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系列专题3: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到底修改了什么?

从8月21日开始,我们将推送《佳红说房》系列节目。王佳红律师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北京市物业管理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物业注册管理师,北京市物权法学会成员,北京市公益法律服务与研究中心专家成员。 具有10余年房地产专业法律实战经验。曾编著《物权法——以案说法》、《安全置业一百问》,《房不胜防》等著作,多次做客北京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视台、北京交通广播台,长期担任法制日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等知名媒体的特聘律师。

大家好,欢迎大家收听《佳红说房》,我是北京金诉律师事务所王佳红律师!今天开始,我将和大家分享物业纠纷注意事项的系列专题,今天分享的主题是:2018年《物业管理条例》到底修改的内容有哪些?

《物业管理条例》自2003年6月公布以来,共经历过三次修改:第一次是2007年8月,第二次是2016年2月,第三次是2018年3月19日刚刚修改的。最近修改内容主要是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修改涉及条例的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都是关于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规定,未有任何其他方面的修改,更没有关于物业服务费可以拒绝缴纳的相关内容,请大家一定注意。下面给大家就修改内容做如下介绍:

1、修改前: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修改后: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去掉了“具有相应资质”的内容)

2、修改前: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修改后: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3、修改前: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修改后:删除该条款。

4、修改前: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修改后: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5、修改前: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修改后: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综上,这是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内容,紧紧涉及物业管理资质,并未涉及其他,尤其是最近网上流传的8种情形可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该内容并非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的内容,请大家及时关注官方网站上对于条例修改内容的介绍。

好,今天的佳红说房就到这里,感谢大家的收听,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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