,有可能采用网络直播的方式向公众公开,还业内外一个真相。
▲ 左:蒋胜男 右:王小平
蒋胜男:王小平只提过寥寥几点意见
编剧委员会:王小平修改创作比例逾五成
2015年4月3日,蒋胜男以侵害著作权为由,把王小平和《芈月传》制作方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东阳市乐视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儿影视”,部分引文称“花儿公司”)告上法庭,称王小平署名“编剧”或“总编剧”,以及《芈月传》宣传材料中不注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的行为侵害了蒋胜男的著作权,故而向浙江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梳理其间的是非曲直,还要从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的合作说起。
据《芈月传》制片人曹平说,她在2011年9月通过《甄嬛传》小说作者、同名电视剧编剧之一流潋紫的丈夫介绍,与蒋胜男相识,蒋胜男给曹平发来《凤霸九天》小说及剧本策划大纲,但经评估,曹平认为不太合适,故而未能合作。
其后,蒋胜男又给曹平发来其他作品,但都未能达成合作。直到2012年7月,蒋胜男给曹平发来《大秦太后》的故事大纲和人物小传,曹平与导演郑晓龙和出品方花儿影视看过后,“感觉比较中意,于是我们便达成了合作意向,双方签署了《电视剧剧本创作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出品方花儿公司享有电视剧剧本的著作权,拥有根据剧本拍摄电视剧、电影的权利,并因《甄嬛传》的缘故正式将《大秦太后》更名为《芈月传》。”(引文来自曹平微博原文,下文引述曹平的话都出自此处。)在后来另外签署的《补充协议》中,对花儿有权将原著创意和电视剧《芈月传》改编为游戏、漫画、动画片,以及蒋胜男在电视剧中署名“原创编剧”等事项达成协议,出品方付给了蒋胜男相应的报酬。
2012年秋天,《芈月传》剧本创作正式启动。据王小平讲,2012年11月6日,导演、制片人和策划团队第一次与蒋胜男开会,王小平也在这天第一次结识蒋胜男。由于出品方认为蒋胜男在长篇电视剧的创作方面经验不够丰富,王小平还于2013年2月写了一份《芈月传》第1至5集分集大纲给策划团队和蒋胜男参考,同年3月,蒋胜男拿出的新大纲和前三集剧本中部分使用了王小平的大纲中创作的人物和剧情。
虽经反复沟通、调整,蒋胜男提交的分集大纲和前几集剧本仍无法达到出品方尤其是导演郑晓龙的要求。3月31日,主创再次开会分析蒋胜男提交的新大纲和前三集剧本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也是从这次会议之后,花儿影视将审阅蒋胜男剧本的任务交给王小平。
在审阅过程中,王小平认为蒋胜男“不太熟悉剧本创作的基本常识和规律,而在她的剧本基础上重新创作剧本,将是一个巨大而艰苦的工程。”(引文出自王小平微博原文,下文引述王小平的话都出自此处)创作一度陷入停滞。花儿影视甚至对该项目失去信心,将剧本版权进行了转让。
但曹平作为制片人,依然看好《芈月传》,于是反复做导演郑晓龙的工作,希望他能促成王小平作为编剧之一,加盟《芈月传》剧本创作。后来,花儿影视因王小平的加盟看到转机,又重新购回《芈月传》的版权,并决定由蒋胜男继续创作,王小平在蒋胜男初稿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再创作。
于是,2013年8月底,王小平与花儿影视签署了编剧合同。曹平表示,出品方与蒋胜男的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如果蒋胜男的剧本没能达到要求,出品方有权另请其他编剧进行改编创作,而最终如何署名将由出品方决定。因而曹平称,与王小平签订编剧合同没有违背任何契约精神,在蒋胜男剧本没有达到拍摄要求的前提下,出品方仍向其支付了全部稿酬,因此花儿影视不存在侵犯蒋胜男权益的行为。
于是,出品方在未违反合同的情况下,邀请王小平签约加入《芈月传》剧本创作。王小平说:“我与蒋胜男进行流水作业方式,从剧本12集之后,蒋胜男每一集的剧本初稿都直接发给我(此前是发给花儿影视,花儿影视再转发给王小平——笔者据王小平陈述注),由我提出对人物、情节和细节的各种修改建议给她,她改过后再发给我,由我进行二度创作。”因而,王小平判定,蒋胜男一直知道王小平是《芈月传》编剧之一,这也是后来蒋胜男签订前文曹平述及的《补充协议》时,要求署名“原创编剧”的原因。
曹平回忆,2014年3月,蒋胜男完成了53集的剧本初稿。郑晓龙看过后,与蒋胜男在价值观、人物塑造方面产生了分歧,导演认为芈月是那个时代的先进思想的代表人物,希望赋予这个人物更大的情怀。“为了加快剧本的创作进度,我们经过蒋胜男老师同意,在她提交初稿后就没有继续再让她参与剧本的修改工作,而是让王小平老师在与导演的直接沟通下,进行剧本的修改和再创作。”曹平说,王小平把蒋胜男剧本中好的部分予以修改或保留,不好的部分推倒重来,在追求细节、将文字镜头化的同时,也要统筹兼顾整体故事框架的方向和人物的把握。
王小平说:“直到拍摄开始,(我)前后一共修改过六稿。制片方和剧组的演职人员都知道,即使在拍摄期间和后期制作当中,我仍在为每场戏、每个人物做修改和完善。” 基于对王小平辛苦创作的尊敬和认可,出品方为其署名“总编剧”。
对于剧本创作的来龙去脉,蒋胜男在2015年4月2日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称,自己在创作中曾按照王小平及花儿影视的意见进行修改,但自己从未被告知剧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任何信息,也未被告知花儿影视委托王小平等改编创作自己提交的剧本。蒋胜男称,在《芈月传》拍摄期间,制作方向自己封锁拍摄进度和剧本修改情况的有关消息,这与制片人曹平所述“我们经过蒋胜男老师同意,在她提交初稿后就没有继续再让她参与剧本的修改工作”有所出入。
从蒋胜男的叙述中不难发现,她认可自己创作剧本时参考了王小平等的意见,但蒋胜男在微博上称“王小平女士只是作为导演方提出过寥寥几点审稿意见而已”,意即王小平对创作介入甚少,并反问“如何能同列编剧?”蒋胜男在2015年9月29日,微博回复网友“青山悠悠白云深深”时称:“哪有啥’改编剧本’,就一场记水平好不好,要真有’改编剧本’的能力我还能高看她三分。”
于是,王小平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了《芈月传》剧本的修改、创作,成为编剧署名权问题的关键。
如何分清蒋胜男和王小平对《芈月传》剧本的贡献量?
为了测算这一比例,蒋胜男首先联系电视剧编剧委员会副秘书长、知名编剧余飞,并要求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介入进行剧本比对,后来王小平也找到余飞提出剧本比对要求。最终,比对工作由余飞亲自进行。余飞在剧本比对的前提说明中表示:“蒋胜男和王小平双方都请求编剧委员会协调处理《芈月传》剧本纠纷,但具体到比对环节时,蒋胜男拒绝提供她创作的剧本。此次比对的两稿剧本皆由本剧的制片人曹平女士提供。”
▲ 余飞
余飞称,剧本比对的具体方法是先将两稿剧本中每集主要内容分为情节点组成的大纲,再将具有相同或相似情节点的场次进行统计。将整体内容基本相同,或进行了修改但情节走向不变的场次,评估为基本相同;将部分构成元素(比如人物、事件)相同或部分文字相同,但总体经过明显修改后情节架构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评估为重大修改;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一般评估为完全不同。
作为事件的第三方,经过专业比对,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
王小平表示,蒋胜男得知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对两版剧本进行了比对后,也亲自上阵对比,蒋胜男在比对中使用的“一级情节”“二级情节”“三级情节”等概念并未得到电视剧编剧工作委员会认同,蒋胜男得出的结论是两版剧本接近完全相同。然而,王小平称,这样的比对,不符合剧本比对应由第三方进行操作以示公平的原则。
据花儿影视称,蒋胜男在2016年4月又向法庭提交了新的起诉书,变更了原来的诉讼请求,撤销了王小平署名编剧属于“虚假宣告”的表述,改为擅自署名“总编剧:王小平”及擅自署名“编剧:王小平、蒋胜男”侵犯其著作权。王小平的代理律师表示,对方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和提交的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承认王小平老师是《芈月传》的编剧这一事实。
在影视作品的海报、片花中不署名是否侵犯了著作权?
蒋胜男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中,称制作方未在电视剧《芈月传》相关宣传材料和片花中载明“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侵犯其著作权。
笔者于2016年6月30日进行案件过往事实的梳理时,在乐视网站上随机点开5集《芈月传》核查,片头对 “根据蒋胜男《芈月传》同名小说改编”皆有说明,并且部分宣传海报中标注有“根据蒋胜男同名小说改编”,部分海报标有“编剧:蒋胜男、王小平”。
海报究竟是影视作品的一部分,还是一种宣传品?在海报上为有署名权的人署名是否是一种法定义务?这将成为一个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芈月传》小说创作果真先于剧本吗?
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的纠纷,除了署名权,还有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
蒋胜男与花儿影视签订的是剧本创作合同,而不是小说改编权合同,对此,曹平解释:因为签约当时蒋胜男表示,这部《大秦太后》只写了一部分,也仅在网上发表了约7000字,也即签约当时并不存在完整创作完成的小说《芈月传》。
曹平说,为了尽快推进电视剧《芈月传》项目,双方协商后,蒋胜男同意先创作剧本,剧本完成后再继续完成小说。后来,蒋胜男提出为了将来更好地宣传、推销小说,希望出品方认可“电视剧根据原著小说改编”的提法。曹平和出品方同意蒋胜男的要求,并同时约定,小说要在电视剧播出后方可出版发行。
在前文述及的2012年11月6日的讨论会上,导演郑晓龙曾当面询问蒋胜男:“小说能不能让我们看一点?没写完吗?”蒋胜男回答:“小说写的不多,刚把整个(提)纲列出来。”(对话来自王小平的叙述)曹平表示,《芈月传》剧本开始创作时,关于电视剧相关题材的文字作品,除了那7000字网文,未见其他书稿。
然而,2015年8月,电视剧《芈月传》尚未开播,蒋胜男创作的小说《芈月传》出版。在温州署名权纠纷案里蒋胜男提供的证据(2015年8月27日花儿律师从鹿城法院收到的五卷本小说)中自称,其中第一卷、第二卷完成于2009年,第三卷完成于2011年,第四卷完成于2012年8月,即蒋胜男刚刚与花儿影视签订电视剧创作合同的时间节点,而小说的最后一卷完成于2013年6月,即与蒋胜男创作《芈月传》剧本同期。
王小平提出质疑:首先,如果蒋胜男在接触花儿影视之前已经完成了4卷小说的创作,为什么不在漫长的剧本创作过程中把小说拿给制片方看?将小说改编权卖给公司无疑可以让蒋胜男获得更大利益,仅签订剧本创作合同的做法不合情理,蒋胜男签订的合同都由其身为律师的姐姐把关,理论上因对法律不了解而造成失误的可能性不大;
其次,若创作时间上小说在前、剧本在后,且创作剧本时小说已基本完成,那么蒋胜男提交给花儿影视的初版剧本大纲应与小说一致,至少相差无几,但王小平认为蒋胜男的小说情节与她最初提交给花儿影视的剧本大纲差异极大,而与王小平参与修改、创作的,蒋胜男交给花儿影视的最终剧本版本十分接近;
第三,若小说于2009年就已完成第一卷,那么其情节、细节、人物设置,都不太可能与2012年至2013年,《芈月传》策划团队集体商议创作的构想重叠。王小平称,蒋胜男小说开头某侍女“女葵”的名字,是王小平取的。
《芈月传》小说和剧本的权利纷争
2015年9月22日花儿影视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蒋胜男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属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蒋胜男立即停止小说的出版、发行。
2015年11月24日,法院一审判决蒋胜男停止小说《芈月传》的出版发行,蒋胜男提出上诉。
今年4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蒋胜男的上诉进行判决,认为一审对相关事实的认定和要求蒋胜男停止出版、发行小说《芈月传》的判决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但是,电视剧《芈月传》在一审判决后,于2015年11月30日已经公开播出,小说《芈月传》出版、发行时间限制条件消除。因此,一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重大变化,关于停止小说《芈月传》出版、发行的判项已经不具有可执行性,二审不能予以维持。但本案纠纷系因蒋胜男违约行为引发,故二审诉讼费由蒋胜男负担。
据悉,花儿影视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蒋胜男出版、发行的小说《芈月传》涉嫌抄袭电视剧《芈月传》剧本内容,严重侵犯了花儿影视享有的电视剧《芈月传》剧本的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