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阶3】“其他诊断”的选择原则
之前,我们已经强调过主要诊断在DRG入组中的作用。而“其他诊断”同样不容小觑,其关系到CC和MCC,关系到编码不足还是编码过度(overcoding),关系到补偿不足还是恶意骗保。
那么,怎样正确填报其他诊断呢?
首先,我们要明确“其他诊断”的定义。
《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质量规范(暂行)》第十八条:其他诊断是指除主要诊断以外的疾病、症状、体征、病史及其他特殊情况,包括并发症和合并症。
可见,病案首页中“其他诊断”的定义比较宽泛。
而在医保结算清单中,“其他诊断”援引了美国CMS和NCHS共同制订的《ICD-10-CM Official Guidelines for Coding and Reporting》中对于其他诊断的解释。
即,“其他诊断”是指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患者医疗过程产生影响的其他情况:
需要临床评估
需要治疗
需要诊断性操作
延长住院时间
增加护理和/或监测
可见,医保结算清单中“其他诊断”强调对本次住院过程的影响。
此外《ICD-10-CM Official Guidelines for Coding and Reporting》关于既往史、异常所见和可疑诊断的填报也作了要求:当ICD-10第一卷和第三卷均无明确要求时,根据以下原则填报。
一、既往史
通常,我们要对临床医生在出院小结或首页中作出的全部诊断进行编码。然而,有些医生所作的诊断中包括了既往已处理的疾病或某些病后状态,而这些情况对本次住院过程并无影响。此类诊断不应编码上报,除非政策有特殊要求。
不过,如果既往史或家族史对本次住院过程有影响时,相应编码(Z80-Z87)应填写于其他诊断中。
二、异常所见
异常所见(实验室、X线、病理及其他检查结果)无需编码上报,除非医生认为其有明确的临床意义。如果检查结果超出正常范围,并为此进行了额外的检查或治疗,此时可与医生沟通是否在诊断中加入该异常所见。
三、可疑诊断
如果某个诊断在患者出院时仍不明确,应按照明确诊断进行编码。因为其检查过程和初始治疗方案与明确诊断者基本一致。