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永之声 | 建永律所业务交流学习会:关于工程索赔的理解与学习
5月14日下午15点,四川建永律师事务所举办了每周例行的业务交流学习会,本次交流学习会的主要议题是“关于索赔的理解与学习”。
学习会现场剪影
本次学习会由建永3部的资深工程款律师李欣律师担当主讲人,事务所其余多位律师以及多名员工一并参与了会议。
会议开始后,李欣律师先是根据法律相关条款,开章明义地对索赔进行了定义: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随后,又讲解了工程索赔的三大特点,并根据索赔当事人、索赔依据、索赔目的、索赔事件与索赔处理方式对工程索赔进行了分类。
完成结算以后是否还能索赔?
在讲解过程中,与会人员一起就“已经完成结算后是否还能索赔?”这一问题进行了互动交流,众位律师各抒己见,最后由李欣律师进行了梳理,并以各地高院与最高人民法院所判决的几个案子为例做出了总结:
一般来说,对于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已经明确保留或放弃结算前违约金、索赔等权利的情况,法院往往会基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洽及合意,依照结算协议进行判决。
对于结算时未予以明确的情况,从目前检索到的案例分析,司法实践中逐渐呈现认可结算协议终局性的趋势,更偏向于认定除另有约定外,达成结算协议后当事人原则上无权再主张违约金、索赔等费用。
合同无效索赔条款效力如何?
紧接着,李欣律师又分享了工程索赔与工程签证、工程索赔与违约责任之间的联系与区别问题,她介绍道:
工程索赔的外延大于工程签证,即工程索赔包括工程签证,而工程签证应为工程索赔的一种方式或结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索赔,经合同相对方审核确认后即可形成工程签证。
工程索赔与建设工程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违约行为往往是导致工程索赔的重要原因,而两者从概念层面、合同约定层面、请求程序等几个方面来看,均有不同。
同时,大家重点讨论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索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这一问题,最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两起案情类似但判决结果却完全相反的案例,大家一致得出结论:合同无效后,其中的索赔条款是有效还是无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案子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结语
最后,李欣律师总结了工程索赔应搜集的材料以及承包人、发包人各自可以索赔的项目等实务操作知识,建永律师事务所本次学习交流会宣告结束。本次会议上,所有与会人员一起交流、探讨,大家都觉得受益匪浅,不仅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也提升了建永整个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