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鑫学习课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一)
一、招标投标管理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即“信息透明”。
2. 公平原则。即“机会均等”。
3. 公正原则。即“程序规范、标准统一”。
4.诚实信用原则。即“诚信原则”。
二、招标事项的审批和核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的内容。
(1) 具体招标范围;
(2) 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拟自行招标的,还应按规定报送书面材料;
(3) 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拟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对采用邀请招标的理由作出说明;
(4)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须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不招标原因。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内容提出是否予以审批、核准的意见。
三、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1.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由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2)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3)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4)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四、招标备案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5 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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